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个人恐怖主义的有效途径:人格担当的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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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07 文章来源:投稿 文章作者:施卫江
心理学家阿德勒用精神分析的方法研究《自卑与超越》,认为先天的生理或心理欠缺可以催人奋进,强力超越自我和别人。可是对于超越性禀性欠缺、能力差劲的人来说,已经处于不断被别人超越的情景,并且在加速地落伍下去,该怎么办?通常,对他人的“怨恨”比起超越行为来,居有更多比重的情感欲念,倘若没有外在制裁力量有效地约束的话。
最近一段时间,全国接连发生了至少有6起袭击小学、幼儿园儿童案件,此外还有数起滥杀妇女儿童的案件,另据北京青年报2010/05/12报道:在北京,《警方制止7起针对校园案件》,于是全国范围内各所低龄学校纷纷配备起专业保安来,真可谓风声鹤唳,草木皆兵。
(一) 个人恐怖主义者图像
杜克海姆在《论自杀》中运用社会调查的实证数据表明,自杀中占据较多比率的是利己主义的原因,这些人群都是太脱离社会,个性太强盛,极端的自私自利为其自杀根源,最大的发作征兆就是精神空虚,在他们眼里,已无他人可作牵挂,也没有神灵可作安魂,可去赎罪。
单纯自杀只是针对自身的行为,倘若杀身的同时还得连带着众多的他人一起去“同归于尽”,这样的案件可以称为个人恐怖主义,因为犯罪主体是非组织的个人;政治诉求是没有的;目标是无差别的素不相识的体力弱小者,但都不对准人生价值残年不多的老人;手段是极其残忍的,滥杀无辜;理智是清醒的,已明知去殉命;面目是无法辨别的,都是“沉默的大多数”;前兆是隐蔽的,因而出击具有突然性而难以防范,从而对整个社会制造出极为恐怖的气氛。
中国的案件为什么会频发?议论者普遍认为是社会公平缺失,贫富差别拉大、特权强权侵权等等。这些在我看来,果然营造了不良的社会氛围,有相当的外围成因,但不是主因,也不是最直接的和最深层的原因。因为从恐怖杀戮的对象来看,显然是整个社会,报复性的暴力犯罪需要有情绪的积蓄和特定的目标方向,从何处来,便向何处发泄。于建嵘教授指出:“六起案件存在的共同点包括发生地都是中小城市,犯罪嫌疑人都是没有稳定工作的30到40多岁中年人,都是针对没有反抗能力的孩子。”于建嵘表示:“此类犯罪突然频繁发生体现了蔓延到整个中国社会的‘绝望感’的一个截面,犯罪后企图自杀说明了这种现象的严重性。”
个人恐怖主义犯罪者,一个共同点,他们都是人生的“失意者”,经历过严重的挫折,更重要的实情是,都为大龄未婚,或者遇到了婚姻危机,精神状态上灰心丧志,心灰意冷。就拿首先出场的郑民生来说,记者孔璞用郁达夫笔下的“零余者”形象来描述:“袋里无钱,心头多恨”,“过着无聊的日子”。他们都有着强烈的被社会抛弃的边缘感,被社会淘汰掉的失落感,于是将仇恨发泄到素不相识的人群身上。
(二) 恐怖主义行为的生物学机理
要想明白恐怖犯罪的动机,就得了解关于人的生物学进化和博弈论的机制。我们不妨把大肆杀戮儿童的恐怖犯罪看成是一种“怨恨”的博弈手段,其进化机理在社会生物学上可以剖析出清晰的脉络来。
“利他性”的问题在社会生物学里被花费大量笔墨来阐述。但是社会生物学学说的首要命题是:基因总是自私的,因为它不自私就不可能存在。这里说的自私指的是单个的基因层面,而不是基因的有机体载体:活着的一个个生命,譬如,人,读者千万不要误会。基因自私的目的是什么呢?就在于试图尽可能大地扩张与自身相关的基因库队伍[1]。为此,基因创造了生存机器(机体),并让生存机器无条件地为自己服务,使得基因能流传下去,因此基因自私的对象绝非单纯针对自身,而是覆盖于各级等级的亲缘基因,由此展开了各种各样的自私策略(即选择)。美国学者威尔逊认为:“由于同一种基因拷贝可以同时存在于许多不同的个体之内,因此使得不同的个体有了共同的利益。社会生物学认为,个体行为中的利他主义形式的原因,就是基因的这种共同利益,换言之,利他主义行为是出于基因自身利益的需要,说到底,还是基因的自私性所造成的。”[2]。
所以威尔逊说“人类和昆虫都具有极端的牺牲能力,这并不意味着人类是心灵和昆虫的“心灵”(如果有的话)功能相同;但却意味着这种行动不需要什么神圣的或超绝的力量来引导。我们有理由去找寻更为普通的生物性解释。”[3]尽管威尔逊承认:“利他之举的形式和强度有一大部分是文化决定的。人类的社会进化显然是比较文化性而不太是遗传性的。”但他接着说:“其中有一个要点,即行为背后的情绪在所有的人类社会中都已强烈地表现出来,只有这一点可以认定为是通过基因进化的。社会生物学的假设并没有说明各社会间的差异,但它可以解释为什么人类与别的哺乳动物不同,以及为什么(在狭义方面)他们与社会性的昆虫这么相似。”[4]
社会生物学中关于“亲缘选择”,是指一种基本的生命进化形式,“自然选择在血缘关系网这个组织层次上的一种表现形式。亲缘选择理论的核心是:尽管基因天性是自私的,但是由于近亲体内有不少基因是共同的,所以,每个自私的基因必须同时忠于不同的个体,以保证那些拥有相同基因的动物生存。”,“如果为了拯救更多的近亲个体而牺牲一个个体,对于基因来说当然是合算的。因为它失去了一个拷贝,而保住了更多的相同拷贝。于是,操纵个体对亲属表现出不惜自我牺牲的利他主义行为的基因,就会在基因库里传播开来。”[5]
“怨恨”行为的进化机制是,做出“同归于尽”的事情来:行为个体在减少(或干脆灭掉)了自己的适应性的同时,也降低了与自身亲缘不相关的竞争对手的适应性,以此来减轻与自身密切相关的亲属基因有机体的竞争压力,这样,间接提高了自身亲属的适应性,从而为自己的亲缘宗族这个小集体作出“利他性”的贡献。计算亲缘关系指数,亲近血缘的基因库里与自身亲缘指数高的基因有机载体其竞争实力相对增强了,这样的博弈论在“丛林”生存观上讲是有利的。
且看中国传统家族主义,男性族的传种接代,被尊为履行老祖宗的使命,儒家文化的“生生谓之易”就是这种生育至上论的反映。男人必须建立家室,繁衍后代,添丁家族,生儿防老,是男人务须检验而通过的一场大考,是至关重要的一项战略任务。已经成长为一个大男人,觉得此重任已毫无指望的时候,活在世上便是面子无存,灰头土脸,认为就是个“多余者”,转换成生物学语言:无法拷贝自身基因的生命载体。其人若是人格禀性低下的,则会自暴自弃,走上“丛林”的生存之路,采取报复措施:干脆牺牲掉自身肉体,放弃掉自我人生,如此则弃掉了成为家族(亲族)面子攀比竞争中累赘的肉身,减轻自己亲缘基因(即亲属)的压力,作为代价获得的转换是,与此肉身一起必须作出同归于尽,使之尽可能多地损害、毁坏、甚至摧毁与自身血缘关系远离的人们的美好生活,并且连带拖累被毁之人的亲属们在人生自我价值上的正常实现,尤其是一胎化家庭中的家长,以此来减缓自身的亲属在自我实现的局面上与他人相比总体上处于不利的颓势,对于“多余者”来说,抛掉了一个面子累赘的包袱,算是一种“解脱”,他为着亲近血缘的基因库里大大减负掉了消极性“面子”的价值份量,从而为亲缘基因的作出“利他性”的贡献。这便是“怨恨”的招数。
以国人看到的现况为例,中国恐怖分子为什么总要选择体力弱小者,因为只能使用“冷兵器”的犯罪方式可以“多多益善”地残害他人性命,并非人云的:“在弱者面前呈强壮”。再说,残害对象都选择为年轻幼小者,而不是老人,意味着希望摧毁掉人生充满朝气的有潜力价值者,并且针对相对而言的富人、至少是一般的常人,譬如,传言南平血案罪犯郑民生特意打摩的到较远的当地“贵族小学”南平实验小学去作案。所以,凡是这些案件进入司法审判程序时,人们就会发现,每当受害者家族提出民事赔偿时,显然都是根本无法实现的——恰是“怨恨”的机制所在!
其博弈的算计犹如玩象棋游戏。高手下棋总是要寻找机会,试图将己方的弱子兑换掉对方的强子,如把“兵”兑换到“马”或“炮”,或用“马”或“炮”兑换到“车”,若能将小“卒”兑换到大“车”,那就得到便宜更大了;进而,若能以一个弱子兑换到对方数个的强子,那么更加合算了,便宜很大很大。又如弈陆战棋,试图用己方低价值的“工兵”、“排长”去拼耗掉对手的“炸弹”,或用己方“炸弹”撞上对方高价值的“司令”、“军长”,将其报销掉,是绝对合算的一手。接着,余下棋局的子力对比就会有利于己方,不利的局势或许由此逆转。
但“怨恨”博弈着眼于生物上的肉体,再加上“面子”价值上的“选择”份量,于人类而言,只能说是一种卑劣低贱的策略,因为它未能洞晓人之赋予了高贵内涵的关于人的尊严、人格至善的价值蕴涵所在。人与人之间的竞争,不是简单无价值蕴含的“零和博弈”。我们在此借用亚里士多德的发展体系来阐释人学。人是基因和文化(质料和形式)协同进化的动物,而恐怖分子所要专门去摧毁的恰是他人的有机体肉身,也就是“质料因”,企图以此来减缓低位等级的“形式因”——廉价虚荣的面子竞争,但是这种做法却进一步拉大了高位等级的“形式因”差距,亦即精神性高级品位上的人格较量,因为违背了“人本身就是目的”的至高道义,即最高“形式”的立法,康德指出:“每个理性存在者,才是目的本身”。(《实践理性批判》)
认定恐怖主义的“怨恨”招数是低贱无耻德性而降低其人格等级,另一依据是,现代性的伦理精神在评判道德行为的品行上,着重以行为的手段、方式来衡量,而不依动机或目的,因为后者更多地与宏大叙事相连结,大而无当,具有虚幻性和欺骗性,应予以脱魅、降解、降级。亚里士多德早就悟到行为中展现的现存在的价值,声称:“好的行为其自身就是目的”。这表示行为要依靠把自己作为目的的人格来承担,从而具有实现人格的意义,作为美德的善之个人自身便是一种目的。杜威概括为:外在行为和内在人格“是紧密相关的,在道德上是同一个东西”。而恐怖主义所施展的手段正是极其残忍而恶劣的大肆虐杀无辜者。
(三) 人格须由连坐制来整合
恐怖行为具有反社会特征,着重表现在其人格上难以与社会进行情感联络和整合,特别是由亲属所连带的耻辱感的严重匮缺。因此,解铃还须系铃人,整治对策就是,增加罪犯亲属的人格担当,学会自尊法则,增强心灵约束力。
基督教思想对于人的罪性有极深的剖析。美国基督教伦理学家尼布尔说:人内在着 “自恃的罪性”,对此,企图靠主体觉悟的道德来拯救总是力量薄弱的,对于德性气禀低劣的“小人”来说,尤其如此。为此须拓宽思路,将道德负载须适度地法制化,要适当增加些对罪性的主体律以制裁性因素相威慑,就此增强罪性主体人格的负重感和责任感,并赋予人格以扩展的内涵,使人格角色化认同,以让其行事处世由个体自我的独立人格扩展至相关亲缘族群的“总体人格”(韦伯:Gesamtperson)来担保。这样的人格担当是与中国悠久而浓郁的宗法制家族文化传统相吻合的。
诚然,人们对于羞辱性的事情远比荣耀来得敏感,但是从正义的理念出发就应该取得“平衡”:既然贡献该带来的是荣耀,譬如某某家庭出了名人、伟人、天才、状元,那么该家庭,乃至整个家族就会增添光彩。同样,危害则理应带来的是耻辱,古人云:“知耻者近乎勇”,在现代意义上,“知耻”表明的就是责任。唯有负责任的代价付出方可换取相应的权利资格。为此,我们得建立起荣辱平衡的机制来。
自然,这样的做法会使人联想起中国古代社会里盛行的“连坐制”,这个制度到了现代社会,遭到了否弃,因为它违背了个体自律这个现代法理原则。
但是,大凡宏观性质的社会历史性事件往往都具有错综复杂的多重价值趋向,也容易引起争议,这合乎辩证法精神,乃因人是灵与肉、个人与社会两重性而呈现纵横交错。就说前些年被废除的“暂住证制度”,现在人们普遍认为是“恶法”无疑,尽管如此,但还是不能说它不具有丝毫的积极意义。历史上的“连坐制度”也是这样,我现今希冀推行它,试图只是在适度的、温和的、有限的道德层面上使用,以作为个体自律法理的补充。
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任何个人都不是一座自成一体的孤岛,而是处于社会系统的各类层次环境之中,人在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与周遭他人的种种牵涉。中国家族主义的乡土国情决定了,乡土国人的社会活动通常总是多多少少与血缘纽带维系着的利益族群的关系而展开的,尤其是事关荣辱的面子上,着重体现出本家族的添丁、传种接代——基因有机载体的繁衍,所以在此,所谓“养育”当然包括了基于地域血缘纽带上的族群,长期来在日常生活中所哺育以内部成员的道德价值信念的养料,由此奠基了家族中每个行为主体的道德性禀性,相应地,个人的行为理应牵涉进该族群总体在道德上应尽的义务,只是在现代个体独立和个体本位意义上看,显得较为间接而轻微些。既然乡土国人的生活价值信念中过多地参与了低级的面子情怀,为此,需要有社会的整合机制强制地填补以赋予更多高级文化内涵的人格因素,以健全人生。
科学家最近发现:“基因驱动不良行为 最新研究显示反社会性格可遗传”[6]。性格上的病症在亲属中的发生率与血缘关系成正相关,即血缘关系越近,发生率越高。有资料表明,患者双亲的异常脑电图率较高;单卵孪生子的性格一致率较高,脑电图很相似,犯罪率超过双卵孪生子。病态人格的寄养子女与正常对照组相比较,有较高的病态人格发生率——表明了反社会型人格的亲属关联性。
有人定会说,人的素质是受后天教育影响的,即便如此,也有足够的调查表明,童年的精神创伤、不和睦家庭关系、不良家庭教育方式和不良社会环境因素都在致病人格上起重要作用。心理学家指出,人类人格形成具有很大的可塑性,特别是在婴幼儿和儿童期。
凡此种种,家庭、亲属都逃脱不了渊薮的干系,都该用“道德思过”(雅斯贝尔斯)来拯救。家庭、扩展了的家属都该按亲缘等级梯度适度承担病态人格在道德上的连带责任。让我们观察我们的近邻韩国人是如何看待道德连带责任的,2007年弗吉尼亚大学枪击案的凶手被确认是韩国裔学生赵承熙后,韩国驻美国大使李泰植在参加韩人教会举行的追悼礼拜时提议,以韩人教会为中心,轮流绝食32天,以此分担遇难家属和美国社会的悲痛。他强调说:“以此次事故为契机,韩人教会应该进行自我反省和忏悔,并创造重新融入美国主流社会的机会。”[7]——这正是一个负责任的民族给予全世界的形象。
(四) 人格的提升需要设立至善目标
对于中国的道德谱系来说,向来缺乏形而上的资源,因而国人的“原罪”就鲜为人知。子曰:“敬鬼神而远之”,就是回避彼岸世界的召唤,将人的伦理精神禁锢于此岸,用圣人理想来做道德楷模,所以国人的道德体系成为一个封闭的系统,闭塞了人超越自然,通向至善的道路。人是有缺陷的存在物,需要拯救的。而儒家的圣王人格定位在人的自身理性上,高度寄托于“人性本善”上,拒斥神明影响力的“爱”的造化,如此,还原在物理世界观上,则使得一个人文的自组织系统缺失了“负熵”的引入,系统“增熵”,趋向混乱,至少是难以“减熵”,使推动中国的人文系统进步。
从整体上说是如此,但放眼局部上,中国古代的文人、贤人亦有高尚品位。 “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这已经涉及到人格的轻重之分,司马迁以自身屈辱之躯践行了人格的高贵,兑现了人生豪言。当然,绝大多数的作古之人介于这两者之间。
二十一年前,胡耀邦同志去见马克思的时候,就是两袖清风一身轻,倘若在国人世俗的眼光里,用物质攀比的尺子来衡量,岂不糟糕透了?为什么今天的知识界人士都为他的高风亮节所折服呢?正是人格魅力所在!
古人曰:“人穷志不穷”, 说的就是要有志气。即使身处逆境,人也要坚守住人格上的操守,保持自我的完善,方有底气去回旋人生,有资格去重振旗鼓,来日方长,此世尽管无望,来世还可卷土重来,这样就是“超越自卑”的真谛。
中国的中学生都学习过法国作家莫泊桑的《项链》一课,作品中女主人公玛蒂尔德在世俗气中面对金钱和地位,真是无奈地感到耻辱,自惭形秽,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心身代价,但是对待自身人格高级形式的完善的长期坚守,她却成为胜利者。她的人生告诉我们,尽管处于低级肤浅的面子攀比荣耀上的劣势,尚有人格尊严的高尚一面值得去追求。高尚的价值极大地依赖于至上的终极信仰来牵引,可惜中国文化是缺失的。
儒家对于人格的操守持高调立场:“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孟子如此说,这当然需要有坚强的意志、决心和能力。可是能做到“千军可夺帅,匹夫不可夺志。”吗?由于儒家的道德律缺少崇高感和神圣感,就难以为人所自律,以至于当今的一些人性堕落之徒干脆“破鏆子破摔”,走上报复全社会的极端之路,如此则输掉了来世翻身的老本,反映在社会生物学进化论上,即牵累了亲属基因载体的人格等级,因为在人格上较量的是“形式因”,即心灵,精神性内涵,而恐怖残杀专门针对“质料因”的行为恰是背道而驰于人格的较量的。
现代社会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展开人生各个方面的激烈竞争,社会的人群自然要拉开差距,总会有赢家和输家。明德格物之人深知:即使在经济性的人生拼搏之旅中失措,处于了不利的地位和境地,但这还仅是肉身的失败,尚未可说是人生的完败,人活着总有心灵在,心灵走的是另一条战线,也是同样重要的,不妨去退守这一防线吧。
人,倘若陷于经济和婚姻上的困顿境地,感性欲求无源,生活寡然乏味,但是作为理性操控的心灵仍然有着相当的自由度,可以在己所能及的天地里做一番爱心善意,积功积德的事情来。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做出第一道德公设:“意志自由”就有这个意思;成全自己的好品格,作为一项德性的“投资”,会投影回报到自己的亲属和下一代的,至少不去牵累他们吧,康德做出第二道德公设:“灵魂不朽”就有这个意思;对于缺乏宗教情怀的中国人来说,不妨信守:上天自有报应,去期盼、去求得来世的翻身仗吧,只要抱着“好有好报,恶有恶报”的信念,就是有志气的好品格。康德做出第三道德公设:“上帝存在”就有这个意思。
譬如,中国历史上,中原农耕的汉民族曾有三次被文明水平低下的北方游牧民族大规模征服过,但是汉民族的节气仍然在,高级形态的文明方式并未向低级形态求和而臣服,反而是因为汉文化的博大高深,去包容兼并了低级形态的游牧文化。今天世人对于中国文化的称颂和评介,理所当然地看重一以贯之的汉文化的传承,绝对不看上外来征服者在中华精神文明上做出的粗暴、野蛮和杀戮。
艰难、窘迫、困顿、潦倒的境况,殛需精神关怀,仁爱施舍,以求宽慰。在此,来自天国的关爱可以起到特殊的功能。圣·托马斯说:“终极之善是仁爱之心。只有仁爱之心才是上帝的至善造成的结果,友谊的其他方面的善属于人类的善行。但是,如果没有至善造成的仁爱,人所公认的友谊不过是暂时的,功利的,甚至是虚伪的。只有依靠至善的统摄,人类才有真正的共同之善。”[8]继任托马斯主义的马里坦认为,在人与人之间交往中,都是作为主体与客体而确立起认识关系,这样就难保人们相互间的主体性存在,因为作为客体来认识往往置人以手段、工具的意义,而不是真正以人为本,这样的认识就有失于公正。自我的目的性只能在主体性中得到保证和实践。人活着世上,要避免被人误解,只有依靠上帝,唯有上帝才把我当做真正的主体来看待,才能理解我存在的深处,知道我的一切,上帝对他的所有拥有物主体性的深切体验,以免于自身孤独和绝望为由,来保证他的拥有物——我免于孤独和绝望,这样我就有了“爱”的来源。[9]当我的主体性被充分启动后,人进入了活生生的、开放式的自为存在,成为了“爱”的给予的源泉——那样的人格怎会做出伤天害地的恐怖事情来?
(五) 形上之罪:人人有责
源于世俗目的道德,人们施行起来往往受周遭环境限制,环肥燕瘦,各取所好,归结不出道德的根底,所以它不能代替终极的人性良知。终极良知的缺失或受损被雅斯贝尔斯称作为“形而上罪过”。
对于神圣性的宗教未有开启之身,人就莫能洞穿自身真实的存在,“生活短促而乏味”(鲍恩)。如此的国人境遇,本来就“缺乏拯救:中国人的生活最形而下”(孙隆基),到了当今,圣王、领袖、英模、劳模等等的道德理想和期待全都破灭后,国人的道德信念又进而失落许多,于是都自以为是“看破红尘”,转而专攻于形而下的世俗肉身物欲大拼比。世态炎冷,冷漠无情,看客丛生,为当今民风新尚,不难理解,现今的结局便出现了新动向:出局者干脆就扰局!这种非人性化生存态的构建当然是与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群的共同营造有关,对此,我们大多数就该承担形而上的:“我为人的罪过。”
说得宽广些,认为是腐败特权不公贫困导致个人恐怖主义丛生,是皮相之因,这些源自体制层面的欠缺,我们也该知道,制度是由国民人性共同支撑起来的。社会中的全体成员作为交互的主客体,已经协同化(synergism)于运用各自低层次德行的生存智慧于其中,并已处于这种平衡态的稳定结构。在一个家国同构的稳态社会里,主奴根性充斥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国人人性的成长道路,自幼年起,主奴根性的培育首先是在家里开展的,而不是在社会课堂上。对此,我们的每一位家长,每一位父母亲,怎可不拷问自己的良心?
舍勒的价值类型学指出:在价值等级秩序中,人性原则要比道德原则高出一筹。雅斯贝尔斯指出,人性意识往往为道德意识所不能启及,“形而上罪过包括幸存者的罪过和不象人的罪过,它指的是不能与人类彻底团结一致,不能完全按人性行事。”[10]的原罪。在雅斯贝尔斯那里,“我之所以为人”和“活得象个人”,是一种至高的良心境界。
人们今天普遍认识到:是社会正义的缺失导致了众多的袭童案。但是人们未能认识到:正义应该是一种全面的“平衡”,它的完善,有待于社会各个方位和层次的全面展开,凡是某一部分失偏都会引诱某一部分人群的不当得势得利,这并不一定是落实在实施者个人的肉身有机体上,而是可以为其亲缘基因的有机体载体所得益。我们社会中发生的多起个人恐怖主义案件,就是如此,因为我们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营造了一个欢呼恐怖主义的氛围,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却不自知。
心理分析学家指出:一切不合理的社会现象都有其病态的心理根源。我们社会有着浓厚的“均贫富”的民粹传统,民粹大军容易为权势所诱导而误导。不是吗?且看前些年,我们社会中的大群大群愤青们,为纽约9·11事件,伦敦7·7事件中的恐怖主义行径而幸灾乐祸,鸣放鞭炮,而喝彩叫好之时,是否想过:你们所张扬的中国特色的民粹主义,正为当今本土泛起的恐怖主义在作思想和舆论准备呢!那么我们该如何去拷问民众的良心呢?
子曰:“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当我们的价值观在极力声张国际事务中的所谓“正义”的时候,如何反身自躬去对待本土的正义缺失,去平衡这“双重标准”呢?
“刑不罚众”在法律上使得绝大多数人能“释负”的同时,恰恰需要的是道德上的责任的加强,以纠正这失偏了的正义,垫补责任空缺,人格上应担当起“形而上之罪”,因为我们国民的人格欠缺尚多。在创造历史的丰功碑和耻辱牌上,都不能缺少人民群众这个主体。
施卫江 初稿于美国纽约  201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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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阅:[英]道金斯:《自私的基因》,链接http://www.chineseliterature.com.cn/baike/lcddjs-zsdjy/index.htm
[2] 阳河清编译:《新的综合》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7~68页。
[3] E·O·Wilson:《人类的本性》福建人民出版社1988年8月版,第145页。
[4] 同上。
[5]《新的综合》,第69~70页。
[6]《中国日报》报道:(http://hi.baidu.com/zchg/blog/item/93afb30ee9016ee637d1221b.html )
[7]《海峡都市报》2007年04月19日报道:《韩留学生担心遭报复 韩驻美大使提议绝食反省》
[8] 转引自:赵敦华主编:《西方人学观念史》,第121页。
[9] 马里坦:《存在与存在者》,英文版,第84—90页。
[10] Karl Jaspers, The Question of German Guilt, New York Capricorn Book, 1947,P.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