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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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 》( 2010年06月04日   03 版)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
日前,青岛、重庆已率先执行新的预征率。青岛市财政局下发通知称,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含别墅)和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调至2%,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的预征率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重庆市从2010年5月1日起,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标准住宅1%;非普通标准住宅2%。
中央财经大学税法专家刘桓认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将起到两个作用,第一有助于通过提高预征率来解决我国目前财政收入资金紧张的状况。第二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会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虽然从最终的税收负担来说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但是会造成开发商资金供应方面的紧张。它是在紧缩开发商的建设资金,对开发商是个规范,有助于加强对开发商的税收管理。
(综合本报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