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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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人大常委会
会议质量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付智君
哈尔滨人大 更新日期:2009.2.15       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市人大工作的实际,感到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有许多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研究探索的空间很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高低,折射人大整体工作水平,影响人大权威已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共识;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对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实地走访本市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考察咨询外省一些城市人大常委会、访问浏览有关网站,借鉴成功的经验做法等途径和渠道,把“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作为重点调研课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分析了影响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一些因素,探讨了解决问题的办法。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状况基本分析
    多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把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作为改进人大工作、提高决策水平、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不断提高行使职权的质量和水平。总的说,常委会会议质量年年有进步,届届有提高。特别是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履职以来,继续坚持探索和改进常委会会议的会议服务、组织方式、审议形式和审议意见的督办落实工作,稳步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推进常委会会议上层次、上水平。常委会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适应人大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适时地把一些保障会议有序举行的成功做法、措施 “上升”为规范性文件,完善会议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增强决策效果。目前,我们制定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规程》等4项有关常委会会议组织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使常委会会议组织服务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过去2年的时间,常委会会议以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立法的重点,审议通过了地方性法规4部,根据监督法适时修订废止2个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明显提高,为全市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常委会会议还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12项,听取了4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汇报,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人事任免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既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又为市委认真把关。常委会通过举行会议,认真履行职能,有效地行使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总之,通过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充分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保障和促进了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发挥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总的来看,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是好的。但是,按照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还不够进一步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熟悉经济、精通法律、研究城市建设与管理、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专家学者型的人员还不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充分高效发挥。二是兼职委员多,驻会委员少。兼职委员都是单位或部门的主要领导,自身工作繁忙,对如何更好地发挥常委会委员的作用投入的精力明显不足。三是现有的一些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制度坚持得不够好。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是由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选举时考虑界别因素,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从党政机关因年龄的原因转任到人大的,从而造成组成人员整体年龄结构偏大,换届时大部分人都要退下去,客观上造成人大工作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再有就是驻会委员的比例小,兼职委员又因自身的本职工作比较繁忙,难以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常委会工作上。二是由于体制的原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还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实现“党委领导——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决策运行机制还有待逐步完善。三是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会前调研、会前准备和会议服务机制尚有待完善;在会中审议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自我约束等方面还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
    二、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标准研究
    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的老课也是新课题。但是地方人大五年一届,每次换届常委会组成人员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加之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人大地位的提升和作用的不断强化,对每一届人大常委会来说,如何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都是一个常新的课题。如何评价常委会会议质量,应当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可以利用这一标准对常委会会议质量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分析、研究和改进常委会会议质量的依据,进而不断促进常委会会议质量的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主要是由会议主体和会务工作两方面决定的。会议主体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和作用对会议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因而对组成人员的素质和行为应有明确的标准要求。会务工作对会议质量起着保障作用,也需要有相应的会务工作质量标准。通过综合分析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现状和借鉴各地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经验,认为,高质量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按照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应具备以下基本标准:
    (一)坚持实践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人大工作的基本准则,自然是衡量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根本标准。人大常委会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选择确定年度审议议题要突出一个“准”字,科学确定审议议题是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的前提。本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按照监督法规定的六个方面确定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作出的决议和决定,都要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促进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建设,促进加快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步伐,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更快发展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二)把握“三者统一”的根本原则。“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方向,人大工作是否遵循这一原则,是评价常委会会议质量的一把政治标尺。常委会行使各项职权时,都要认真贯彻市委的决策,把市委的决策,通过常委会会议变为国家意志。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既要体现组成人员的集体意愿,更要体现人民群众的要求,要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全市的工作大局,在法定职权内履行职责,涉及创新性的工作,国家有法的,我们要依法进行,没有法的,我们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提高常委会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民主化程度。只有坚持了“三者有机统一”,常委会会议才能确保高质量、高水平。 
    (三)达到“三个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整体具备高素质。组成人员应熟悉某一方面的工作或是某一方面的专家和各方面、各层次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而且具有较强议政能力的优秀人才组成的工作群体。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具有强烈的依法履职意识。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法律对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围绕审议议题进行专题调研,了解掌握真实情况,认真准备审议意见,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或有独到见解的新观点新举措。三是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考核制。常委会通过会议的形式,集体行使职权。因此,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有较高的出席率。为保证会议出席率,促进组成人员依法履职,既要建立参会考勤制度,同时还要建立不认真履职约束机制。通过建立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制度,提高会议质量。
    (四)做到“实、细、严”的工作标准。在常委会会议的具体组织和运作上,一是做到会前准备工作要优质,体现一个“实”字。“一府两院”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交常委会会议的工作报告、检查报告、调查报告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真实情况,为常委会会议审议提供客观依据,要有新情况、新问题、新措施、新建议;常委会办事部门和工作机构要在会前把会议材料按法定时间发给组成人员;常委会会议各项准备工作要具体、扎实、到位。二是做到会中服务工作要优质,体现一个“细”字。会中有关部门要认真细致地做好会议各个环节的服务工作,既要服务及时,又要保证优质高效到位,保证会议有序进行。三是做到会后审议意见跟踪督办工作优质,体现一个“严”字。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具有法定性和严肃性。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依法严格督促落实。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要规范化,加强跟踪督办,促进和推动“一府两院”工作。只有这样,把会议各个环节的工作做实做到位,才能以每个环节的高质量保证常委会会议整体的高质量。
    三、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建议
    为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科学履职,针对目前常委会会议存在的需要改进的一些问题,借鉴外地经验,从我市的实际出发,提出改进建议如下:
    1、加强会前学习、调研。要把会前学习、调研作为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能力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每次常委会会议召开前,要结合审议议题,至少安排一次与审议内容相关的学习或法制讲座,以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熟悉和掌握情况,提高科学履职、民主履职、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带头搞好相关审议议题的调研工作;各专门委员会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调研工作,提交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为常委会审议提供依据;各个代表团或代表小组也要根据常委会的统一安排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以便列席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时发言有依据、建议有分量。“一府两院”、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要严格按法定时间报送会议材料,以便组成人员全面了解情况,深入研究议题,提高审议质量。
    2、审议要突出重点、建议要切实可行。组成人员大会审议发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审议发言提纲,避免审议发言的一般化和随意性。审议发言实行限时制,组成人员一般就一个议题的审议发言不超过5分钟,发言要重点突出,观点明确,建议性措施要具体可行。建立审议意见表制度,每次会前发给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表》,有的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可能因会议时间问题没有机会表达,可以填写在《审议意见表》上,会议报到时返给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以便在审议意见中吸纳,使审议意见更全面。
    3、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考核通报制度。每年年底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审议发言次数,参加调研活动的次数,组织或亲自撰写调研报告的数量,提出议案、建议、意见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等情况,通报在常委会会议上书面公布,以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起到督促作用。
    4、进一步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要选一定数量年富力强的同志进人大常委会,保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连续性。应该适当增加思想政治素质高、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管理的专业人才进入人大常委会,构建一个熟悉经济、精通法律、经验丰富、知识广博的“专家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群体,有效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5、完善、落实政府负责人列席分组审议制度。根据常委会会议的议题,政府有关副市长和委、办、局负责人不仅要列席全体会议,还要始终列席分组审议,以便使市政府更全面、细致地了解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更好地落实审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