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县委书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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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读书 > 书评 > 正文当县委书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名誉权” 2010年03月25日 09:31 东方早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阅读提示:《中国农民调查》甫一面世,便引起不小轰动,一时间洛阳纸贵,盗版猖獗。作者没有料到作品出版会受到各方读者如此热烈的欢迎,更不曾想到他们会因此荣膺“尤利西斯国际报道文学奖”的一等奖,又被美国《商业周刊》列入“二十五位走在亚洲巨变最前沿的先锋人物”,被《时代》周刊评为“亚洲英雄”。同样,他们纵然久经世故,却也想象不到,这场县委书记的名誉权诉讼会以如此方式进行,在等待判决的无尽日子里,他们的生活将无有宁日。

陈桂棣、春桃著 (资料图)

《中国农民调查之等待判决》 陈桂棣、春桃著

台北发言权出版社 2009年10月第一版

那天随政治大学法学院的W老师在台北地方法院观摩,出来已经是下午四点多钟。在附近一家咖啡馆小坐之后,她又带我去了101大楼一侧的那家诚品书店。

我没有打算买书,只是想在这个素有台北文化地标的地方随便走走,感受一下那里的人文气息。行至一处,书台上最显眼位置,赫然摆着这本《中国农民调查之等待判决》。不错,作者正是当年因为撰写《中国农民调查》而名噪一时的陈桂棣和春桃。《中国农民调查》出版于2004年初,不久听说两位作者因为该书吃了名誉权官司,原告是书中写到的县委书记张某。县委书记的名誉权怎么讲?一部颇具社会批判力的作品在法律上将如何界定?处在作家和县委书记之间,法院当如何举措?这些都是法律研究的好题材。可惜后来没有再听到关于此案的消息。而眼前的这本书应该可以告诉我们后来发生的一切吧。我随即买了两本,一册赠W老师。我说:你做法社会学研究,要了解大陆法律实况,应该读读这本书。我说得很肯定,并非因为事先已经了解了本书内容,我只是凭经验判定,这本书所讲述的,定然是法律与社会研究者们极感兴趣的东西。

我的判断没有错。但读了这本书,还是发现有些东西是不读不知道的。

《中国农民调查》是一部以安徽农民和农村问题为主题的纪实文学,最初刊载于颇有影响的文学刊物《当代》,紧接着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单行本。此书甫一面世,便引起不小轰动,一时间洛阳纸贵,盗版猖獗。它之所以大受欢迎,不只是因为它以翔实的社会调查为基础,把所谓“三农”问题以纪实文学方式呈现于读者面前,也是因为两位作者秉有一种文坛已不多见的品格:真实、严肃、执著、尖锐。不过最终,这些让作者获得成功和赞誉的东西,也为他们招来种种麻烦乃至祸患,而这两方面的遭际,又每每有超出其想象者。比如,他们没有料到作品出版会受到各方读者如此热烈的欢迎,更不曾想到他们会因此荣膺“尤利西斯国际报道文学奖”的一等奖,又被美国《商业周刊》列入“二十五位走在亚洲巨变最前沿的先锋人物”,被《时代》周刊评为“亚洲英雄”。同样,他们纵然久经世故,却也想象不到,这场县委书记的名誉权诉讼会以如此方式进行,在等待判决的无尽日子里,他们的生活将无有宁日。

其实,这案子并不复杂。原告的诉状只有一页半纸,指控被告名誉侵权的部分不过三四百字。原告诉称,两被告撰写的《中国农民调查》中的一章,“漫漫上访路”,以原告任临泉县县委书记期间,白庙镇王营村村民上访一事为题材,其内容不仅严重失实,胡编捏造,而且指名道姓地对原告的人格、形象进行丑化,对原告的名誉进行百般损害,如文中写到“临泉县县委书记张西德在那起性质恶劣的白庙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临泉县拒不落实中央农民减负的政策”;“对党的政策阳奉阴违”;“提到张西德……五短身材,讲话爱挥手……可他一到脱稿讲话时,就没了一点文雅气,说的话跟个粗人没两样”。一次会议上,讲计划生育不准超生时,张西德挥着拳头信口开河道:“我宁要七个‘坟头’,不要一个‘人头’”等等(34-35页)。

据说文中此类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原告名誉、人格的内容,“多达二十三处”。针对这种行为,原告作为一名老党员,一名经过上级各级领导考核并没有错误的合格干部,决心拿起法律的武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自己、为临泉县委、县政府及相关机关讨回公道……(35页)

原告诉状的这一段话可圈可点,意味深长。单从法律上说,确定原告是以普通公民身份还是县委书记身份起诉,涉及原告的诉讼资格问题;而判定涉案作品所针对的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作为,不但影响到举证范围,还将左右法庭辩论的重点和判决理由。但是原告摆出的这种姿态显然不是着眼于法律之中。其实早在《中国农民调查》在《当代》刊出之后、成书之前,原告即带同一名检察官到人民文学出版社,要求杂志社和出版社采取措施,为其恢复名誉,其指控材料的落款则是其现任职:安徽省阜阳政协副主席。这些都预示着,包括出版社在内的被告将面对双重挑战: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更确切地说,一类是以法律的名义,另一类则是任何其他形式的力量。其实从源头上讲,两者并无不同,当故事一步步展开,这两条线索总是密切交织在一起的。与这两条线索相交错的,还有明、暗两条线。本书所记,多是作者亲身经历的法庭故事,这些是明的部分,但是读者想要求得有关这些故事的合理解释,恐怕就不能不时时保持对一个非法律、非正式甚至是晦暗不明的世界的想象。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方的第一个回应是向受案法院——阜阳市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原告之子张某现任该法院法官,而原告本人现任该市政协副主席,属市“五大班子”领导成员。更重要的是,本案之关键,即涉案作品写到的“白庙事件”,不但发生在阜阳市辖下的临泉县,而且当年对该事件的“定性”,正是由当时的阜阳地区政法委组织包括阜阳法院在内的“公、检、法”三家“联合调查”后做出的。为保证对本案的公平审理,被告方请求将案件移送至除阜阳和合肥——被告居住地——以外的本省任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阜阳市中院驳回了被告方的请求。被告方转而向省高院提出上诉,上诉也遭驳回。省高院的《裁定书》(皖民一终字第一百三十七号)写道:“上诉人关于本案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而应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法律依据不足,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而《裁定书》关于被告方“上诉理由”的“转述”,同样让被告方摸不着头脑。“为慎重审理此案,该案应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理。”另一件让被告方百思不得其解的事情是,《裁定书》落款日期是2004年5月8日,而省高院寄出该《裁定书》的挂号信邮戳日期是2004年4月18日。更让人想不到的是,省高院的《裁定书》并未按时送达被告及其律师,而阜阳市法院紧接其后发出的“交换证据”通知,直到指定日期的五天之前,被告方一位律师才由香港《南华早报》一名记者那里间接得知。

第一次“证据交换”安排在6月25日。此前原告方并未就其诉讼请求提供相应证据,“证据交换”当日,原告律师携大包材料到场,但是拒绝向对方律师提供,因为“证据太多,复印费太贵”(184页)。就在这种情况下,审判长突然安排证人出庭作证,当然,都是原告方证人,七人均为“领导干部”(184页)。被告方律师抗议无果,只好匆忙应对。

第二次“证据交换”是在7月8日。这一次被告方有备而来。但是那天,被告方证人被拒之门外,记者也被逐出法庭,而最让被告们惊愕和不可接受的是,当其律师呈上二十一份书面和音像证据想要逐一说明时,审判长即表示,除省、地两级党政联合调查报告外,其余证据概不接受。这意味着,被告方提供的二十一份证据中,只有一份可以被认可。法庭的理由是:“2月23日是双方提供证据的最后期限。”(233页)但是这个理由并不充分,因为在此“最后期限”确定之前,被告即已提出“管辖权异议”,从而导致诉讼期限中断;而且,在此最后期限之后的数个月间,原告方始终没有提交和展示任何证据,以至被告方无从针对其诉讼依据准备相应的证据。经被告方据理力争,审判长请示法院领导后,允许被告方提交证据,但要求这些证据只能是针对原告方证据的“反驳证据”,且须通过法院审查。这样一来,就有了第三次“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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