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水]中国第一村长许坤被批捕了,明天该谁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21:17:16

文章提交者:许坤无罪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5月20日,重庆维权律师郑建伟到北海市检察院,控告北海市公安局警察周昆明,不依法向其送达不批准律师会见许坤的文书,及不向许坤家人送达刑拘通知书。

当天上午,郑律师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找周昆明,要求其出具不准律师会见的文书。但被告知,周已经出差。此前郑律师多次拨打其电话,均无人接听。紧接着,郑律师向北海市公安局督察办,投诉周昆明的渎职犯罪行为,陆警官(警号600407)做了记录并承诺会给答复。随后,郑律师到市检察院,检察院法纪科收下控告材料。

出了检察院,郑律师与许坤妻儿及许坤大哥到北海市第二看守所,许坤的妻子冯女士要求给许坤300元,看守所请示领导后拒绝。而此前冯女士曾送衣物到第二看守所,但看守所没有出具收条。事实上,5月14日许坤被抓后,其家人一直没有收到公安机关任何书面通知。经侦支队只是口头告之,许坤羁押在北海二看。

许坤到底被关押在哪里?身体状况如何?许坤妻子及6岁的儿子从15日开始,每天都到市公安局询问,但从来没有得到正面的回答。

北海市公安局副局长(主管刑侦)朱永辉:0779-2091157
北海市公安局督察办:0779-2091121
北海市检察院法纪科林科长:0779-6809043
郑建伟律师与公安局交涉的过程请详见其《紧急控告书》。

紧急控告书

控告人:郑建伟,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

控告人依法接受许坤的妻子冯广梅的委托,作为许坤的律师处理其涉嫌非法经营案相关法律事务(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2010年5月18日,控告人亲自到北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递交会见许坤的相关法律手续,滕向阳警官收取了控告人的相关资料,并出具收条一张,表示48小时内安排会见。2010年5月19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控告人再次联系滕向阳警官,答复是已经将控告人递交的材料转给了相关领导和承办人,让控告人联系相关领导和承办人。由于控告人是外地律师,不清楚相关领导和承办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请求滕向阳警官告之,被拒绝。

2010年5月19日下午3点,控告人再次来到北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要求安排会见许坤。周昆明警官接待,口头告知因许坤非法经营案涉及国家机密不批准律师会见。控告人请求将相关法律手续送达给控告人,周昆明警官让找预审科。于是控告人又来到预审科,警号600381的陈姓警官告知:上午就已经将相关法律手续给了周昆明,为什么要推给预审?于是,控告人再次折回周昆明警官的办公室,周昆明警官已经不知所踪,此时手机也关机,无法找到。

因此前周昆明警官曾经向冯广梅说起许坤羁押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据周警官说,家属通知书在5月15日已经邮寄,但冯广梅至今没有收到该通知书,是否邮寄不得而知),控告人于是到该看守所请求会见。看所警官表示:只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执行《律师法》的规定,侦查阶段除《律师法》规定的手续外,还必须要办案单位的手续才能会见。

至此,本律师代表冯广梅控告北海市公安局周昆明警官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1、在对犯罪嫌疑人许坤实施刑事拘留后,不依法向其家属送达通知书,告知涉嫌的罪名和羁押场所。

2、在许坤的律师依法递交会见申请,公安机关认为许坤非法经营案涉及国家机密,不批准律师会见后,不依法向律师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北海市公安局周昆明警官在明知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许坤家属和律师的一再请求下,拒绝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手续,严重扰乱和破坏控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实施,其行为已涉嫌渎职犯罪,请求检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此致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郑建伟  律师
2010-5-20

联系人:冯广梅
联系电话:13877904142

承办律师:郑建伟
执业机构: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办公电话:13101351043
办公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杨路85号沙坪坝区图书馆六楼
邮政编码:40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