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保险后患病手术 保险公司拒赔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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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后患病手术 保险公司拒赔成被告 2010年05月24日 10:32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陈霞 见习记者李洁)2009年2月9日,45岁的张伟因患心肌梗塞在兰州某医院接受了心脏支架手术。手术后张伟持购买的健康保险向中国人寿(24.82,0.80,3.33%)兰州分公司提出理赔。但对方以张伟所患疾病不符合心脏病条件为由,拒绝理赔。多次协商无果后,张伟将中国人寿兰州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双倍赔偿。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中国人寿兰州分公司双倍赔付张伟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兰州中院将对该案进行二审开庭。
2009年2月5日,张伟在医院检查时发现患心肌梗塞。4天后,张伟进行了冠脉造影检查,并接受了心脏支架手术。术后张伟夫妇想到了曾在2007年7月购买过一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康宁终身险,合同中约定“在这份保险合同生效180天后,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基本数额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于是,张伟找到了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两个月后,张伟却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
该案在一审中,双方就张伟所患的疾病是否是保险合同中所规定重大疾病——心肌梗塞展开了激烈地争论。保险公司认为心肌梗塞在诊断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血液内心脏霉素含量异常增加以及典型的胸痛症状,张伟不符合这些标准,因此不作理赔。
编后:之所以发这个帖子的目的不在于说中国人寿保险就不好,而是这个案件的判决具有典型意义:
如是被上诉人方(一审的原告)胜出,完全就推翻了中国保监会的重疾规范性定义:重疾理赔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重疾条件或是要采用合同约定的治疗方式的规定。
中国虽是个成文法国家,但是有时候也是会用司法案例来对类似案件进行判决的,如果被上诉人胜出,中国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用的重疾险权益就广了。
本报讯(记者陈霞 见习记者李洁)2009年2月9日,45岁的张伟因患心肌梗塞在兰州某医院接受了心脏支架手术。手术后张伟持购买的健康保险向中国人寿(24.82,0.80,3.33%)兰州分公司提出理赔。但对方以张伟所患疾病不符合心脏病条件为由,拒绝理赔。多次协商无果后,张伟将中国人寿兰州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双倍赔偿。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中国人寿兰州分公司双倍赔付张伟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兰州中院将对该案进行二审开庭。
2009年2月5日,张伟在医院检查时发现患心肌梗塞。4天后,张伟进行了冠脉造影检查,并接受了心脏支架手术。术后张伟夫妇想到了曾在2007年7月购买过一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康宁终身险,合同中约定“在这份保险合同生效180天后,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基本数额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于是,张伟找到了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两个月后,张伟却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
该案在一审中,双方就张伟所患的疾病是否是保险合同中所规定重大疾病——心肌梗塞展开了激烈地争论。保险公司认为心肌梗塞在诊断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血液内心脏霉素含量异常增加以及典型的胸痛症状,张伟不符合这些标准,因此不作理赔。
编后:之所以发这个帖子的目的不在于说中国人寿保险就不好,而是这个案件的判决具有典型意义:
如是被上诉人方(一审的原告)胜出,完全就推翻了中国保监会的重疾规范性定义:重疾理赔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重疾条件或是要采用合同约定的治疗方式的规定。
中国虽是个成文法国家,但是有时候也是会用司法案例来对类似案件进行判决的,如果被上诉人胜出,中国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用的重疾险权益就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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