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独立自主”的三条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03:59:31
张千帆:工会“独立自主”的三条件

  近日,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公开呼吁“要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完善工会组织”;全国总工会也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紧急通知》,要求在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等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并吸纳农民工进入工会组织,在依法选举工会主席的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由此可见,相当部分的外资和港澳台资企业在中国还没有工会。这些企业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通过选举产生工会,为什么到了大陆就可以游离于国内法律之外而成为“独立王国”呢?如果工会根本不存在,那么工人的基本权利如何得到保障?企业又如何防止工人在基本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采取极端行为?要维持企业稳定、防止富士康悲剧重演,组建工会当然是绕不过的第一步。

  然而,工人问题并不是组建一个工会就自动了结的。其实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有工会,但是这些工会的作用似乎仅限于周末组织看电影、逢年过节发礼品等事情上,在工人真正需要代表和保护的时候,还是如同不存在一样,无所作为,有的甚至帮助老板打压工人。无论是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在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得不到保障、工会并不能真正代表工人利益或在企业决策过程中完全缺位的情况下,工人基本权益和企业基本秩序仍然得不到保障,去年7月发生的“通钢事件”就是一个明证。

  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经验均表明,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仅能有效保护工人的基本利益,而且也能保证企业运营和经济发展的稳定秩序。所谓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正是让工人选举产生自己的工会,在不受老板等外部势力干预下代表工人的利益,并就工资待遇、医疗保险、劳动条件、职业安全等影响工人切身利益的企业决策进行谈判。

  如果说国家现代化的基本特征是政府放松管制、企业自主决策和经济市场化,那么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是市场经济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计划经济也许不需要工会,但是市场经济绝对离不开有效的工会,因为市场经济体制将经营决策权从国家下放到私人,老板掌握了决定企业共同体生死的大权;就和不受控制的公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一样,不受控制的私权力同样也会导致滥用并助长贪婪,而国家既已放松微观管制,就不可能亲自纠正企业老板的所作所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工人缺乏自我保护的机制,那么所谓的“市场经济”只能是弱肉强食的原始丛林,而个体工人显然处于这条“食物链”的末端;久之,长期受到压抑的工人在忍无可忍、丧失希望的情况下,必然诉诸非理性行为,进而中断甚至摧毁正常的企业运营和市场秩序。因此,除了宏观调控和社会福利之外,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也是现代国家纠正市场经济负面后果的重要法宝。对于可持续的市场经济来说,企业自主和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飞机之两翼;要保证市场秩序和企业稳定,政府要依法积极保护工人加入工会并选举工会代表的宪法权利不受资方破坏和干涉。

  概言之,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要求国家健全三个方面的制度:一是工人加入(或选择不加入)工会的宪法自由和选举工会代表的民主权利,二是工会参与企业决策的集体谈判机制,三是积极维权的工会代表不受恐吓骚扰与打击报复的法律保障。只有民主选举才能保证工会真正代表工人利益,只有集体谈判制度才能保证工会有所作为,只有法律保障才能免除工会代表积极维权的后顾之忧。这些原则说起来容易,具体落实起来是极其复杂的。相比之下,中国的市场经济试验已进行了三十年,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还没有完全起步。如果此时还不加快健全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各项制度,那么市场经济将是机翼有隐患的飞机,乘客一定担惊受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