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一波三折反映几个法理上的误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9:24:27
今年的“两会”上,酝酿了七年的中国首部《物权法》(草案)没有进入大会审议议程。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表示,被暂停的《物权法》已列入今年下一轮的立法计划中。
BBC发表分析文章说,物权法自上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起草,历10余年形成草案。此后经过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至去年7月《物权法》(草案)的终于出台并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立法意见,一时间曾引发过轰动效应,同时也首开了中国的立法机构“开门立法”的先例。《物权法》(草案)和《反分裂法》一样后来都入选了“2005年全国人大十大新闻”。
但是事态的后来变化出人意料,全国人大在轰轰烈烈地征询了全社会的意见之后,物权法的立法进程突然归于了沉寂。 “打断”这个进程的起因,据说是北京大学一位巩姓法学教授的公开信。一石击起千层浪。巩信显然也得到了上层的注意,在信发表后的半个月内,巩被请到全国人大的相关负责人那里阐述意见。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很高兴自己的信起到了作用”,但那不是“我一个人”的作用。
制定一项重要的法律,当然要汲取甚至容忍各种不同的意见,这在中国尤其是值得欣慰的事情。就像法国大思想家伏尔泰所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坚决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只是巩信多少让人感觉到了不止“一个人”的问题背后姓“社”还是姓“资”的思潮。
物权法的周折,反映了中国民众在几个简单的法理上的误区。
其一,“平等保护”很可怕吗?
一种很强烈的论调是,在宪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时候,物权法却规定要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进行平等保护,而没有明确要优先保护国家财产显然违宪。
的确,宪法的相关规定,首先应该理解为宪法确立了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但不应该忘记宪法同时也确认了中国实施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这就为物权法旗帜鲜明地保护其他形式的财产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
物权法是宪法位价之下的一个属于民法范畴的法律,要解决的是在民事关系中物权归属问题,而民法的根基则是她调整的是平等者主体之间的关系。
作为民法的一个最重要组成的物权法,其物权的主体地位自然也是平等的。理应受到平等的保护,在受到损害时也应受到平等的救济。不能因为是国家财产就要多赔,而属于个人财产就要少赔。例如,你在马路上撞坏了一辆车,损失折合10万元。总不能说如果这辆车是国有资产,你就赔10万;如果这辆车是私车,赔5万就行了。这显然于法于理都是讲不通的。
中国的宪法自1982年以来,几经修订,对私有财产地位的肯定是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宪法如果不保护私有财产,也就失去了宪法的现代价值。中国目前所需要制订的是一部符合宪法的现代精神,肯定20余年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成果的物权法,而不是一部"开历史倒车"的物权法。
其二, 贫富不均问题如何解决?
贫富不均问题,显然不能仅指望依靠物权法来解决。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财产,穷人哪怕只有一根讨饭棍,物权法要保护;百万富翁,只要他是合法所得,物权法也要保护。
至于如何识别是否合法所得,这不是应由物权法来解决的问题。的确,中国目前的贫富差距在加大,甚至是到了全社会都不得不高度重视的程度。
但是这个问题的解决,在现代国家都是通过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来完成的。国民收入的一次分配,是激励创造财富;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则是通过税收和社会福利制度等手段,来实现财富分配的相对公平。中国目前尤其不能退回到“不患寡,患不均”的老路上去。
其三,国有资产流失怎么办?
一些人认为强调了平等保护,实际上就是弱化了对国有资产的优先保护,使得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可能愈发严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在目前的中国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很多涉及到体制上的问题,不是完全的法律问题。
即使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也要明白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各个不同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只有通过配套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来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解决,需要的是大力完善中国的法制体系,而不是相反。
中国的先哲说过“有恒产者有恒心”,中国将物权制度的确立,必将调动起民众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最终也必将大大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