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中国七万公里能源动脉谁来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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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中国七万公里能源动脉谁来护卫?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作者:尚前名 王仁贵 2010-05-12 07:30:59 | 字号:

目前出现的蓄意破坏还都仅仅是为了经济利益,如果有人为了报复社会或是恐怖分子运用非常规的手段来破坏油气管道,后果将不堪设想

又是一起油气管道泄漏!又是因为第三方破坏!

5月2日,山东东营至黄岛原油管道复线因受损破裂,喷出数十米高的油柱。经初步调查,事故原因是地方违章施工造成的。当日17时30分,一名在现场附近施工的挖掘机司机为填埋建筑垃圾,擅自在管道上方开挖,致使管道破裂。

这已是半年内第二次发生类似事故。仅仅在五个月前,“兰州-郑州-长沙(兰郑长)成品油管道”渭南支线也同样因为第三方破坏发生了管道泄漏事故,并进而演变成一起跨省污染事件。

“油气管道具有易燃、易爆和毒性等特点,管道的安全运行非常重要。尽管两起原油泄漏事故处置均较为及时有效,但暴露的问题应引起有关各方高度重视。否则,类似甚至更为严重的事件今后仍可能发生。”采访中,有关专家向《瞭望》新闻周刊强调道,务必汲取教训,抓紧纠正我国油气管道安全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

能源动脉危机四伏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腾飞和石油工业的蓬勃发展,目前中国油气骨干管道里程已突破7万公里。管道运输已成为继公路、铁路、水运和航空之后第5大交通运输方式,承担着我国70%的原油和99%的天然气的运输。”这是在不久前举行的第六届中国国际管道论坛上,中国石油管道局局长赵玉建的一番表态。

7万公里,可以绕地球接近两周,而这张“地下长城”的规划图还在不停地扩张。

按照赵玉建的预计,随着中国油气管线建设的不断加快,到2020年全国油气管网里程将达到20万公里,基本实现全国骨干线联网。

实际上,自1959年中国第一条长输油气管道——新疆克拉玛依油田至独山子炼油厂原油外输管道投产以来,50年间中国长距离输油输气管道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特别是上世纪70年代东北管线的建设,标志着中国原油管线开始进入大规模铺设阶段。30多年来,随着全国各地油气资源不断被发现,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导致资源需求的激增,中国油气管线建设发展迅速,先后出现过三次建设高潮。2007年8月,伴随着兰郑长成品油管线和川气东送天然气管线的正式开工,中国迎来了以西气东输二线和中俄管线为标志的第四个管道建设高峰期。

“管道输送具有占地少、损耗少、成本低、输量大、快捷方便等优点,但也有管线长、跨区域多、沿途地质状况和自然环境复杂多变,对管材质量、施工质量、监控水平、安全保障性要求高等特点。”

采访中,一位专家告诉本刊记者,油气管道长期服役后,有可能会因外部干扰、腐蚀、管材和施工质量等原因发生失效事故,导致火灾、爆炸、中毒事件的发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

尤其是,当前我国不少管线已运行多年。据统计,在用管道中有约60%服役时间超过20年,东部管网服役运行已30多年。例如,大庆至抚顺、抚顺至鞍山、铁岭至秦皇岛、铁岭至大连等输油管道都是1970年代开建的。

“当时设计标准较低、管道本身缺陷较多,加之投入不足,老化严重,这批管道已逐渐进入事故高发期。”上述专家表示。

而更大的挑战则来自于“人祸”,这其中主要是人为因素导致的意外事故和恶意的打孔盗油(气)。

采访中,中石油管道技术研究中心副总工程师梅云新坦言,在技术性指标方面,无论是设计还是施工,当前我国和国际水平都基本相当,没有太大差距。“而在管理方面,我们下的工夫甚至比国外更大。”

尽管如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油气管道安全性依然有一定的差距。有数据显示,我国油气管道事故率平均为3次/1000千米·年,远高于美国的0.5次/1000千米·年和欧洲的0.25次/1000千米·年。

而这一切,多为“人为因素”所致。曾有人作过统计,近些年来,第三方破坏对我国油气管道事故的“贡献率”高达40%,随后依次是腐蚀、管材质量、施工质量和突发性自然灾害。

“虽然我没有确切的数据,但在我国,造成管道事故的所有因素中,第三方破坏确实是排在第一位的。而在国外,往往是误操作。”对于上述统计,梅云新也有着类似的看法。

中国石化的相关人士就告诉记者,2002-2009年间,中石化共遭受打孔盗油19804次,累计泄漏油4.7万吨;油田发生开井盗油12167次,累计泄漏油2.1万吨,造成可计经济损失5.3亿元,间接经济损失难以计算。这不但导致管道长时间停输或凝管报废,上游关井停产,下游炼厂减产以及成品油、天然气供应中断,而且还会因外泄造成环境灾难。

“比如说从兰州到四川、重庆的这条管道,投产之后就发生被盗,造成大量泄漏,给周边居民的安全带来威胁,不仅造成全线停输14小时,致使宝成铁路停运7小时,108国道关闭10小时,还使得四川和重庆的用油紧张。2009年5月份刚刚投产的兰州到郑州的这条成品油管道,刚通油没有几天就又被盗。”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原局长苏士峰说。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传统的海运方式正面临越来越复杂的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因此当前国家正在构建的能源安全体系中,陆地管道运输的作用愈发显得重要。例如,从俄罗斯斯科沃罗季诺至中国漠河的石油管道将于2010年完工,并将在未来20年内将向中国输出共3亿吨石油。

“目前,我国正在加快中俄、中亚、中缅和海上的四大通道建设,都涉及到跨国管道。比如中亚管道,从土库曼经乌孜别克、哈萨克,经霍尔果斯山口进入中国,然后直达深圳和香港,其间还有到上海、到南宁等八个支线。”

上述专家表示,此类跨国管道,不仅要提防一般意义上的“人祸”,更要警惕恐怖主义分子破坏。

“如何保障动辄穿越几千公里,绵延中国大地的油气管道的安全,已成为越来越突出的问题。”他说。

为何“人祸”难绝

实际上,为保障管线安全,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也想尽了办法,每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防范、检控第三方破坏的发生,用梅云新话说就是“严防死守”。

“国外的管道多是无人值守。虽然我们的管道在技术上也能够实现这一点,但在现实中却需要有人看护。”据梅云新介绍,中石油管道公司一方面通过与当地公安系统合作,另一方面还雇用了不少管道经过地的当地居民,以加大巡逻看护的力度来保障管道的安全运行。

与此同时,还大力发展引进泄漏检测技术,使得控制系统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异常情况。“现有技术基本可以定位管道泄漏位置,其中采用的手法包括天然气管道泄漏监测系统以及在管线周边安装光纤系统等方式。”

不仅如此,国内企业在管道安全方面的一项重点工作就是发展“完整性分析管理系统”。这套系统就是每年对已建成管道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通过识别和评价天然气管道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制订相应的风险控制对策,不断改善不利影响因素,从而将管道运营风险控制在合理、可接受的范围。按照梅云新的观点,在这一方面中国企业已经走在了国外不少企业的前面。

那么,为何在油气管道安全方面依然“人祸”不绝呢?

首先,再好的技术手段都有局限。专家坦言,无论多先进的技术,其对管道安全的保障基本是事后监测。

“也就是说只有出了事故之后才能报警。对于故障的预测很难,尤其是对人为因素的事故,如第三方破坏的预测更是几乎不可能。”

“当然,针对这一情况,我们现在也在想办法。”梅云新告诉本刊记者,目前最先进的技术已能做到只要有人在管道上方或旁边一定范围内动土,就可以发出预警。

但这招依然存在很大弊端。“许多管道都处在人烟稀少、交通不便之地,甚至连无线通信都不通,所以即使能够监测到,也往往鞭长莫及。等到派人去了,早已‘生米煮成熟饭了’。尤其是对于恶意的打孔盗油而言,更是如此。”他谈到。

其次,更普遍的人为因素则是管道沿线地方对油气管道安全规定的漠视,此次东营至黄岛原油管道泄漏即属于此类。

据本刊记者了解,此次漏油现场位于胶州市九龙镇青岛原平工贸公司厂房附近。该厂系非规划用地单位,地方政府明令拆除。因该处距原油管道较近,仅20多米,管道公司潍坊处便派相关人员在现场进行监护,指明了管线的具体位置,并在管线上方安置了明显标识。当日下午5点30分后,施工方下班休工,管道公司现场监护人员也随即撤离。谁知,挖掘机司机为填埋建筑垃圾,在下班后私自施工,擅自在管道上方开挖,致使管道破裂。

“必须承认,同国外相比,我国管道安全运行的外部环境较为恶劣。”在梅云新看来,如今整个中国就好像一个大工地,这其中,违法施工、违法占压危害管道安全的现象不在少数。

他表示,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管道保护距离”制度,违法采石、爆破或者从事其他施工作业,导致管道泄漏、损毁或断裂。或在管道周边挖沙、取土造成管道水土防护设施损毁或埋地管道裸露出地表、河床,给管道运行安全带来威胁。

更大的问题则在于,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许多当年远离城乡居住区的管道已经被居民楼、学校、医院、商店、公路等建筑物包围,甚至地面空间被非法占压,给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留下隐患。

“我国的油气管道都是高压运行,基本上天然气管道都是100到120个大气压,压力相当大。输送介质又易燃易爆,在管道周边的违章建筑,成为很大的隐患。”苏士峰告诉记者,“前几年,在辽宁曾经发生过一个楼建在管道上,造成爆炸,把这个楼三分之一都切掉了。”

“此外,目前出现的蓄意破坏还都仅仅是为了经济利益,如果有人为了报复社会或是恐怖分子运用非常规的手段来破坏油气管道,后果将不堪设想。”

他指出,当前,管道的规划和建设与地方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缺乏统筹协调,经济建设、城市发展与管道保护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复杂,亟须建立相关的协调制度。

期待法律完善

“我从事管道工作多年,认为制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太有必要了。中国石油、石化行业以及目前7万多公里管道沿线的省区市政府,对于立法都是翘首企盼,希望能够尽快通过立法。”苏士峰强调,油气管道安全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更需要法律的保障。

“但目前,我国输油气道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比较少,层次较低,体例不够清晰。”中石化上述人士谈到,比如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修订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但随着经济和管道建设的发展,其层级较低,不够细化,可操作性不强,落后于实际,某些关键术语界定不明确等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又如,《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与《物权法》对建设用地权属和利用的规定不够一致,在确定问题性质,分清问题责任时不便界定和操作,在实际工作中给清除管道违章占压等工作带来困难。

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文件明确宣布,“正在使用的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打孔盗油应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

然而,仅仅在这一年多以后的2003年就发生“12·19”兰成渝输油管道打孔盗油案,喷发的油柱高达40余米,导致宝成铁路停运6小时,管线停输近15小时。事后,主犯被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死刑。这是中国首例出现死刑判决的打孔盗油案件。

“在如此严峻的法规面前,为什么还有人铤而走险,关键问题还是管理体制的问题。”在新疆工作多年,熟知相关内情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族委员会委员达列力汗·马米汗这样说道。

按照相关的规划,我国管道保护的管理体制概括起来是“四级多头”。第一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作;第二级,管道经过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保护工作;第三级,为县一级,县一级又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部门。三是相关业务部门,包括公安、质量监督、安全部门等,负责协调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四是管道企业。

“这种‘四级多头’的管理体制中有一个问题需要认真考虑清楚,管道企业是业主又是企业,不是一级政府。因此管道企业形成不了执法主体,实际上大量的工作在省、市、自治区政府,特别是在县一级政府。这种体制一定要进一步理顺规范,如果处理得不好,将来容易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在达列力汗·马米汗看来,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明确规范。

欣喜的是,从2002年就开始酝酿制定的《油气管道安全法》已经有了新进展——去年10月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正式由全国人大审议。这也标志着,油气管道立法被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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