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冕之王”落马运城(中国青年报 199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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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新闻」1999年10月22日  星期五 

“无冕之王”落马运城
本报讯(秦邃)在山西省造成恶劣影响的新闻记者高勤荣受贿、
诈骗、介绍卖淫案,经山西省运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一审法院以
受贿罪、诈骗罪、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决定执
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两万元。高勤荣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
日,运城地区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现年45岁的高勤荣是山西省某报刊社记者,1996年5月至1998年
3月,曾借调到某杂志社工作。经调查查明:高勤荣利用记者的特殊身
份,先后于1996年7月和12月,为不法烟贩王某逃避处罚和某烟草公司
职员张某谋取职权活动关系时,分别收受二人贿赂25000元、4600元及
价值1360元的礼品。
高勤荣不仅丧失职业道德,而且腐化堕落。1996年6月和7月,他
先后在太原市河东大酒店和运城行署职教中心为来自深圳某公司的董
事长肖某和总经理张某牵线搭桥,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介绍三名卖
淫女供肖、张二人嫖宿。
1996年7月30日,肖某和张某再次嫖娼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高勤荣
跑前跑后为他们活动说情,随后在运城市公安局巡警大队代领了肖、
张二人被扣押的摄像机、手机、手表等物品及现金16000元。高勤荣在
返还这些款物时,谎称有10000元被公安局处罚和用于说情,实则装入
自己腰包。同年3月份,高勤荣还骗取运城大酒店总经理王某的信任,
假借债权人张某之名,提走现金20000元,归个人占有。
法院认为,高勤荣利用职业,收受他人财物、介绍卖淫嫖娼、非
法占有公私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介绍卖淫罪和诈骗罪,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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