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多拉:普通公民何“便”之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4:51:02
普通公民何“便”之有
潘多拉
吾友马少华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不是“职务之便”,应是公民之便》一文,对山西省纪检委有关领导就《山西青年报》记者高勤荣被指控受贿罪、诈骗罪、介绍卖淫罪一案发表的一段谈话提出质疑。
该领导称:“省纪委1998年初就接到高的报告(笔者按:指高向省纪检委反映,运城地区耗费两亿多元大搞欺上瞒下、劳民伤财的“假渗灌”工程),调查后发现高反映的情况有很多不实之处(笔者按:这‘很多不实之处’,始终不见其详);这样,他们(笔者按:‘他们’疑应为‘我们’)决定对高进行调查,记者也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胡乱反映情况。”
马少华认为,向国家机关和媒体反映问题的行为,不是记者的特定的职业行为(故记者从中所能利用的“职务之便”,即“采访报道、向上反映问题有什么法律的特殊保障”,现在“基本没有”),而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因而高勤荣以记者身份向国家机关和媒体反映山西运城的“假渗灌”工程,不过是在行使一个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的权利,而与所谓记者的“职务之便”无关,山西省纪检委领导此处对高的这个指控不能成立。
不过也要看到,在中国,公民是不能直接援引宪法条文来作为自己行为和权利的“保护神”的,即便作为“母法”的宪法中白纸黑字规定得一清二楚,只要没有相应的“子法”予以明确肯定,一些行为和权利便不可能在公民身上得到具体落实。马少华既然已经看到,现在连新闻记者在采访报道、向上反映问题时的某种“法律的特殊保障”也“基本没有”,那么他就应该明白,普通公民在向媒体提供线索或撰写稿件(对应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行为)、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对应新闻记者的向上反映问题的行为)时,就更不可能有什么“法律的特殊保障”。新闻记者毕竟是专门的媒体从业人员,在中国更被认为是党、政府和群众的“喉舌”,他们在搜集信息、向上反映问题的过程中一般而言会比普通公民具备更多的专业知识,因而宪法或法律如果赋予他们这方面的某些“优先权利”或曰“职务之便”,于情于理都是讲得通的。在新闻记者尚且不能享有某些“优先权利”或曰“职务之便”的情况下,又怎能笼统地要求落实比新闻记者的这种“特权”范围更广、质量更高的“公民之便”?
马少华说:“向国家机关或媒体反映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普通公民若有,记者不可能没有;记者若有,那么这样的权利为什么不能扩大到普通公民?”他大概是希望,在依法享有向国家机关或媒体反映问题的权利这一点上,普通公民和新闻记者应当毫无差别。这个愿望当然是很好的,但无论从现实上还是从理论上看,却未必经得起仔细推敲。在今天,中国虽然没有一部《新闻法》,但媒体大者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小者如一个县报的《记者观察》栏目,多少能在下情上达及舆论监督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由于记者职业的特殊性,由于记者供职的媒体的特殊影响,尽管记者尚未享有某些“职务之便”,但经由记者的话筒和文章发出的声音,的确比普通公民的街谈巷议以及上访上告管用得多。
我想,在今后媒体舆论监督的空间大大拓展之后,记者拥有的“职务之便”只会更多,而普通公民大约也不会对此心怀“嫉恨”,不会产生被剥夺感、被歧视感。因为只要记者拥有足够多的“职务之便”,他们就可以有足够大的力量替普通公民说话,为他们的权益奔走呼号。19世纪法国著名历史学家、政治学家托克维尔说过:“在我们这个时代,公民只有一个手段可以保护自己不受迫害,这就是向全国呼吁。如果国人充耳不闻,则向全人类呼吁。他们用来呼吁的惟一手段就是报刊。”而在我们今天这个时代,普通公民通过报刊等媒体向社区、向全国乃至向全人类呼吁,应该说仍然是一种保护自己不受迫害的较为有效的手段。记者是媒体中人,无论是替普通公民呼吁,还是为自己呼吁,记者都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事实上的便利。
高勤荣因揭露当地官员伪造政绩的丑陋行径,搅乱他们的升官发财美梦而被视为眼中钉肉中刺,遂以证据不足的所谓受贿、诈骗、介绍卖淫罪名被逮捕入狱,如果他不是记者,当地有关人士其实大可不必发扬“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精神,如此煞费苦心搜集“证据”斟酌罪名,而只须稍稍动用一下“专政机关”即可将他一举制伏……
高勤荣自1998年12月4日去北京反映情况,被跟踪而至的运城警方连夜带回山西之时起,便从一名新闻记者“沦落”成了一个普通公民,他以前曾经享有的利用媒体为他人(包括自身)呼吁的某些“职务之便”便荡然无存了!我们的媒体如果连保护自己的记者不受迫害都无法做到,又怎敢奢望去保护其他公民不受迫害?
连一个曾经是新闻记者的公民都不能享有向国家机关和媒体反映问题,以及保护自己不受迫害的某些“职务之便”,那么,普通公民又何“便”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