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像读毛主席语录那样读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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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梅荪
2006年第11期 炎黄春秋杂志389
1985年间,我多次参加彭真委员长主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等会议,与他多有接触。每次开会之前,我熟识的那位大姐(会议秘书处长)都要向彭真递上《宪法》单行本。彭真在每一次讲话的开场白都要郑重其事地翻开《宪法》,抑扬顿挫地宣读第5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那铿锵的声音,试图给与会者以法律至高无上的信念和信心,然后才开始他的各种切中时弊的宏论。
每次开会,彭真总是不厌其烦地重复这个单调的动作,尤如十年文革期间,人们习惯在开会时先翻开《毛主席语录》读一段,然后再谈其他。当时我想,这部《宪法》是在彭真主持下并倾注大量心血,为时两年完成的。他还参加了1954年《宪法》的制定,他对《宪法》了如指掌,似无必要每每如此虔诚地照本宣科。
直至1989年“六四”以后,我国的民主与法治气氛萧条,使我深深想起当年彭真委员长次次高声朗读《宪法》第57条的情形。我省悟到,他言必谈宪法的身体力行,是向人们强化宪法意识,用心良苦,意味深长。
尽管彭真从未担任过中共政治局常委,也就从未进入中共领导人的前10名。但是,彭真在十年的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我国宪法规定的最高岗位上,每每高扬法治的至高无上,这才是他的最为精彩之举,他是真正的宪法大师。
彭真在上世纪80年代初曾说:“解放前,我在国民党监狱坐了6年牢;解放后,我在自己人的监狱里坐了9年半牢。这是我们党不重视法治的报应啊!”真是痛定思痛的彷徨与呐喊。
1966年,毛泽东主席发动“文化大革命”,彭真深陷囹圄之中,深入思考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毛泽东去世后,77岁的彭真复出,夜以继日地致力于立法,三个多月就主持制定了1949年以来的第一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部重要法律。1980年,他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持宪法修改工作。他领导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国家机构、民事、刑事、诉讼程序、经济、涉外等方面的基本的重要法律,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1985年1月3日,彭真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成员,听取国务院的经济立法工作汇报,为加快经济立法而探讨,能否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先行制定条例的新问题。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安徽厅从下午一直讨论到傍晚,当时84岁的彭真临时请大家在会场里共进工作餐后,继续讨论至深夜,其中有87岁的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张友渔先生。我散会出来时,天上飘着雪花,气温已降至零下十余度。1月23日,彭真在人民大会堂圆厅召集地方人大负责人座谈经济立法,我散会出来,天已漆黑了。1981年,他曾高烧39度仍坚持宪法的修改工作而病倒了。
在上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人们在理论和实践中提出了究竟是“党大”还是“法大”的社会大讨论,尤如“先有鸡”还是“先有蛋”那样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彭真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即为,党的领导是原则性的,党自己必须守法是具体的,而司法就是具体的,其结论当然就是“法大”了呀!
早在1954年9月,彭真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担任副委员长,他发言指出:人人在法律上平等,法律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实际行动的指针,不允许有任何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分子。1982年,他在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再次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保证民主和法治实施的基本原则。
彭真在晚年多次指出,《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不管是谁,不论党内、党外,不论领导干部还是老百姓,都必须遵守宪法。党员服从宪法和法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是服从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责任编辑 吴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