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合矿井过渡期生产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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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行发[2009]307号


关于整合矿井过渡期安全生产的补充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    临近年终岁尾,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也进入了证照换发的关键时期。经过努力,各市已经上报、完成了部分矿井的证照换发,一些符合条件的矿井陆续开始复工复产。在这一特殊时期,各级政府尤其是我们煤炭主管部门要认真吸取黑龙江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1.21”瓦斯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处理好“保增长、保民生”与安全生产的关系,继续保持全省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局面。为此,在省厅下发的晋煤行发【2009】234号文件基础上,对过渡期生产矿井提出以下补充要求:    一、主体企业必须以 “六长”为主的管理团队到位、成建制队伍进驻经正规培训并实质性接管煤矿工作,方可组织生产。“六长”名单必须在市煤炭部门备案。严禁以主体为名,行原矿主生产之实。    二、过渡期生产矿井必须由主体企业提出申请,并将隐患排查整改方案(包括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数、火工品供应使用计划等)上报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备案),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标准、按程序组织验收,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并经过批准方可生产,严防以整改为名进行采掘作业和煤炭生产,违者一经发现,取消过渡期生产资格,并依法吊证关闭。    三、重申方案批准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矿井整合为一个矿井的,原则上只准其中一个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组织过渡期生产,要在验收标准上把好关,严禁方案批准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矿井整合为一个矿井出现多个过渡期生产矿井。    四、组织过渡期生产的矿井必须是“一井一面”、在一个水平组织生产,且掘进头不得超过两个。矿井采煤工作面满足过渡期生产时,只准保留一个掘进工作面。    五、未实现壁式开采的不得组织过渡期生产,未实现机械化壁式采煤工艺的,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六、高瓦斯矿井抽放系统不健全、抽采不达标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批准过渡期生产。    七、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未完成,不得批准其过渡期生产。    八、过渡期生产矿井严禁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开采,凡批准过渡期生产的矿井,入井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九、存在突水危险或井下积水积气情况不明不得组织过渡期生产,过渡期生产矿井不执行“有掘必探”的,必须立即责令停产,吊消其过渡期生产煤炭生产许可证。    凡是近三年来降低瓦斯等级的矿井,必须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在12月底前重新进行鉴定;凡是有煤层瓦斯动力现象、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突出的矿井,要立即进行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一律按突出煤层进行管理;凡是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矿井,必须按照瓦斯抽采能力核减煤炭产量;凡是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抽采系统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新建矿井凡是没有落实“先抽后采”规定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各级政府及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在复产验收工作中严格掌握验收标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保证通过批准的过渡期生产矿井质量,把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对兼并重组整合未完成的、主体不到位的、“六长”配备不齐全的、重大隐患未排除的矿井坚决不得复工复产。对申请复工复产的矿井,严格按照《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要求,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做到“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各级政府及煤炭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特别对已经批准进入正常生产的过渡期生产矿井要全面检查、重点监管。省政府将组织一次全省范围内针对过渡期生产矿井的专门安全抽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该停产的停产,该吊证的吊证,并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  抄报:省人民政府抄送:各市人民政府,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办公室                      2009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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