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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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大进步

05月 16, 2010 分类: 专家视点 作者:admin ... 已阅读:110 次

“非现场购物”增加“后悔权”

———正在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可能新增这样的条款: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

如果这一条款能够最终通过,那这无疑将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大进步。而且,最终受益的并不仅仅是消费者,也有利于整个“非现场购物”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少,在这个行业里“劣币驱逐良币”的可能性被降低了,诚实守信商家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将被增大。

消费者“后悔权”的合理性,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市场经济的“公理”之上的,即:消费者有权充分了解所购商品的信息,否则就没有什么公平交易可谈。而“非现场购物”的最大特点,恰恰在于消费者在购买前,无法充分了解商品信息。从这个角度来看,“后悔权”并非像有些商家说的那样纵容消费者出尔反尔,而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尊重。

什么是消费者主权?

通俗地说就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在商品生产这一最基本经济问题上起决定性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消费者用货币购买商品是向商品投“货币选票”。“货币选票”的投向和数量,取决于消费者对不同商品的偏好程度,体现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和意愿。显然,只有在消费者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货币选票”的流向才是有意义的,才是消费者主权的有效行使。

从这个意义上说,今后不仅“非现场购物”适用“后悔权”,现场购物也应该适用“后悔权”。理由就在于,虽然现场购物往往比非现场购物更有利于让消费者了解商品信息,但随着商品(尤其是一些电子产品)的日趋复杂,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仍然不能被完全打破,再加上促销人员的劝诱、误导等,消费者仍然有可能购买一些自己并不真正了解的商品。在这里,“后悔权”就成了消费者采购行动的一种延伸,它使得消费者有更多的时间充分了解自己购买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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