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船质量检验 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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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检验人员的配置
(一)检验人员的数量和结构
质量检验部门的人员配置是否恰当是决定质量检验部门工作交能的关键。搞好质量检验部门各岗位的人员配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配置质量检验人员要达到两项要求:一是要有足够的数量;二是要具一定的素质和不同知识结构的合理配比。其目标是要保证质量检验的有效性。
1.决定质量检验人员数量的因素
质量检验人员的数量主要取决于产品类型和工艺过程的特点,各企业和各工序之间都有一定的差别。具体地说,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的因素。
A 产品的类型。产品类型的不同是决定质量检验人员数量的主要因素。大型、复杂、精密、技术含量高和价值高的产品一般需要较多的质量检验人员。
B 新产品投产速率。产品更新换代快的企业,一般需要略多的检验人员。因为,对检验人员进行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的交底、培训和从事检验准备工作都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
C 生产和检验的区域范围广、检验点分布较散的企业,由于质量检验所花费的辅助时间较多,就需要较多的检验人员。例如,一些大型的船舶产品,生产涉及的区域广、部门多,检验人员经常赴现场检验和与有关部门联系工作所花的时间都比较多。又如,有些从事复杂产品生产的企业,由于外购重要器材的项目很多,其中不少要在供方所在地进行验收,一部分供方还是国外企业,因而派驻人员多,旅途时间也多。对这些企业的进货检验就要配置较多的人员。
D 制造复杂性。对于工序多、复杂工艺多、手工作业多,尤其是不断采用新工艺的企业,一般需要较多的质量检验人员。对于自动化程序高的或主要依靠机械和计算机软件来保证质量的工序可配置较少的质量检验人员。
E 检测复杂性。对于检测手段先进、自动化程序高和检测花时少的可配较少的质量检验人员。反之,检测复杂、项目多、记录多、记录多和所花时间长的,则需配较多的检验人员。
F 试验时间。有些产品的航行试验所需的时间较长或需要到专门的试验地点进行试验的,则需配备较多的检验人员。
G 承担的非检验性工作量。有些进货和工序检验的人员,在从事检验的同时,还承担了计数、称重、标识、包装或封印等非检验性工作,则在测算检验人员数量时也是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
H 质量稳定性。企业的质量长期稳定,则可适当减少检验人员;反之,要增加检验人员。
I 检验方法。采用百分之百的全数检验,或进行百分之几百重复全数检验的要配备比采用抽样检验方法的场合更多的检验员。如作经济性论证,对某些工序或产品不作检验更有利的话,则可配备更少的质量检验人员。
J 企业管理水平。企业管理水平高、生产秩序好、操作者自检互检有效性高的企业,可配备较少的检验员。从某种意义上说,检验人员的多少,是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标志之一,检验 人员的数量并不是愈多愈好,当然,这是以质量检验的有效性为前提的。
K 检验人员素质。检验人员的素质好,则可配置较少的人员。反之,要配置较多的人员,尤其要增加承担检验计划编制、检验工作质量复查和纠正的人员,甚至还会引起质量控制、质量审核和质量管理人员的增加,以及增加船厂领导层及其它职能部门协调处理问题的工作量。显然,后者是很不经济的,是不可取的。
(2)质量检验人员数量的确定
A 现场质量检验人员数量的确定
如上所述,检验人员的数量应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现场检验人员的人数可通过技术测定,根据检验时间与制造时间的比例推算出检验人员与生产工人的人数比。在测算时,还要计入出现不合格品时增加的工作量;同时,要考虑熟悉图样、技术文件和标准以及撰写报告等技术准备和书面作业所需的时间。
不同的工序,所需的检验员人数往往有较大的差别。例如,对涂装的检验,因目视检验速度较快,故其人员约为生产工人总数的1%;对非数控机床加工和一般机械零件的检验,因技术准备和用计量器具具逐项检测需时较多,其人员数就较多,为生产工人总数的4~6%左右。配置足够数量的人员,是为了使检验人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从事检验前的准备、检验中的检测和检验后复查,以避免错检和漏检。质量检验是一项细致的技术工作,如果检验人员工作负荷过大,必要的检验时间没有保证,必然影响检验质量。当然,过多地配备人员也是不合适的,不但造成人员浪费,而且使工作效率下降,甚至会使将合格判为不合格的错检率提高。
B 质量检验管理人员数量的确定
处长、管理科和技术科等从事质量检验管理工作的人员的人数,取决于检验人员的数量和工作量的大小,一般约为检验人员总数的1/10左右。其中,复查检验准确性的人员约为检验人员总数的1/50左右。对于生产制造复杂性高、质量容易波动、质量检验计划和检验工作指导书编制任务重、质量记录多、检测数据处理及产品质量证书编制工作量大的产品,这部分人员的数量还要稍多一些。
2.人员的技术结构
从事检验工作既要具有一定的技术理论知识,而其本身又具较强的实践性,要具备一定的技能和经验,所以企业的检验人员均应具有一定的素质,并取人员结构的合理配比。质量检验人员一般应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部分选自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操作技能的骨干工人;另一部分来自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这两部分人员结合,在知识结构上可以互相补充,以形成具有较好检验能力的群体。
对于现场质量检验人员的素质要求和数量配比应视产品结构、工艺和检测的复杂程序而定。第一,在素质要求方面,主要取决于产品技术密集和资金密集程度。一般地说,对从事单一工序检验的人员的素质要求比从事多工种、多工序检验的人员要低一些;对从事工序检验的人员的素质要求也比从事系统检验的人员要低。例如,焊缝表面质量的检验,由具有一定知识的训练工作就能承担;而对舰艇的雷达、火炮、导弹和指挥系统安装后联调测试的检验,就得由具有较丰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来承担。对负责大型工程或复杂系统、装备检验的总检验师来说,一般就要由中、高级技术人员来承担。在上述两部分人员的配比方面,生产简单产品或指产品的企业,可以工人为主;生产复杂产品的企业一般应以工程技术人员为主。第二,在人员来源方面,对大多数企业来说,选自工人的检验人员,其技术等级以高于企业生产工人的平均等级为宜,其中有一部分应是在工人中享有一定威信的技师或高级技师,文化程序一般不家低于高中程序;来自工程技术人员的平均水平应不低于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平均水平,并在主要专业要配备在企业内公认的,在技术上有所建树的人才。没有一支素质良好并在技术上具有一定权威的检验队伍,是不可能有效地独立地行使检验职能的,势必错漏检频出,争议纷繁,工作效率低下,产品质量失控,企业信誉受损,质量损失增加。
除了上述的直接从事产品实体检验的人员之外,对从事质量检验的管理人员配置也是相当重要的。必须配置足够称职的质量检验的管理人员,才能使质量检验部门有效地发挥其职能。从事质量检验管理人员,除了事务工作人员之外,应以工程技术人员为主。这里,主要是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各产品的质量检验负责人、管理科或技术科长的配备。他们应当由被认为技术或管理水平较高、公正负责、坚持原则、在企业内享有一定声望的人员任职较为适宜。这个群体应当在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所涉及的主要专业领域中,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都能对所遇到的质量问题作出有说服力的正确的判断。一个技术和管理水平偏低的质量检验部门管理层是不可能组织好检验人员为企业产品质量把好关的。
(二)质量检验人员的素质
1.质量检验人员素质的重要性
质量检验是作为一个过程存在于制造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各道工序。质量检验职能是依靠设置在这些环节和工序的专职检验人员的具体工作来实现的。质量检验职能实施的有效性,主要通过检验人员的工作质量来保证,而确保检验人员工作质量的基础在于其本身的素质。
从事质量检验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当的素质。不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素质的检验人员,不仅由于不具备应有的能力而不能胜任赋予他的责任,而且由于素质偏低而缺乏威信,在工作中困难重重,不能有效地实现本岗位的职能。
一个企业,如果没有一支由素质良好的检验人员组成的队伍,企业的质量检验体系就失去了组织保证,各项检验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检验职能也就不能充分发挥。因此,培养和建立一支数量足够和具有相当素质的检验队伍是十分重要的。它是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的一项基本任务。国内外各著名企业都十分重视检验队伍的建设,拥有一支称职尽职且数量足够的检验队伍。
2.质量检验人员素质的内容和要求
(1)质量检验人员素质的内容
所谓检验人员的素质是指与所从事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生理和心理特征的综合。它在相当的程度上决定了检验人员的工作效果。人类从事各项活动,都有其相应的活动要求,为取得某项活动的期望效果,就必须具备一定的生理和心理条件。对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来说,主要从事产品检测、发现缺陷和对其符合设计质量的程度进行鉴别并作出关头的工作。所以对他们除了一般要求之外,也有相应的的素质要求。检验人员的素质由体质、品质、知识、技能和能力五个要素构成。其中,体质和品质分别是从事检验活动的生理基础和思想基础;知识和技能是承担检验工作的必要条件;能力决定了检验工作的效果。
(2)检验人员素质的基本要求
A 品质要求。对检验人员的品质要求的核心是对社会、对国家和对用户的责任感。它是检验 员任职的首要条件。他们必须认真负责,处事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同时,应具有较好的质量意识。检验岗位本身不会给检验人员带来相应的质量意识。检验人员本身质量意识不高,对产品质量放松要求,对自身的工作质量马马虎虎,就不可能实施有效的把关。
B 体质要求。体质是检验人员任职的自然条件。但是,人们往往忽视对检验人员的体质要求。检验工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个发现缺陷的过程,即一个检测的过程。无论是用仪器检测还是用手感、目测,都离不开运动器和感官的功能,对检验人员的感觉和知觉都有一定的要求,尤其是从事感官检验的人员,这是十分关键的。例如,涂装检验要用视觉来检验。必须指出,几乎大多数的检验离不开感官功能,尤其是视觉功能。此外,检验工作还是一项紧张、细致的工作。有些检验工作还要搬移部件或在施工现场不停地钻爬攀越、巡回行走,并且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相当的工作量,其体能的消耗有时要超过生产工人,所以检验人员的体力应有一定的要求,体弱病残者一般不适宜承担检验工作。
C 知识要求。检验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技术工作。为了对产品质量作出判断,检验人员必须对技术和质量标准有较深刻的理解,能对测量数据进行处理,对工艺过程及其机理有较深入的认识,对不合格品的成因及其对产品功能的影响有较丰富的经验;同时,为了防止不合格品的产生或对自己作出的检验结论进行说明及辩护,需要向操作人员解释标准和工艺,甚至向设计和工艺人员反馈产品结构、标准和工艺方法、参数选择等方面 的改进意见。这些,都要求检验人员具有一定的知识。尽管检验工作基本上属于重复性的技术工作,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产品的现代化,对检验人员的知识要求也会越来越高。一般地说,检验人员应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文化程度,熟知产品结构原理和制造工艺,掌握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基础知识。
D 技能要求。技能是运用某种知识经验完成一定活动的方式。它包括操作技能和和手脑并用的智力技能。检验活动是由一系列的各种各样的动作所组成的,并要求按合理的方式有序地组织起在顺利地进行的实际动作。这就要求检验人员具有熟练的活动方式,相互协调和准确地完成所需要的操作。对检验人员的技能要求主要是计量检测技巧。它是检验人员任职的必要条件。对于工序检验员来说,了解和掌握本工序的基本手工操作技能也是必要的。技能是应用相应的知识经验,在多次反复的练习中形成的。所以,检验人员应当从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工人和技术人员中选拔。
E 能力要求。能力是一种个性心理特征的表现。检验活动是复杂和多样的,它要观察和识别事物的属性,要分析事物的互相关系,要处理和协调人之间的不同看法,所以需有多种能力的结合。其中,主要的能力是识别和判断的能力,也就是检出缺陷、判断质量水平的能力。这是检验人员的必备能力。检验工作岗位不同,对其各种能力的要求也不同,职级越高,对能力的要求也就越高。
在知识、技能和能力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着密切关系。技能是运用知识的体现。能力本身不能归结为知识和技能,但能力是在掌握和运用知识、技能的过程中发展和形成的,而掌握知识和技能又是以一定的能力为前提的,其中知识的掌握会导致提高和反能的发挥。因此,在选拔和培养检验人员时,要特别注重其知识程度。国内外一些船厂,以往在工人中选拔检验人员时,在技术素质方面主要考虑其技能水平,随着科学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目前正转向于主要考虑其知识程度,对涉外企业的检验人员还要求有一定的外语会话能力。
(3)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的素质要求
质量检验部门是企业内涉及面广、人数多、责任重、专业性强的职能部门,而且经常要处理情况复杂和矛盾尖锐的问题。
所以,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作为质量检验部门的带班人,除了应当具备上述的基本素质之外,对他们的政治修养、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还应有更高的要求。
A 政治修养要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应当熟悉和理解国家的质量方针政策,具有执行质量政策的坚定性和高度的质量意识。在处理质量问题时能本着对国家、对社会和对用户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不荀私情,不怕打击报复,公正无私,实事求是。这是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的素质。否则,质量检验部门很难实施有效的质量把关。
B 管理水平。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他们应当熟知各项质量法规和标准,并能将法规和标准的原则规定转化为具体的管理办法,在工作中有效地贯彻。他们还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综合能力的判断能力。此外,还应具有较台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能力。
C 技术能力。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对本厂产品的结构、原理、工艺、计量、检测和检验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广泛的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和取得一定的成果,在工人和技术人员中具有一定的威信。在涉外企业,还应具有直接与外方交往的外语水平。
(三)检验人员的培训
质量检验是一项专门技术,故对检验人员的素质有其的要求。其要求既不同于从事设计和工艺工作的技术人员,也不同于从事计量测试的计量人员、从事企业管理的管理人员和从事实际操作的生产工人。检验技术是介于上述各技术之间的一项边缘技术,有其的知识结构。它要求具有较广的知识面和应用这些知识的专门技能。在培训中,除了这些智力因素之外,还应重视非智力因素的培训。
1.培训的一般要求
(1)产品结构和原理
产品是检验的对象,只有了解对象,才能识别和判断它。检验人员必须了解产品的设计思想、结构、性能和原理;掌握零部件,包括计算机软件的功能及其各项质量特性在整体中的重要度;理解并能解释与此相关的各项基础标准、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检测、试验规程。此外,还要熟悉产品使用环境、操作方法和使用情况;了解产品的维修性。
(2)制造工艺
检验人员必须熟悉产品质量在制造过程中的形成过程。也就是说,要掌握产品的工艺流程、工艺规程、工艺守则和加工步骤,理解加工方法、工装设备、辅助材料(或工艺介质)、环境条件和各工艺参数与形成产品质量特性的关系,并能进行解释。同时,要了解设备和工装的结构、原理、功能和准确度。对工序检验员来说,必须精通本工序的工艺和不合格品的返工或返修方法,了解与上下道相关的工序的工艺。
(3)材料性能
检验人员必须掌握构成产品实体的各种材料的各项理化性能和标准要求;基本掌握工艺过程中的材质变化机理;懂得材料及其半成品、成品搬运、流转和贮存的保护、保养和保管条件及方法。
(4)检测技术和数据分析
检验人员必须掌握计量管理的基础知识;了解常用计量器具的结构、原理和测量不确定度,并能合理选用;熟练掌握计量器具的使用、读数方法和测量技巧。对于感官检测项目,必须理解并掌握供参照的标准和实物样品(包括标准样板、标准样品和标准照片等等),并具备熟练的检测技能。掌握本岗位常用的数据采集和处理方法。
(5)管理知识
检验人员必须掌握国家的质量方针、政策的基本精神。了解有关质量的各项法规和标准的主要规定,内容包括质量、质量管理、质量保证、质量体系、计量管理、质量监督、标准化工作、产品责任、法定检验、产品认证和生产许可证等方面的规定。检验人员还必须掌握质量管理的知识和熟悉企业质量检验的程序,掌握本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了解生产管理、物资管理和技术管理的一般知识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对质量验收、不合格品处理、检验标识、质量原始记录、质量报告、质量信息反馈、产品的批次管理和质量可追溯性的概念和意义,应有较深刻的理解,并掌握实施方法。
(6)现场质量控制技术
检验人员要掌握现场质量控制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初步了解抽样检验原理,掌握抽样检验方法。
(7)质量意识
要使检验人员对质量的重要性有极其深刻的认识,培养检验人员贯彻质量政策和质量法规的坚定性和原则性。
(8)管理心理学
初步了解管理心理学的基本概念,了解企业有关人员的心理现象和特征,以正确处理与各方面的关系。
对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和技能,在一般院校中没有相应的专业进行教学。对检验人员的培养只能通过职业和岗位培训来进行。根据检验人员的来源、知识与技能的缺门和岗位职能的需要分层次地进行教学。对检验人员的培训以课堂教学、知识传授和集体研讨为主,同时对技能要进行实践练习。由于检验工作的实践性很强,所以对新任的检验人员,不管其来源如何和职级高低,都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习,以老带新,熟悉有关管理规定和掌握检验技术,然后才能独立工作。
2.检验主管人员的培训要求
对于质量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和其它具有独立行使权力的主管人员、质量检验管理人员,除了上述的培训要求之外,还应在学识的深度和广度上有更高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原理
掌握策划、组织、指导和控制各项活动的方法以及考核鉴定人员的办法。熟悉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和企业的各项规定和程序。掌握质量体系的原理和结构。
(2)数理统计方法
掌握常用的数理统计方法的原理及方法。
(3)产品和工艺知识
全面了解本企业的产品、工艺和试验的原理、过程及方法。
(4)计量知识
掌握计量学的基本知识和误差基础及测量数据处理方法,熟悉本企业的计量确认体系。
(5)质量分析
掌握质量分析、不合格品处理和质量改进的技术和方法。
(6)质量成本
掌握质量成本的预算、控制、核算和分析的原理及方法。
(四)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为了保证检验质量,恰当而有效地行使检验职权,应当实行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制度,贯彻有证上岗制。开展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制定资格考核制度
就资格考核的目的、要求、范围、准则、程序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作出规定。
2.建立质量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组织 建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委员会,作为人员资格的审定组织。考核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厂长、总工程师或总质量师担任,人员由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管理、质量检验、人事和培训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可下设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3.确定任职资格条件
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研究对人员素质的具体要求,制定质量检验人员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条件一般包括政治思想、学历、技术等级、资历、知识、技能、能力、体质和工作实绩等方面。
4.履行考核程序
资格考核应履行规定的程序和办理手续。一般经过个人填表申报、部门领导评价、体格检查、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组初审和资格考核委员会审批六个环节。取得资格的质量检验人员才能持有证书和印章。
5.资格的管理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更新换代和人员自身的文化水平等原因,企业应规定资格考核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应予复审,重新确认其资格。同时,对不称职的检验人员应有取消或注销资格的规定。一般,属下列情况的检验人员要取消或注销其资格。
(1)错检漏检多,第二方或第三方意见较大者;
(2)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后果者;
(3)违反保密纪律,泄露秘密者;
(4)弄虚作假者;
(5)因智力或非智力因素、体质或其它原因不适宜任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