驾奔驰男子因擦碰打伤女司机 警方检方意见相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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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奔驰男子因擦碰打伤女司机 警方检方意见相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18日11:25  深圳新闻网-晶报 被“奔驰男”打伤的黄女士右前额依然可见凹痕。

  晶报记者 朱毅/ 文、图

  因两车轻微擦破,一驾奔驰男子刘某某竟将一女打伤!2009年9月30日,晶报刊登《奔驰男拳打弱女致颅内出血》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受害人黄女士虽脱离了生命危险,却留下了脑部后遗症。打人者被关押在看守所,等待着法律制裁。

  事隔8个月后,此案进入一审阶段。记者昨获悉,警方提供的《起诉意见书》认为,打人者涉嫌故意伤害罪。而检察院却认为,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家属对检察院《起诉书》提出质疑。

  警方与检方意见相左

  昨日,黄女士的丈夫叶先生告诉记者,此案目前已进入一审阶段,但却出现了让他意料不到的情况。叶先生称,福田区检察院的《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明明就是故意伤害,为什么会突然变成过失呢?”叶先生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福田区公安分局的《起诉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福田区检察院认为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刘某某刑事责任,其理由是:刘某某在与黄女士争吵期间,朝黄女士的面部打了一拳,黄女士随即向后摔倒致后脑着地,黄女士脑部的重伤是由于后脑与地面发生巨大冲击,而不是刘某某的拳击直接造成的。据了解,检方是根据一份由某法医检验所提供的《回复函》做出如此判断的。

  被打女子丈夫质疑检方

  黄女士的丈夫叶先生对检方提出了质疑:“如果是后脑着地受伤,怎么会出现右颞骨骨折、血肿,以及右脑脑室受压变形,中位线偏移0.7cm?”叶先生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而非过失致人重伤罪。“刘某某很健壮,近距离猛击我妻子的头部,他肯定知道这种行为会对我妻子的身体造成伤害,从法律的角度说,他主观意愿是直接故意的,就是故意伤害,怎会成了过失伤害?”

  医生认为黄女士右额遭重击

  记者为此采访了一名曾为黄女士进行治疗的医生,这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表示,前后为黄女士进行过两次开颅手术,“伤者双额叶脑挫伤,右额叶脑内血肿严重,右脑太阳穴部位出现明显凹痕。”该医生认为,从伤势上来判定,一定是右额遭到了重击,而非倒地后后脑与地面撞击造成的。

  律师说法

  应以打人者

  当时主观意愿来判定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的杨立志律师认为,衡量故意伤害与过失伤害的主要标准应以犯罪嫌疑人在做出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意愿来判定。“这种伤害行为是伤势形成的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是另一回事。”他对此案进行了分析,就之前警方所掌握的所有证据来看,刘某某在出拳击打黄女士头部时,在主观心理上是故意而非过失,所以,刘某某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被起诉,而非过失致人重伤罪。

  事件回放

  两车轻微擦碰

  “奔驰男”大打出手

  2009年9月28日下午6时许,福田区皇城广场停车场出口处,某公司老总、44岁的刘某某驾驶奔驰轿车与另一辆轿车发生轻微擦碰,刘某某下车后先是不断辱骂对方车主黄女士,随后在交警到场的情况下,刘某某以重拳猛击黄女士头部,致使黄女士当场倒地昏迷不醒。

  据当天多名目击者称,打人者刘某某的态度极为嚣张,出重拳击打黄女士头部。黄女士被打倒在地后,刘某某还叫嚣:“给我乖乖躺着,敢起来就打死你!”

  另有多名目击者告诉记者,当天下着大雨,躺在地上的黄女士满嘴是血,脸色煞白,浑身已被雨水淋得湿透,但刘某某不但没有丝毫歉意,反而对伤者进行讥笑:“躺在地上装什么装?”随后,刘某某返回车内与一名女子开始说笑。警方到场前,刘某某试图驾车离开,周围群众被激怒,众人将其拦下。民警随后将刘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当晚,黄女士被送到福田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其右前额颅内出血,脑肿胀,部分脑组织坏死,医院向黄女士的家属下达了病重通知书。黄女士的病情随后不断恶化,于次日被紧急转往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开颅手术。经过5个多小时的手术,医生摘除了黄女士右前额的一块颅骨,放出内部积血后,又切除了脑组织上的肿块。

  黄女士最终脱离生命危险,却出现诸多脑部后遗症,如幻听、失忆、头痛等。警方最终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刘某某刑拘,刘某某被关押看守所。该事件经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