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法》仍有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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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法》仍有隐忧

2009-11-18 9:48 【大 中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仲裁法》)从今天开始正式实施。与同样作为2007“劳动立法年”成果的《劳动合同法》相比,《劳动仲裁法》从立项到出台所引起的反响相去甚远,没有太多的争议与喧嚣,让人感叹“同法不同命”。

  《劳动仲裁法》与《劳动合同法》都是属于劳动法律的范畴,只是各自调整的内容不同,前者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属于诉讼法的范围。而后者更多的关系到当事人切身的权利,称之为实体法。

  我国的法律传统向来注重实体法,更多地关注于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所以,就有了《劳动合同法》数量众多的立法建议,也就有了各方人士不绝于耳的争吵。

  《劳动仲裁法》就没能分享如此的荣光,似乎也印证了实体法更为有用的观念是一贯正确的。其实不然,1995年《劳动法》施行,这十多年来劳动法律在数量与质量都不断得到加强,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劳动关系领域却持续的呈现失范与混乱,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虽然造成这一状况的因素众多,但劳动争议的仲裁、诉讼制度设计极其不合理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没有救济便没有权利”,权利的实现除了依赖于救济的方式与途径,更依赖有于实现的可能,否则权利便是水中花、镜中月。原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60天短暂的规定实为一记“化骨绵掌”,时间一过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便化为乌有。“一裁二审”的程序设计则是一招“黯然消魂掌”,繁琐而绵长的仲裁、诉讼过程足以让劳动者黯然神伤,穷以应付;当然了,还有天价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金钱是一道门槛,权利成为劳动者只可远观的奢侈品。

  据说,当年这样的程序设计都是为劳动者着想,可实施起来却是只特洛伊的木马,成为不良雇主反戈一击的有效工具,为祸甚烈。

  检视个中因由,除了制度的漏洞之外,资本天然的优势及对资源的垄断固然是原因之一。但是当政者沉迷于书面权利的堆积并将其作为成绩的炫耀,忽视了权利可具体实现的成本和效率,是我们劳动法律规范深层次性格上的缺陷。具体到个案上的适用,操作者往往将法律从严解释,为劳动者设置人为障碍则只有从良知上进行拷问了。

  不可否认,《劳动仲裁法》对原有的程序弊病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将劳动仲裁的时效延长为一年,规定了部分案件“一裁终裁”,免除了劳动仲裁的费用等等,这些都是劳动者的利好消息。

  不过,经验主义也告诉我们,程序除了有自身设计不可避免的漏洞,还往往容易被强势者所规避与劫持,背离了立法者的初衷。

  所以,这部法律的实施后,将考验着劳动调解机构、劳动仲裁部门的智慧与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