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从宋山木案看“职务性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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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从宋山木案看“职务性强奸”

发布时间:2010-05-25 来源:南方都市报 类型:时事评论-

为什么宋山木作为老板强奸女员工的罪恶持续了那么久?是之前所有受害者都没有报案,还是有受害者报案而警察没有立案?问题出在哪里?

据媒体披露,宋一般是“胁迫”女员工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未直接使用暴力。没有暴力,这也正是“职务性强奸”的特点,老板强奸女员工,很多时候根本不需要使用暴力,甚至有“只要宋山木他想要,没有一个女员工敢不给”的说法。女员工“屈从于淫威”,不敢不给,这算不算强奸呢?

从刑法上说,强奸是指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女性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这里的“胁迫”往往被司法机关理解成“以暴力相威胁”,比如说“你不从就杀了你”。这种狭隘的理解给老板、官员利用职权奸淫女下属敞开了方便之门。

198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公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称:“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利用职权”胁迫女方,这正是宋山木之流老板、官员常干的勾当,比如威胁开除、威胁审批无法通过等,足以对受害者产生“精神强制”。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老板们如此“胁迫”,这往往被司法机关看作是“互相利用”,而不构成“胁迫”和强奸。这恐怕也是宋山木的恶行能持续那么久的法律原因。

其实,很多“性开放”的西方国家,都把利用职权胁迫、玩弄女性列为犯罪。如《瑞士刑法》规定:滥用公务或职务或其他类似之从属关系为诱奸,可以判刑3年以下。甚至连朝鲜的刑法也有类似规定。中国古代也规定,与自己职权范围下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奸所部妻女”),要罪加二等。然而,在中国当下,利用职权奸淫女下属,逼着女方“不敢不给”,往往并不作为强奸定罪。

如果老板、官员的“职务性强奸”真正被定为强奸罪,下一层面的问题才是如何建立公司内部完善的反性骚扰机制,以及公司对员工受性侵害、性骚扰的赔偿机制。所以“当务之急”并不是起诉山木集团,也不是性骚扰立法。

宋山木强奸案,远不止于职场性骚扰问题,首先是刑法应如何惩治官员、老板利用职权奸淫“权力对象”,是默认、纵容、非罪化,还是定罪处刑?其次,山木集团的强奸案,本质和富士康一样,是劳动者的权利问题。郭先生所援引的沃尔玛女员工“性别歧视案”,其实并不是性骚扰案,而是作为劳动法中的“反就业歧视法”的案件。所以如果劳动者的权利受到尊重,劳动者有平等的话语平台,就既不会有“十连跳”,也不会有宋山木式的淫魔。

从刑法角度看,强奸罪不是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山木集团不用为宋的强奸罪行负刑事上的责任。如果从《劳动法》出发,将山木集团女员工受到性侵犯作为“劳动伤害”处理,更是对受害者的污辱。中国法院在性骚扰诉讼中,从未追究过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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