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 狗嘴里的象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1:31:55
《物权法》 ――  狗嘴里的象牙
戴甲
鄙人孤陋寡闻,从未见过象牙,只听说此物煞是珍贵,小者尚值千金,特大号的或可价值连城。吾等升斗小民,自不敢对此说三道四,存一丝一毫怀疑失敬之心。直至近日,又有达官贵人显耀一个唤作物权法的宝物,称它可"促使中国改革再上一台阶,确保中国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并与国际接轨"云云。吾人仍然是囫囵吞枣,照单全收,宁信其真,不信其伪也。
若论狗的嘴巴,吾人倒是见得多。古人有训:"江山易改,本性难移。狼走千里吃人,狗走千里吃SI(此字欠雅,容我以洋文代之)",将这一动物器官的功能勾划得栩栩如生。记得早年在毛时代的穷乡村艰难度日,时常见到各式犬类旁若无人地在村头乡尾对着人们遗弃在路面的固体排泄物又啃又舔,不一会就风卷残云,收拾得干干净净……
如今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犬类们也与时俱进,基本上已用不着靠这一先天嘴巴功能谋生。尤其是一批纯种细毛、投入豪门者,更是能登堂入室,吃香喝辣,穿金戴银。出有名车代步,入则医生佣人伺候,丝毫不低人一等。这时若有智者宣告某富贵狗某日经过七次磨炼终于吐出一颗象牙,鄙人绝不会感到特别惊奇。这年头,各类比这更荒唐的奇闻怪事充塞报章媒体,什么母鸡报晓公鸡下蛋,大学生卖淫三陪女提干,盗钩者诛窃国者侯等等,不一而足,早已见怪不怪。
问题是,有一名为巩献田的正人君子,竟然逆水行舟,啸聚三千余同党联名进谏朝廷,指责《物权法》违反宪法。本人识字不多,对这类高深的司法纠纷一向只能做丈二和尚。只不过一听到"宪法"二字,马上就联想起上世纪六十年代末一桩与之有关的离奇谋杀案:有一刘姓老人,恰为巩君子所要维护的"宪法"的主要起草人,官至"人大委员长"、"国家主席",被一群身分不明之徒从北京家中绑架至外地一间黑暗小屋后暗杀。据说他死前四肢被捆在一简陋小床上,头上的白发有一尺多长,欲喊无声,欲哭无泪,手里还紧紧攥着一本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更离奇的是,此绑架谋杀案的元凶至今仍然逍遥法外,头像挂在市中心广场供万民朝拜。该元凶涉案,可不是警方随意猜测,而是有铁证如山,特别是曾有一女性疑犯当庭指认:"我是某人的狗,某让我咬谁就咬谁"。不知巩教授今日舍身护宪之时,对此一现代案例作何解读。
而另一方人多势众的为《物权法》保驾护航的改革精英们,不知是否记得炮制该法的同一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在十余年前通过一个建造三峡大坝的法案,令数千年文物葬身水底,上百万居民背井离乡。精英们打造《物权法》时,能否发一下善心,附带一个十五年的追诉期,让那些可怜的三峡移民们可以据此讨回他们失去的"物"与"权"?当然,如果能将追诉期延长到六十年,还那些在五十年代初期被剥夺生命财产的地主资本家们(顺便提醒一下,这些人现在有个新名称,叫作"先进生产力代表")一个公道,则该法律定能真真正正"促使中国改革再上一台阶,确保中国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并与国际接轨"。
其实,巩义士等人若要有效杯葛《物权法》或其它任何违宪法规,根本不必搞什么吃力不讨好的联名上书,而只需身体力行落实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权,以此三千人为骨干,成立一个"中国左派为民护宪大联盟",在全国各地公开竞选人民代表。凭你们这大公无私的政纲,只要登高一呼,必有万民响应,不愁选不上个把两个"全国人大代表"。这样便可名正言顺地在人民大会堂正式叫停该恶法。而且还可以顺带另提一法案,追查当年刘委员长绑架谋杀案的真凶,还宪法一点起码的尊严。巩献田兄,你看此计如何?
同理,改革精英们如果真是胸有成竹、立法为公,也无需装聋作哑顾左右而言他。而应该明人做明事,安排巩派人士作为法律专家在人大开会期间当着中外媒体的面公开作证、辩论。如此,真理越辩越明,是骡子是马,拉到人民大会堂遛遛,岂不更好?
任何一项法律是否威严公道,不在于条文用词如何圆滑,更不在于名称取得如何花俏,而在于用-什-么-方-式-建-立。如果是由全国公民一人一票选出立法代表,再由这些代表们按事先公认的程序经过充分辩论产生,则该法律便是公义的、有力的,即使有缺陷也可不断补救。日本的法律如是,韩国的法律如是,蒙古的法律如是,台湾的法律如是,印度的法律如是!(免提欧美,因吾人深信"西方民主不适合中国国情"。)相反,如果一项"法律"是由少数权贵黑箱操作而成,即使原意不坏,也无法取得民众公信,最终难免沦落风尘靠色相谋生――谁有权就上谁的床。
狗嘴里终究吐不出象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