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小波在人大公法沙龙谈“慎议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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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小波在人大公法沙龙谈“慎议民主”

Public Law Forum:Zhai Xiaobo O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作者:翟小波  Zhaixiaobo 时间:2006-12-10 访问量:646
青年公法沙龙第二场:翟小波谈“慎议民主”
应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翟小波先生于2006年11月22晚在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作了题为“为了决策的正当性——民主论脉络内的慎议民主”的主题报告。
沙龙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张翔博士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生冯家亮和王书城先后进行了评议,中心各位博士、硕士研究生参与了讨论。
翟小波博士从近些年我国知识界就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中文翻译“协商民主”或 “审议民主”的概念日趋走俏谈起,针对当前我国关于deliberative democracy民主的两种代表性理论:以李君如为代表的把deliberative democracy看成与传统代议制度相区别的并列的民主模式,以我国“政治协商制度”附会之;和以王锡锌等为代表,从行政立法和决策的公共参与困境回溯到deliberative democracy,以听证会为主的公共参与等,通过对历史上的三大民主论家族之检讨,提出并论证了慎议民主的理论基础、原则、优越性,并分析了慎议民主不同于两种代表性的协商民主理论的主要表现。
翟小波博士认为,Deliberative democracy 与我国的政治协商,是全然不同的,但却被混同了。翻译不应该混淆本质上不同的概念,不应该给此混淆留下空间。他把deliberative democracy译作“慎议民主”。这可避免Deliberative democracy与“政协”的相互混同,也更符合deliberative 的本义,即“仔细慎重地思量和商议(或讨论)”,“若干人一起思量和检讨支持和反对某建议或行动方案的理由”。慎议民主论也有很多版本, 翟小波博士旨在阐发以“达成正当决策”为目的(认识论视角)的慎议民主。他试图把这种慎议民主论放到民主论的发展脉络内,来忠实地揭示其内涵。
翟小波博士认为,历史上有很多民主论,根据对待偏好的态度,可粗略地划归三大家族。第一家族可称作“简单加总”式民主论,第二家族可称作“先转化后加总”式民主论,第三家族则混合式民主论。应该主要从人权(以人的自主性、个别性和尊严性为基础,也即通常所谓的“正义”)和民主的关系及实在宪法和理想宪法的关系等纬度,来考察这三大家族的成员。这些关系构成现代宪政的逻辑结构,界定着决策的正当性。既然慎议民主论认定,民主的宗旨是达成正当决策。这就表明,它的基础,必定是某种道德认识论;某种道德认识论也必定要求在公共决策上践行慎议民主,同时又规范着慎议民主的条件和范围。为阐明慎议民主论,就须先表明作为其基础的道德认识论。如Nino所说,Rawls和Habermas各自的道德认识论,分别接近了正确立场,但却都忽略了某些重要方面,正确的道德认识论恰处于二者之间。正是这种认识论,内在地要求和规范着慎议民主。可以分别归纳出三种关于正当决策的本体论(关于其构成)和认识论(对它的认知)命题。首先三种本体论命题:B1若某决策满足了内在于普通个体的实践推理的形式假定,它就是正当的,也就是说,若某决策可被无偏私、理性和了解相关事实的每个人所接受,它就是正当的。B2若某决策满足了旨在谋求合作、避免冲突的对话实践的形式或程序性假定,它就是正当的。B3若某决策是依照关于论证的某些程序性限制而展开的道德讨论实践的事实上的共识,它就是正当的。其次是是三种认识论命题:R1 要认知正当决策,只能经由个体反思。与其他人的讨论,有助于个体反思,但利害相关者最终必须依照个体反思的结果来行动。R2 主体间讨论是认知正当决策的最可靠程序:观点的交流和论证,不仅扩展了个体的知识,揭示了推理的谬误,还能促使讨论者无偏私地关注和理解每个利害相关者的要求。但通过个体反思,某些人也可能认知正当决策,但这种方法不如集体讨论可靠,因为他很难无偏私地体认其他人的利益。R3 集体讨论和决定,是认知正当决策的唯一渠道。由于条件的限制,独白式反思总易受到自私偏见的腐蚀。立场互换、以己度人、将心比心,听起来很美,但实际上却行不通。只有理性、自由、宽容、平等和广泛的实际讨论,才是认知正当决策的可靠途径。这些无疑要求,正当决策,就是一切利害关系者依照无偏私和理性原则,在自由对话后,所达成共识的决策。这种原始的道德交谈和决策过程就是慎议民主的理想形态。其中,(1)一切利害关系者皆有参与决策的平等资格;(2) 对话必须是平等和自由的;(3 )决策必须以共识为基础,这些皆是无偏私原则的要求;(4 )对话是理由的否定和肯定的交互过程,旨在转化偏好,这是理性的要求。
翟小波博士认为,慎议民主论还能从容应对其他民主论无从解决的难题。其一,法制不必要性的悖论。其二,集体行动的难题。其三,实体(人权)和程序(民主)的张力。其四,宪法实践的连续性的维持。由特定宪法事件确立的宪法实践,只要能被自主道德原则所证成,维持它就是有价值的。
翟博士在与其他民主论的比较中,来阐明“以认知正当决策”为目的的慎议民主论,主要是揭示其基础、原则和优越性。但以上所述,是从原则层面来说的,或者说,只是慎议民主的规范或理想形态。提出和阐发慎议民主论固然容易,但更复杂更艰难的任务是如何落实之。慎议民主若不沦为乌托邦,若要真正落实,就必须回答很多问题。而且,这种回答,也必须区别于其他民主论的回答,否则慎议民主就失去了其独特魅力。当然即便该不能完全贯彻落实,慎议民主论依然有其价值,它并不把不符合该理想的一切政治等同起来。它根据后者与理想模式的距离,来给前者排行。排行表取决于慎议式民主之前提被满足的程度及相关政制结构。
中国的政治协商究竟是不是慎议民主呢?答案不言自明。慎议民主至少有四项必备品质:其一,一套以无偏私和理性为基础的预设、以平等和自由为内容的先验人权为前提。其二,必须以对话为主要手段,对话必须是无偏私的理由交换和论证过程,而不能以明显或隐含的暴力为后盾。其三,对话必须平等和自由;其四,最后的决策必须由多数投票来作出。当下很兴隆的公共参与,离慎议民主的距离,又何能以道里计?
冯家亮(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首先谈了对文章的体会:引文都来自外文原著,极具权威性;在民主理论整体把握基础上,按照自己的标准“根据对偏好的态度”重新归类,能反映民主理论的全貌;.以民主的功能是为决策提供正当性为主线,以及对国内在相关问题上的研究现状的批判, 问题意识和针对性都很强;.对协商民主解决其他民主无法解决的难题概括准确:法制不必要性的悖论;集体行动的难题;实体和程序的张力;认知价值;宪法实践连续性的维持等。
然后谈到对民主的总体认识离不开以下问题的探讨:民主作为工具还是作为价值,比如有人说违宪审查是反民主的,似乎暗含了民主是终极价值;在决策民主、共识民主中如何发挥出决策合法化、认知正当化功能,兼顾择优与公平; 民主之外是否存在决定因素如人权和自然法;如何解决(代理人的内部人控制)、多数人愚昧、是否排斥法治等。并就哈贝马斯的程序民主理论的具体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1)从和谐的角度看,协商民主解决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及对公民德性期待的依赖;解决了多数人暴政问题和精英控制问题;解决了决策合法化,兼顾了择优与公平,并发挥出其认知功能与正当化功能。哈贝马斯的理论基础是交往行为理论。哈贝马斯根据行为者与关联世界(客观世界、主观世界和 社会世界)的不同关系,将人的行为区分为目的(策略)行为、戏剧行为、规范行为和交往行为,前三种行为只以语言为媒介和三个世界的一种或两种发生关联,只有交往行为模式把语言看作全面沟通的媒介,在沟通过程中,言语者和听众同时从他们的生活世界出发、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以及主观世界发生关联,以求进入一个共同的语境。
(2)协商民主的存在基础是不同于卢梭民主理论所依赖的同质社会,是一种多元社会,并依赖市民社会和政治文化的支撑。哈贝马斯从“异质性的多元社会”的前提出发,来寻求个体利益之差异基础上的共识建构的。
(3)协商民主解决了正当性问题。 首先区分命题的真理性与可接受性,其次强调程序的作用即:强调民主主体的平等参与、强调民主过程的公开性、交涉性。罗尔斯根据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将程序正义分为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纯粹的程序正义三类。哈贝马斯在借鉴罗尔斯上述理论的基础上认为,在后形而上学和价值多元化时代,价值与真理之间是存在矛盾的。维持社会稳定的因素不再是人们之间共同认可的价值,公民的整体性不再是由实体性的价值共识来加以维持,而只是由有关合法的立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的共识来加以保证。 “话语的共识是真实(真理)性的判断标准。”在大家认可决策结果的同时,协商并没停止,暂时的少数可以通过辩论改变多数意见,成为新的多数。“民主的多数原则仅仅是论证过程的终止,这些过程由于决策的压力而暂时中断了……少数可以暂时接受多数的意见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以为民主过程使他们能够继续或重新开始被中断的讨论,通过提出更好的论证来改变多数。多数统治的合法性力量来自于罗尔斯所说的不完美但纯粹的程序和理性。”而且协商民主并没有放弃对结果正确性的追求,因此,协商民主通过程序的开放性设置来保障对结果正确性的追寻。
(4)协商民主的表现形式为双轨民主。在协商民主制度下,公民广泛参与非正式公共领域的讨论与协商,其参与既不受规模限制,在机会的平等上也有程序和制度保障,因此在起点上保证了意见的有效表达。公共领域既产生特定的议题,并通过讨论与协商提高大众整体的理性认知能力,同时又产生公共舆论对政治活动予以监督,有利于避免精英控制的危险。
最后,冯家亮认为,关于李君如教授的观点,翟博士可能存在误读。李君如将协商民主界定为全社会范围内公民平等的参与公共政策的决策,通过广泛的讨论和对话,形成共识或共同利益,作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并将民主分为选举民主、谈判民主和协商民主,认为政治协商只是协商民主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对协商民主的移植与创造性转化,是使协商民主与实际国情相结合的一种尝试,可能与理想的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或模式不同,但对于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实践是有很大意义的。
随后,王书成(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进行了评议。他认为,慎议民主的提法及探讨对目前中国的民主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在理论上作了诸多精彩的论述,在此不在赘述。
对于民主理论,一般在两个层面展开:一是在某些预设的前提,建构理论上完善自恰的民主理论。二是必须关注所构建的民主理论的实践理性问题,特别是基于中国的现实。对于慎议民主同样也应该注意此两点。小波师兄所论之慎议民主主要以哈贝马斯(Habermas)为理论渊源来构建,同时整合了罗尔斯(Rawls)的个人反思等民主观,从而提出慎议民主所具有的必备品质包括:一、一套以无偏私和理性为基础的预设,以平等和自由为内容的先验人权为前提;二、必须以对话为主要手段;三、对话必须平等和自由;四、最后的决策必须由多数投票作出。对于慎议民主可以在理论上进行预设,从而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慎议民主理论,但对于慎议民主的这些理论预设必须注重实践理性。
对于实践理性的关注。他认为慎议民主的实践性问题更多的与Alexy的论证理论是相通的。由于Alexy的论证理论主要渊源于Habermas的交往行为理论,而慎议民主也是与Habermas的交谈理论理论密不可分的,因此,Alexy的论证理论对于慎议民主的践行也意义重大。慎议民主寻求一种无偏私的理性的对话、沟通、交流,因此其离不开慎议过程中的论证。而一谈到论证,则必须回答任何科学都会遇到的“为什么”的无穷追问,故也无法逃避自休谟问题以来的三重困境:一为论证的无穷递归;二为循环性的论证;三为因主观介入而终止论证。这便是被阿尔伯特(Albert)称作的“明希豪森困境”。这些问题在慎议民主的践性过程中也是无法回避的。
同时文章指出如果对于慎议民主在无法达成共识时,最后以多数决的方式来终止,但同时给重启慎议留下空间的提发有很大的意义。然而此仍然无法回避最后多数人的民主暴政的情形,即使可以重启,仍然会无限递归下去。其实从Alexy的论证理论来看,论证理论的核心是从程序规则上来寻求“共识”,而达致最后偏好的改变,如Alexy提出的“惯性原理”即是解决论证的一大妙法。它不是通过在最后无法达成共识时,直接采取决断的方式来终止慎议,而是通过在整个过程中对于理性规则的遵守来改变偏好,因为遵循了理性的规则,便会信服结果,从而避免交谈的无休止与可能出现的“各说各”的情形出现。对此,Alexy构建了较为严密的论证理论。这些对于论证过程中无偏私理性规则的运用可能更有利于改变交谈中的偏好,而使大家最终达成“共识”,而区别于在慎议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形下采取多数决来解决的方式。
当然慎议民主的诸多问题都存在思考的空间,如慎议民主在特定时代及特定领域的适用性问题,慎议民主对于无偏私的把握如果避免主观臆断的问题,慎议民主在特定时刻结束之特定时刻的把握问题等等。
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都不再能够保证百分之百的确定性。社会科学中的诸多问题依靠科学主义的路径,采取自然科学知识积累的办法已经无法得以解决。对于慎议民主,还有诸多难题需要我们面对。
最后博士生与翟小波博士后进行了互动式讨论。柳建龙博士就民主主体的理性预设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王铠博士谈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学术与政治的关系上,注重学术策略;二是写作目的问题的明确;三是对民主中加入正义因素非常认可,认为慎议民主实际上是一种实践理性,其必须具备哪些预设的前提以及对公民人性作何期待等。秦强博士谈到精英民主与慎议民主之区别以及合法性、民粹主义与合法性如何维护等问题。江登琴博士从翟小波博士的《代议机关至上还是司法化》和慎议民主谈起,追问这是否是一种将慎议民主引入中国的体系化尝试,以及公民不服从的空间等问题。首都师范大学的讲师杜强强博士也参与了讨论,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翟小波博士对以上评议和讨论都一一作了回应和解答。整个沙龙气氛融洽热烈,讨论深入持久。
本次沙龙是青年公法沙龙第二场。首次沙龙由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汪庆华博士主讲,题目是《土地征收、公共使用与公平补偿——评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一案判决》。
青年公法沙龙由张翔老师发起,主要目的在于增进公法学习者之间的经验交流,形成并促进青年学者之间的对话和交锋。为此,希望大家积极参与,在参与过程中,可以积极提出批评。(冯家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