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你究竟该怎么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3:23:22

法治,你究竟该怎么做?

一.“弑师门”事件呼唤尽快构建法律与道德互动互补机制0 E5 D" ~* a6 d

  `1 b) I% O2 W. y# y1 R/ m  B  10月28日晚,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该校正准备上课的副教授程春明被一名大四男生砍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10月28日晚,中国政法大学北京昌平校区一教室内,一名22岁的大四男生付某突然闯入教室,将准备讲课的教师程春明残忍杀害。而这是这个即将过去的十月里,全国接连发生的第三起校园血案。(法制日报10月31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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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惨案发生后,一时间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也曾引发出舆论的讨论,一种意见将矛头指向改革开放,社会腐败,认为开放之风,确实是悲剧的土壤。据说85%的贪官都有情妇,甚至有摆不平以至于杀死情妇者大有人在。上梁不正下梁歪,整个社会腐败成风。社会都腐败了,校园岂可纯净。甚至于有网站公开发贴称:法大教授被砍死传死者与凶手女友保持暧昧,嫌疑人不堪忍受,弑师蓄谋已久。另一种意见则针锋相对,指出言论自由无比宝贵,而不负责任的言论是对自由的伤害。并对不经核实的新闻媒体、以死者为筹码裹挟私怨……,逾越了基本的职业道德的行为表示谴责。第三种意见当务之急是各个学校应腾出手来,尽快与切实制定培养学生具有人文理念和基本的生命健康教育的课程计划,而不是就事论事,或者只是总结校园血案悲剧的负面教训而不作彻底的反思与改进(刘国航:校园血案频发警示生命权利教育迫在眉睫) “政法大学弑师案不可越过真相追求正义,反省究竟是什么抹杀了肇事学生对生命的敬畏与珍惜?”(正义网:学生弑师事件是文明教育的悲剧)! I9 l  S% r6 W; T9 V5 M2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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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确,真相大白,谣言自会消散,是非自有公论,正义才能得以伸张。事实真相未出之前,让我们回顾今年发生的类似事件。4月12日,忻州齐野中学30余名老师被打伤集体停课的事件;(山西青年报讯)5月18日,无锡市一名年轻小学女教师被学生家长捅数刀后又遭割喉,惨死在学校门口的事件;6月9日涪陵区职业教育中心一名39岁的女语文教师何小容在高二年级语文课上,制止几名在课堂上打牌的男生而遭辱骂,后被气死的事件。(中国兴化市民论坛)。: x, y# \8 m" R* \" a8 f5 v: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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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是人类最永恒的事业,教师是阳光下最光荣的职业。在一代代人走过的岁月历程中,学生与恩师演绎着多少感人肺腑的故事。“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来临后,涌现出的因为抢救学生而献出生命的老师的感人片段,让无数人心灵受到强大的震撼。事隔五个多月后,竟频频发生校园内“弑师门”事件的怪事,形成了鲜明的反差,真让人难以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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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底是什么让“弑师门”事件频频在大中小学校园里发生?上述信息足够支撑这样的判断:所有的触犯法律者,都是“守法”道德观有缺陷者。我们故且不妄加评论法大教授是否因风流事被砍死,单就法大学生付某弑师的恶性刑事案件而言,并非是在高校学生中极度缺乏一种基本的生命健康权利教育,问题的症结在于付某从小到大都没有树立真正意义上的“守法”的道德观。“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总是代表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追求,如勿偷盗、勿杀人就是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连续发生影响巨大的三起“弑师门”事件,这不得不让我们对当今法律与道德脱结的现状进行反思。' U9 L) \( t1 T; {. n

0 W  ]" s/ H2 x3 f: h. Q6 J  长期以来,“重智轻德”的教育价值观在一些未成年犯父母中表现突出。大部分学生都是家里的独苗苗,个别学生从小就养成惟我独尊、自私大胆、难以管束的坏品德。家长又忽视对孩子思想品德教育,结果导致这些学生受不了一点挫折,吃不了一点亏,动不动就“以暴制暴”,让为人师表的教师轻者窝囊透顶、威信扫地,“重者失去生命。”个别社会舆论和媒体推波助澜,一味地将天平倾向于学生,动不动一句体罚使教师缚住了手脚,没有富裕的物质生活撑腰的教师自觉丧失了底气。“太阳底下最光辉的事业“行当里,“师道失去了“尊严”。 教师在一些没有“守法”道德观的学生与家长心目中的崇高地位已土崩瓦解,失去威信后的教育显得最苍白无力。当今大中小学一些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并不是得到了加强,而是在进一步恶化。从而酿成法大校园也出现“弑师门”血案悲剧。6 p" C9 x3 h0 n* d

, r+ k) P0 W$ E9 S% t  那么,“弑师门”事件归咎于现今社会教育观念与制度的缺陷,法律与道德脱结责任在谁?宏观原因在政府,微观原因在家长,催化剂是新闻媒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呼唤“守法”的道德观,尽快构建法律与道德互动互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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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道德向法律转化,称之为道德法律化。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尤其是高科技的飞速发展,对社会伦理带来一系列困惑和危机,时代要求政府必须德法并举。比如赋予“尊师重教、师道尊严、爱国奋进、执著敬业、艰苦奉献和淡泊名利等道德观念法制的强制力”,用法律作为手段来配合推行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 O4 y  n7 B' Z$ n

8 C6 S% @5 H' m5 @3 A+ [7 s  另一方面法律向道德转化,称之为法律道德化。因为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它有自身的局限性。一是法律所适用的范围与道德相比狭窄得多,而且法的稳定性往往也就是它的滞后性;二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变化万千,丰富多彩,用僵硬的、机械的规则,难以取代充满个性色彩的现实生活的“个案”。这就需要道德的补充,无论立法、执法全过程中都离不开道德的支撑。如上政府要倡导家长尊师重教,用行动诠释民族大义、兄弟姐妹情,亲子师生情、夫妻父母国情, “爱是我们共同的语言,只要心中有爱,只要心地善良,你就会伸出一千只手去帮助别人,也会有一千只手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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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w. Q3 d0 q) p  总之,只有构建起法律与道德互动互补机制,让其成为调控社会关系和行为的有效杠杆。并被社会群众接受、付诸实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弑师门”事件的悲剧再次重演。
    二.校园血案频发警示生命权利教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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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务之急是各个学校应腾出手来,尽快与切实制定培养学生具有人文理念和基本的生命健康教育的课程计划,而不是就事论事,或者只是总结校园血案悲剧的负面教训而不作彻底的反思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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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5 u$ n" l1 O6 S  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是第一位的,是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的,反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因此,无论犯罪嫌疑人出于怎样的动机和目的,他都没有权利启动起杀人的恶念并实施恶性行凶杀人的行为。毕竟一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由生命健康权利所展现的人的生命价值与尊严,不容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手段非法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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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这样的道理,身为法大学生的付某是应该知晓的,但他仍然为一己私利而“恶从胆边生”,说明他已失去了应有的理智与理性,且蔑视法律的尊严。我们不禁要问,在犯罪嫌疑人付某的身上,为何却丧失了最基本的崇尚人的生命价值、珍惜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人文情怀?或者说,在一个学法知法的年轻人身上,为什么没有收获理性的克已守法的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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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类似的学生弑师的恶性刑事案件在山西、浙江已多次发生,对此有学者认为“学生弑师案频发折射出师生关系冷漠”,只是高校不如中小学那样紧张,因为师生之间不会走得太近,也就少了直接摩擦的机会。然而发生在中国政法大学的这起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程教授,并不存在“关系冷漠”与“直接摩擦”的一面。因此,以师生之间缺少理解与友谊来解释类似刑事案件的发生就多少显得有些勉强。反过来,即使是平日互不相识但偶然发生了严重过节,难道就可以致人于死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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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进一步说,纵然有天大的误解和切齿的仇恨,任何人也没有“以暴制暴”的权利,而是应诉诸法律和其他仲裁和解机制,求得公平的合乎理性的结果。但法大发生的这起校园血案悲剧,却背离了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与诉诸法律或其他仲裁和解机制的原则,说明当前在高校学生中还极度缺乏一种基本的生命健康权利教育,即没有把人的生命价值与生命权利的尊严理念贯穿到整个学业之中,使得一些平日看上去斯文和蔼的人,突然一夜之间走向凶猛与疯狂的非理性邪路。 / Y5 b' K0 t' c0 U3 I  I  a7 f

1 r( r3 l8 ~" @. f- v- C  “若无德,则虽体魄智力发达,适足助其为恶”,一代教育大师蔡元培先生曾呼吁注重与培育学生的健全人格,主张大学乃应“研究学理,养成人格”。一所大学向学生传授知识固然重要,但必须将培养具有健全的人格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其中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权利的价值与尊严教育应列为每个大学生的必修课,而这些人文教育的必备内容要成为大学生信奉的基本生活理念,就非得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爱父母、爱老师、爱同学和爱朋友,且遵从社会生活中的基本交往伦理与规则。很难想象,一个利欲熏心、不尊重他人人格且动辄以暴力手段解决纷争的大学生,能在走出校门之后服务社会、报效国家。所以,当务之急是各个学校应腾出手来,尽快与切实制定培养学生具有人文理念和基本的生命健康教育的课程计划,而不是就事论事,或者只是总结校园血案悲剧的负面教训而不作彻底的反思与改进。 6 A* o7 {# Z; E5 g; l: f( m

7 K. k& p& u- R% |9 u  当然,对学生进行必须的人文教育和生命健康教育是必要的,但这还不够,还要辅以严明的法治教育。以故意杀人手段剥夺他人的生命无疑是一种严重性质的犯罪,必将受到我国刑法的严厉制裁。无论是谁,纵然有一肚子的委屈理由,他也没有权利实施杀人犯罪。现在,各个学校都开设了法律概论课程,但却往往满足于泛泛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条款的讲解,忽略了向学生灌输一旦涉足刑事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的“惩戒教育”,亦即只专注于权利观念的讲授而忽视义务教育的补课,令许多学生在是与非、罪与非罪面前难以坚定自己的信念,甚至走向反面。如今,法大校园血案的教训已教导我们,这一状况无论如何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三.教师被杀说明了什么?6 ]( i, L0 L/ ~)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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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教育界的新闻比较多,一个月之内,先是山西朔州某中学一学生在教室里捅死教师,接着浙江缙云县某中学一学生掐死教师,然后又是中国政法大学一学生在教室里砍死教师。这些都是严重的,轻的就更多了。昨日我妹妹告诉我,她老公在四川光亚学校教书,也是因为管学生,被学生打了。又看到郑州一中学学生考试时提前交卷,受到一位女教师劝阻,这个学生当即飞起一脚,将教师踹成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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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q/ Z) c0 M1 x. M: H* y  虽说这些学生处在青春成长期,心理上的反抗属于正常,他们中许多人将来是会明白过来的,但发生像媒体所称的“弑师”事件,或类似的伤害事件,其后果却是无法弥补的,当事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此类打老师事件,自然可以从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等方面进行解读,甚至有学者建议在素质教育中,要学生向教师下跪感恩。我个人不赞成这种教育方式,以一种人格缺陷去纠正另一种人格缺陷,只会产生更加扭曲暴虐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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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d9 q- k8 n# Y% T7 e7 _8 t  暴力事件非教育界所独有,亦非今天才发生。当今社会的戾气太重,原因之一,应当是整个社会的口是心非。我们提倡法治社会,但真正支配社会的却是“潜规则”。权力应当为民所用,但人们看到的却是官员的腐败;警察应当保护公民,但人们看到的却是个别警察的枉法;商人应当诚信经营,人们看到的却是食品业掺毒害人;医院应当治病救人,人们看到的却是医生拿回扣造成高额药费;媒体应当履行监督职责,人们看到的却是记者拿封口费。而当潜规则成为整个社会心照不宣的明规则时,所有社会成员便会视法律为草芥,崇尚权力和金钱做支撑的丛林法则。& y- p' F( ~- ]7 t

1 i# g% n) e* {2 s* a  在一个崇尚暴力的社会,法律只能起到惩罚作用,而不可能有防范作用。许多在网上为政法大学“弑师”事件鼓与呼的网民,其心态便是如此。郑州那个打人学生的家长亦然,事件发生后,报道说他不但不指责自己孩子的暴力,反而坚决站在孩子一边,我不知道他的是非标准是什么,也许他仰仗的就是自己是生意人,有几个钱吧。诚然,维护个人权利是正当的要求,对此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权利属于法律范畴,一个人的权利应以他人的权利为限,超过这个界限就不是权利,而是违反了法律。这一点,每个公民都应当有基本的共识。在现代社会,暴力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迷信暴力的人,有一天暴力也会落到自己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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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R, ?! V# y, L  这些事件也反映了我们社会的基本伦理出了问题。古人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人之为人的特征。但今天的社会,要么是损人利己,己所不欲,偏施于人。如三鹿奶粉制造商,我想他们自己是不会吃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的。要么是损人不利己,人所不欲,施于双方。如最近这些“弑师”的学生,就已经不能用愚蠢来指责他们了,他们这样做时,既不尊重他人的生命,也不尊重自己的生命。那个政法大学学生,要说他不懂得起码的法律知识,这是任谁也不会相信的。我更想知道此事后面的原因。但无论如何,对生命价值的认识,是我们这个社会长期以来所欠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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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8 e! c0 V) }  希望此类事件只是偶然的,在法治比较健全的其他国家,学生杀害教师也是时有所闻。但事件发生后,社会的反应却有异于我们。当年中国学生卢刚在美国枪杀六位师生,然后自杀,一位熟悉他的美国教授说:“拿着一支枪连续射杀六人,他只把这个视为消灭对他有伤害的人,而不是杀害其他活生生的同类。”也正是出于同类的伦理,受害的美国教授家属后来写信给卢刚的亲人,表达了他们深切的同情。 & b0 j' b: U( B& w! o1 A* e9 ?

* ~5 q* ?& T& \2 k# y6 a, G/ Y3 w  我们会经常把一个生命看作同类吗,哪怕他是你所憎恨的人?多年来,我们总是强调一个人的阶级身份或民族身份,却从不强调一个人的人类本性,强调既重视个人也重视全体人类的人道主义。于是我们便只有了恨,只有了暴力。就像毒奶粉所象征的社会,人人害我,我害人人。看来,面对此类事件和人们的普遍反应,我们这个社会需要的还不是富裕的生活,而是需要补上一课,那就是人道主义的教育,否则我们全都会变成丛林猢狲。     四.依法行事才能还被杀教授公道2 k: L" o! o%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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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几日,我惊闻母校中国政法大学发生惨剧:一名大四学生在课堂上用菜刀砍死了程春明教授。我与程老师有过数面之缘,对其有所了解。一方面,程老师性格开朗、衣着出众,喜欢跟学生们打成一片,另一方面,他在教学方面却极为严格,不仅要求学生的论文全部手写,而且喜欢逐篇细读,对不认真的学生毫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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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G6 s: q( A* Z1 m2 v  一位在南方某媒体工作的朋友发来短信说:“法大最近事情不少。”对此,我的答复同此前评论杨帆卷入抄袭风波一事一样:发生一些意外是在所难免的,不让这些意外转化为丑闻的前提是,对事件依法进行公开、透明、迅速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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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北大法学院院长苏力先生所说,“现代作为一种制度的法治,不能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在法学院校,法的精神不是简单地建立一所法学院、引进几个法学家就能实现的,而是要在处理校内外一切事务上遵循法治原则,依法办事、对外公开,在实践中培植法的精神。要而言之,政法大学只有先实现依法治校,才能培养出一批依法治国的法学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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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 z' x# T! p0 ^- {5 Z  遗憾的是,法大在处理今年两起“杨帆事件”时并未做到这一点,而是任由杨帆一人在“报料”、任由媒体去议论,沉默让校誉受到损害。如今,上天再次给法大出了个难题,也给了法大又一次机会。不同的处理方式将给事件本身画上一个完全不一样的句号,也给法大带来完全不一样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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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消逝的生命面前,只有通过合法、公开的处理渠道,才能还死者一个公道。     五.惩戒是一种唤醒4 l+ Y( Q% |+ Y: T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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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8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针对发生在山西和浙江的两起“弑师案”(10月4日,山西朔州二中一名23岁的年轻教师倒在16岁学生的刀下;10月21日,浙江丽水市缙云县盘溪中学,一名31岁的女教师去做家访时被学生掐死——编者注)发表讲话,表示政府、社会和教育工作者应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教师安全。另外,教师正当使用的惩戒并非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迁就学生一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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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 _% T$ M- y  这是教育部对教育惩戒权的第一次明确表态,也是对基础教育缺乏惩戒维度的一次矫正。曾几何时,“赏识教育”、“激励教育”东风劲吹,再加上学生及家长维权意识的提高、一些媒体的不当曝光以及“惩罚”、“惩戒”的长期难以界定,教师们对“教育惩戒”这种正当的权力竟有了如履薄冰的感觉。“海艺”辱师事件,“杨不管”事件,10月份的两起中学生“弑师案”以及10月28日政法大学学生的弑师事件,有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心理扭曲的原因,与学校或教师没有合理使用教育惩戒权有着密切联系。 ' i# g2 G7 Y; t4 B$ C( p

7 h7 H0 [& ?5 Q" }  唐朝的柳宗元说过:“为不善者不越日逾过得其罚,得人惧而有惩焉。”意思是,做了坏事要及时教育、处罚,不拖延,儿童就有所警戒而谨慎改过。可见惩戒的对象是有过错的孩子,惩戒的目的是改过。正面教育和说服教育是我们所努力倡导的,但它们并不能“包治百病”。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只要理由正当、明确,有助于达成行为纠偏、行为转化等教育目的,完全可以行使教育惩戒权,让孩子认识到行为过错要受罚,是正其心的教育。《教师法》和《教育法》均明确规定教师和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指导权,我们可以把这种权力理解为惩戒权的法律渊源。 " H( E8 G; s: n( a1 k2 g

% d/ m9 L% O, ^7 v- V/ Z5 _  “惩戒”与“体罚”的界定向来是个难题,依照我的理解,从教师角度看,“惩戒”是师爱的另一种表现方式,“体罚”是教师情绪失控的过激行为;从学生角度看,“惩戒”是学生对自己行为过失所要做的补偿措施,“体罚”是学生由于行为过错导致皮肉受苦;从过程来看,“惩戒”主要是实施管教,“体罚”是让学生身体痛苦或疲劳;从效果上来看,“惩戒”会收到“警醒”以致“戒”的效果,“体罚”会使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受到双重伤害。归结为一句话,“惩戒”是一种合法权利,“体罚”是不当的教育手段,而且惩戒不当,会变成体罚。比如,学生上课时注意力不集中你让他短时间站一会儿可以说是“惩戒”,一旦他站着晕倒了有可能会被说成“体罚”。很多教师不敢轻易惩戒学生,估计原因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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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戒的焦点恐怕不在于能不能实施的问题,而是如何实施的问题。笔者以为,惩戒首先是一种理智的行为,实施方很清楚自己在做什么和为什么这么做,而非一时情绪冲动的过激行为,孔子说,“因怒用罚,罚不必当。”就是告诉我们盛怒之下的惩罚必定收不到好效果。其次,惩戒主要适用于严重违纪、侵犯他人权利等情形上,不适用于学习达不到要求的情形上,后者宜用督促方式,学习的后进是认知问题而非道德问题。第三,惩戒应该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在教育部门没有明确规定惩戒的方式方法的情况下,学校和班级的规章制度应该发挥约束作用,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第四,尊重学生的人格是实施惩戒的基点,这需要一定的教育技巧,偶然看到一篇教育随笔,标题是《你犯了错,老师罚你看一本书》,这与著名教育家魏书生在学生犯了错后,经常采用的“善意的补偿式惩罚”有着同样的理念,值得教育者借鉴。 6 d2 D+ v1 D1 v; V; k

. V& r2 n2 m3 @1 u5 _% Z% A  惩戒其实也是一种唤醒,是完整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教育惩戒是以爱为前提,通过一定的方式让孩子反思自己的言行,来完善自我。     六.由弑师案频发反思学校管理. g: {. E* a4 |  P3 \8 q

2 D/ U7 g. T/ Z6 r. U5 d0 @  连续几起“弑师案”,引来社会各界对惩戒教育的高度关注。可在笔者看来,无论是重新认识惩戒教育的重要性,还是“规范”开展惩戒教育,都不过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对现实师生关系的好转,产生不了多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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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妨设想如下场景:你的9岁小儿在学校犯了错,按照学校惩戒教育规则,在学校督导和全班同学的见证下,被老师施以惩罚,回到家中哇哇大哭,你一股火气马上升腾,于是立即打电话给学校领导,指责学校纵容教师体罚学生;或赶到学校,找老师,要赔偿,要道歉,否则没完…… & Q2 ~; q8 r$ H' g9 B6 {0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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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换成一个老板,一个官员,问题可能更复杂,不是直接找校长、找老师,而是一个电话给教育局官员,第二天,校长、老师就可能被责令做检查,甚至扣工资,不准参加评奖。即便学校、老师坚持说是按照合理惩戒教育规则管孩子,但在家长步步紧逼中,在领导的行政指令下,最终校长和老师低头“认错”。还有,当两个学生打架,分析下来都有责任,老师一看,一个是某个大领导的孩子,一个来自普通职工家庭,这该如何是好?社会复杂,教育也复杂,渐渐的,惩戒教育规则如同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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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不依法治教,学校没有自主权,才是多年来学校越来越不敢管学生、不能对学生进行任何惩戒教育的根本原因。这也是很多校规最后无法执行的原因。去年某高校集体退学了80多位学生,有家长就找到学校,逼问学校这是对学生不负责,而事实上,学生守则上退学规定是“黑字白纸”清清楚楚,而大学淘汰没达到学业要求的学生,在其他国家都十分正常。去年还有一则新闻,说某所学校老师出于严格要求,给学生毕业论文不及格,可学校却出面要求老师给学生及格,个中原因,应背后有家长在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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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5 X+ \+ O& x0 {* b9 v" V5 v  @  对于国内学校、尤其民办学校来说,实则夹缝里求生存,十分警惕发生与家长纠纷。因为一般家长不会选择走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要么到学校采取堵校园门口、发传单、逼学校解决问题,要么走政府途径,让政府发话让学校处理,社会舆论往往在复杂的对教育体制不满的情绪中,不管对错,偏向支持家长,支持犯错的学生。如此,中小学校根本无法进行校本管理,大学无法自主办学,而惩戒教育怎样进行,也要政府官员发话,本就表明学校这种缺乏教学自主权的艰难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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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g, e3 _7 A1 q8 R1 `5 K  家长心情,也不难理解。一方面,只有一个孩子,对他呵护有加,寄予厚望;另一方面,对教育缺乏参与渠道,即便学校有规定,但规定是学校单独制定的,没有听家长意见,没得到家长同意,所以更别指望家长遵守——家长的行为,也是自身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之后的自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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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b: M7 L9 X% R9 e; A2 e  依法赋予学校自主办学权,让老师拥有教学自主权,让家长通过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决策,监督学校办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七.如何遏制校园日益蔓延的暴戾之气; `3 K0 P; [: \& s# x" H) U

; [* R5 Y6 K; K; q/ P7 N  28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程春明被一个手持菜刀冲入教室的人砍倒,随后不治身亡。据该校目击学生称,嫌疑人为该校政管学院大四学生。(10月29日《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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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工作关系,对于惨遭杀害的程春明老师笔者有所了解。实在很难相信,这样一位颇有学生缘的老师,学生怎会残暴地进行杀戮?到底有什么化不开的血海深仇?报道有一段:有知情学生在网上发帖称,程春明曾与嫌疑人的女朋友保持暧昧关系,但这种说法未得到校方的证实。女友被人夺占,似乎能成为杀人理由。但对于一个接受过系统高等教育的政法大学学生来说,不仅有些不可思议,更多少有些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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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s" N4 l' T0 e' Q+ L  2008年,对于培育法律人才的中国政法大学来说,确实是个多事之年。从年初杨帆与学生肢体冲突,到10月杨帆抄袭门事件,再到28日这起残忍杀人事件,让人有难以言说的窒息之感。更值得警惕的是,无论是10月里先后发生的三起学生“弑师案”,还是此前报道的“深圳女生暴力事件”、“东北女生暴力事件”……不仅让人触目惊心,更让人痛心疾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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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承认,校园暴戾之气之所以日益高涨,有转型社会矛盾相对多发的原因,也有各种影视、网络游戏随处可见的暴力犯罪内容、广大青少年遭受暴力污染的因素。但广大学校纷纷弱化乃至放弃惩戒教育与管理,一味迁就学生与家长,老师逐渐沦为真正的弱者,只怕也是其中一个较关键性的因素。 . |- {# U7 I: a: s* I8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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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想更有效地遏制日益泛滥的校园暴力行为,不仅需要更多学校深入开展尊重人性尊重生命尊重法律等相关教学,也迫切需要社会营造一种更为健康和谐的社会氛围。此外,也需要政府、社会和教育工作者尽快让学校与教师保留正当惩戒学生的权力,从而既切实维护学生的权益,又有效保护教师的安全。     八.聚焦政法大学学生砍死老师案:校园何生暴戾之气" \  M  C$ p$ f  Q#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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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8日晚上18时43分,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内,法学院教师程春明老师正准备上课时,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一名2005级男生从口袋中掏出一把菜刀,朝其脖子砍去,当场将其砍倒。随后,该男子掏出手机拨打110报警。事发后,昌平公安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将持刀男子控制并带走。随后,程教授被999送往昌平中医院。当晚7点,程教授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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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_( H# L* C5 |& p: z  各方反应3 [6 {6 V" b& ~' h/ u* @3 r* k

1 X# P9 R* F( B/ H. z, r* }+ ^; Y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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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d! p$ a1 o/ [4 l. ~  发布讣告对被害教授深表惋惜和哀悼 4 V* @5 j2 J8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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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29日在其网站就该校法学院教授遭遇意外发布讣告称,“2008年10月28日晚,我校法学院程春明教授遭遇意外,经抢救无效,不幸逝世。对此,学校深感震惊,深表惋惜和哀悼。” 4 P& m8 n3 S  [+ i6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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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方驳“与凶手女友暧昧“说 7 d: L; k6 A: k: H, \+ M1 T/ z8 K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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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有传闻称,程春明曾与嫌疑人付某的女朋友保持暧昧关系,政法大学发言人刘长敏说,现在政法大学没有验证任何传闻,所谓程春明与行凶者女友关系暧昧纯属流言,这样的传闻不仅不负责任,更是对死去的程春明极大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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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y9 A4 J6 e9 \) c! V' h7 K  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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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9 @. u  o+ H) F: k3 J  2008年10月29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师生在惨案发生地点法大端201教室摆放鲜花寄托对遇难老师的沉痛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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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许多学生的眼中,程春明老师是一位颇具学生缘,有鲜明个性,且富有浪漫气质的教授。“上课的时候总能和同学互动,讲课的时候不拘一格,感觉老师人也不错……”一名听过程老师很多课的学生这样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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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5 a& b9 U" q0 D$ i) V  在沧海云帆论坛上,网友“爱在左岸”在回帖时说:“无论什么理由与背景,杀人总是不好的。”中国政法大学大四学生陈琪也认为“杀人当然是不对的”。许多网友也持相同观点。中国政法大学老校友“diditryq”也发帖强烈谴责学弟这种暴力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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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本不该再拿死者说事,却不得不选择合法、公开的处理渠道,还死者一个公道,还民众一个真相。错误的做法不仅会让死者的家人、师友感到痛心,也会影响到中国政法大学的整体形象,影响人们对中国法治前途的信心与希望。更重要的是,这事不管发生在何处,它都是一个悲剧。在消逝的生命面前,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保有敬畏之心,绝不能允许有人用隐瞒、包庇的手段让它受到第二次伤害!” * {% o5 i: n% F, i; S8 |0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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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方善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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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 c: i+ G5 ]( W  已成立事件处理小组 & m% A' t4 o5 ~: [0 g1 M

! |% P4 l% t3 B" {4 I4 l  中国政法大学29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目前,中国政法大学已经成立由书记、校长牵头的“1028事件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做好一系列善后工作,稳定死者亲属和师生员工的情绪,确保校园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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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 Y0 N; n4 {' v9 Y+ M  将开展学生心理辅导工作 1 t) D7 \" Y+ i/ R, M#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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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心理健康与咨询中心主任刘希庆说,事发后,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当晚8点30分,工作人员对现场的19名同学进行了心理辅导和心理安慰。经过心理辅导,绝大多数同学的情绪基本稳定。校方将对现场的19名同学、付成立同寝室的3名同学进行长期跟踪,定期进行心理干预。3天内,对犯罪嫌疑人的宿舍、班级的同学进行辅导,提供心理支持。     九.让法律的归法律学校的归学校9 o/ I5 }% }2 a7 A'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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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电话中,朔州二中董事长柳二文对记者有关'学校在此事件中应承担什么责任,如何防范和避免这样的事故再次发生’的提问表示反感,他反问道:这是一个刑事案件,学校能有什么责任?”: u0 X; u& v! u% a/ V( j/ X

' ^8 F$ D( E' e9 B4 c5 p  以上这段话,来自《三晋都市报》10月21日对朔州二中学生杀害教师事件的报道。这段话,加上弑师学生在其留下的一页“死亡笔记”中所称——“我恨老师,更恨学校、国家、社会……我要发泄,我要复仇,我要杀老师”,使学校教育,成为网友在讨伐学生家庭教育有问题之外的又一个重点。 * G% @* `1 y3 h4 n7 M! m2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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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我所知,今天在不少中小学,校门安装了安检系统,对出入门的教师和学生进行严格安检,以此避免有教师和学生带进“武器”;在学校各门,布置了保安,24小时巡逻,甚至在围墙上装了红外线探头,一些学校由此被学生称为“监狱”级安全防卫;一些学校为防止学生在学校出现意外伤害事故,取消了户外锻炼,严禁课间除大小便之外走出教室,严禁学生在校园里追逐打闹;有的学校为防止教师与学生“矛盾激化”,教导教师能不管则不管,不要管考试作弊、课堂抽烟、上课讲话,所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此一来,学校还是学校,校园还是校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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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我却不想就此批评学校,我想说的是,我们应该让学校承担他们可以承担的责任,而不能让他们承担不能承担的责任。就教师和学生的关系来说,首先是公民与公民的关系,其次是成年公民与未成年公民的关系,再次是教师和学生的关系。* X. G' k. v$ a, s% k4 f6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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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清以上三层关系,就不难发现,处理师生关系,保护教师利益和学生利益,首先应适用于基本的法律,对教师和学生,按普通社会公民对待。也就是说,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利,是国家基本法律的事。学校按照法律规定,提供了合乎办学要求的教学场所,支付了教师的工资,未对教师提出法律之外的要求;按教学规定开展教学活动,没有违规要求学生,当没有法律责任。如果离开这一基本前提,认为教师和学生只要在校园内发生事故,都应该承担责任,这只会混淆责任概念,从而扭曲正常的教学,无法依法办学。 ' n2 \4 m5 _) `4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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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然,今天的教育体制存在很多问题,这当然值得深刻反思。但不能由此无视基本的法律底线,把学生与教师的安全事故,全部推到学校教育身上,追究学校的责任。今天学校教育的很多问题,正是在整个社会把教育的责任全部“交付”给学校,或者由学校牵头,完全围绕学校教育转,导致学校教育不堪重负,而真正意义的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几乎完全缺位,也使教育本身迷失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