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8:56:20
      1.大多数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都首先想到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具体表现,但并不是唯一的选择 【律师提示】因交通事故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通常,民事侵权赔偿的解决途径不外乎三种:当事人自行和解、由第三方调解和由法院判决。交通事故的侵权解决途径也不例外。双方当事人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赔偿标准和数额,也可由第三方调解。而在交通事故的调解中,最合适的人选莫过于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了,他们了解案件事实、双方责任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赔偿标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都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了这种调解方式。该条第1款对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的,提出了两条解决途径:“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警察的调解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该条第2款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双方在调解中仍然没有达成协议或是在达成协议后反悔,拒不执行协议内容的,该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6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有几种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受理调解或终止调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的情形为:(一)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的情形为:(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三)当事人拒绝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四)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律师提示】

  当事人双方就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并非必经程序。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 :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6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