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点评“使人改过自效”的几件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21:50:35
 毛泽东点评“使人改过自效”的几件事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作者:王香平  发布时间:2010-04-21 00:20  
据冯梦龙《智囊》卷三《上智部·通简·朱博》记载,西汉成帝时,武官出身的朱博做了翼州刺史。一次外出巡视,地方官吏和老百姓数百人拦道告状。一老从事将情况告诉朱博,请他滞留该县处理。朱博心中明白这位从事是要探试自己的处事能力,便让他明文告示:想告县级官吏的人,各自到自己郡里去告,本刺史不直接监察这一级官吏;想告郡守、邑宰一级官吏的人,等本刺史巡视回到治所再来告;其他那些打官司举盗贼的事情,则到各个相应衙门去反映。告示一出,四五百人顷刻散去。谁都没有想到朱博应变能力这样强。朱博后来调查发现,果然是那名老从事唆使百姓聚众拦道,遂“杀此吏”。毛泽东读后批注:“此吏亦可不杀,教以改过,调改他职可也。”
《上智部·通简》中还记载了朱博的另一件事,这件事则得到了毛泽东的赞赏。长陵大姓中有个人叫尚方禁,年轻时盗人妻被砍伤面颊。官府功曹受了贿赂,不仅没有革除尚方禁,反调他作守尉。朱博听到此事,召见尚方禁,故意问他脸上的伤疤是怎么来的。尚自知朱博已知实情,连忙叩头据实禀报。朱博笑道:“我想为你洗雪耻辱,你愿意为我效力吗?”尚惊喜道:“万死不辞。”于是,朱博让他作耳目。这样,尚方禁经常破获盗劫等犯罪活动,很见成效,后升至县令。后来,朱博又召见那位功曹,一一列举尚方禁等人的事,痛加斥责,令他将自己受贿之事全部写下来。功曹惶恐万状,详记所有为奸为贪为贼之事。朱博也要他改过自新,然后拔刀将他所写罪状裁成纸屑。这位功曹从此以后战战兢兢,尽心尽力,办事再不敢有任何差错。毛泽东读到这里,批注曰“使人改过自效”。
两件事,情形不同,性质类似,均属怎样对待犯过错的部下问题。毛泽东不同意朱博杀掉有意为难他的老从事,认为把他“调改他职”就可以了;对朱博起用尚方禁和那位功曹,则表示肯定。两个批语,表明毛泽东很重视为官者“教人改过”的处事方法。《智囊》里紧接“朱博”之后有一条“韩裒”,说北朝周文帝时,北雍州刺史韩裒为平息境内盗贼,通过暗访,具列盗贼姓名于簿,然后张榜告示:“凡盗可急来首,尽今月不首者,显戮之,籍其妻子以赏前首者。”于是,“旬月间盗悉出首。裒取簿质对,不爽,并原其罪,许自新。由是群盗屏息。”毛泽东读至此,又批道“使人改过”。
人贵能改过。在毛泽东看来,人之所贵,不仅在自己“能改过”,而且在能“使人改过”、“教人改过”。他是从领导者、为官者如何对待“有过者”的角度思考这个问题的。
毛泽东为什么推崇“使人改过自效”?
毛泽东曾说:“对于革命来说,总是多一点人好。犯错误的人,除了极少数坚持错误、屡教不改的以外,大多数是可以改正的。正如得过伤寒病的可以免疫一样,犯过错误的人,只要善于从错误中取得教训,也可以少犯错误。”流传至今的“梁上君子”这一成语,出自《后汉书·陈传》。毛泽东就很赞成身为县吏的陈对因饥荒到他家偷窃之人的分析:“不善之人,未必本恶,习以性成,遂至于此。梁上君子(按:指小偷)者是矣。”该传还描述陈寔鼓励请罪的小偷说:“视君状貌,不似恶人,宜深克己反善。然此当由贫困。”陈寔还赠给他两匹绢。从此陈寔管理的这个县再没有发生盗窃之事。毛泽东由此画龙点睛地指出:“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改造的。”
毛泽东的这一观点在他阅读史书的批注中多有所见。《南史·孔靖传》说,南朝齐武帝时,吴县县令孔琇之把一个偷了邻家一捆稻子的十岁小孩送往衙狱治罪,其理由是:“十岁便能为盗,长大何所不为?”史传作者李延寿称赞其“有吏能”。毛泽东却在“有吏能”几字下画了一条粗重线,在天头上批注:“此种推论,今犹有之。如曰一人小过勿治,众人皆将效尤。”在毛泽东看来,孔琇之治小孩罪的“推论”是没有道理的。人是随着环境、条件乃至年龄的变化而变化的,环境、条件、年龄改变了,就不能排除一个人何况一个小孩日后可以改正自己过去偷窃行为的可能性。如果孔琇之能像陈寔那样,对这个小孩进行教育诱导,他变好的可能性更大。
毛泽东感慨和不赞成这种形而上学地看问题的“推论”方法,他说:“此种推论,今犹有之”,即指这种错误看法在我们一部分干部中仍然存在。由此也就可以了解到他所以反复推崇和倡导“使人改过自效”的现实缘由。如何克服这类弊病,是毛泽东曾经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对于促使犯了过错的人改过自新,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缓解社会矛盾,以利团结更多的人,调动更多的力量,为国为民、共图事业,助益大焉!这应该始终成为党的思想政治教育中一个重要内容,成为领导者的一个重要工作原则。毛泽东一贯主张:对待犯了错误的同志,应采取批评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办法,目的是为了使之改过自新。所以,他经常讲,我们不要学鲁迅《阿Q正传》中的假洋鬼子,不准人家革命。无论在社会上不准人家革命,还是在党内不准犯错误的同志改正错误,都是不好的。
“使人改过自效”,除了通过批评教育以转变认识之外,途径还有很多。《上智部·通简》还记载,宋朝时,广济河的蔡河沿河两岸常有不法刁民,专以强迫手段勒索船民财物,每年都烧掉几十只船。宋神宗时,程明道到此地做知县,很快抓获其中一人,并让他供出同伙几十人。然后把他们一一分开,安置在不同地方以养船谋生,还责令他们监督胆敢在河上作恶的人。从此,县境内再也没有发生烧毁船只事件。毛泽东读后批注:“劳动改造”。西晋时,一个叫周处的官员,少时横行乡里,时人把他与南山虎、长桥蛟合称“三害”。后改过,官至御史中丞。1963年10月,毛泽东在天津与中共中央华北局、河北省和天津市负责人谈话时便说到周处等人:“周处除三害,人是可以觉悟的。陈平是贪污犯,汉高祖给他钱,他不记账。后来做了宰相,除吕保刘。可见人有错误是可以改的,除罪大恶极、血债严重、群众不答应的以外,贪污这一条,能改的还可以使用。严重的调离工作也是必要的,还可以劳动改造。”
子贡曰:“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这样说:“人是要帮助的,没有犯错误的人要帮助,犯了错误的人更要帮助。人大概是没有不犯错误的,多多少少要犯错误,犯了错误就要帮助。只看,是消极的,要设立各种条件帮助他改。”如果说,能改过者,值得人们尊重,那么,毛泽东提倡的“要设立各种条件帮助他改”的领导方法,就更值得人们推崇和坚持运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