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内地贫富差距逼近社会容忍红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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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内地贫富差距逼近社会容忍红线(2)

2010年05月10日 06:53经济参考报 】 【打印共有评论94

 

一直存在“屁股决定腰包”的怪现象

清华大学教授魏杰、陕西省社科院副院长石英等人说,长期以来,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一直存在着“屁股决定腰包”的怪现象,收入高低靠的不是聪明才智和勤奋劳动,而是靠“抢身份”和“抢行业”。如果能“抢”到电力、电信、石油、金融、烟草等垄断行业,或是“抢”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身份,就等于“抢”到了高收入、高福利、高阶层。

采访中,许多人对以垄断和“身份”为代表的“权力分配”表示极端不满。他们认为,国家必须弱化权力在分配格局中的作用,合理调整各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才能降低社会矛盾“燃点”,实现和谐与稳定。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的2倍到3倍,如果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差距可能更大。截至2008年底,机关公务员退休金水平是企业的2.1倍,事业单位月均养老金是企业的1.8倍。

专家们认为,这种依赖于政策保护和资源垄断的“权力分配”,有悖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严重侵害了个人发展权,扭曲了收入分配格局。其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间造成收入悬殊落差的同时,也在人们心里划上了一道深深的鸿沟。

近年来,大学毕业生争抢“吃皇粮”,甚至出现千余人竞争一个公务员岗位的现象。同时,垄断行业的高工资也屡屡遭到质疑。专家认为,国家应通过多个途径,减轻“权力决定收入”的消极影响,平复社会失衡心理。

收入分配五花八门

白黑灰血金“五色炫目”

“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造成了国民大量“隐性收入”的存在,使得社会财富底数不清。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2007年曾发表过一项研究,推算当时每年至少有4万亿元以上的不规范“隐性收入”。还有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工薪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只有1/3,国家能够监控的只有“白色收入”,这意味着大量收入脱离了所得税调节范围,游离于监管之外。

由于收入分配渠道复杂,同时缺乏基础性的国民收入记录制度,我国居民的收入渠道也呈现五花八门的状态。近日,记者在全国15个省区市采访了大量专家学者和基层干部群众,大家比较认同可以用白色、黑色、灰色、血色、金色5种“颜色收入”来概括当前形形色色的收入。

5种“颜色收入”既相对独立,也有交叉的地方。具体来讲,“白色收入”指正常的工资、福利等企法收入;“黑色收入”指通过贪污受贿、偷盗抢劫、欺诈贩毒等违法手段获得的非法收入;“灰色收入”指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收入,在我国当前非常普遍;“血色收入”指那些突破人类文明底线,以牺牲他人的生命和用鲜血榨取的收入,如黑砖窑、黑煤窑等;“金色收入了”指利用黄金、股票、期货等资本获得的收入。

专家认为,这5种“颜色收入”既依据了收入的合法性,也参考了社会道德标准,基本概括了当前中国收入分配的主要渠道和方式,是一种容易被人们接受的、形象化的描述当前收入的表达方式。

白色收入

指当前收入分配领域中有据可查的收入,出身清白,可见、可控、可预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说,“白色收入”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主渠道,所以必须不断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建立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增加养老金等转移性收入,让“白色”成为收入主色调,彰显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黑色收入

既包括一部分人依靠权力获取的非法收入,也包括走私、贩毒、偷盗、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收入。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等专家认为,“黑色收入”使大量公共财富流进了权力拥有者、违法犯罪者的腰包,应坚决打击。

血色收入

指那些突破人类文明底线,以牺牲他人的生命和用鲜血榨取的收入。对“血色收入”也应严厉打击,如山西黑砖窑事件、哈尔滨呼兰区奴工事件等,这些行为践踏了人性与文明底线,影响了国家形象,必须坚决予以取缔。

金色收入

是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而日显重要的一种收入,以资本收益为主要表现形式,也可以理解为财产性收入。近年来,不少人从股市、楼市中获得资产增值,财富成倍增长。一些专家认为,“金色收入”值得鼓励,但也要注意做好调控和引导,使其走上理性轨道,减少投机性。同时,要注意通过税收等配套政策对“金色收入”加以调节,防止“马太效应”加剧贫富差距。

灰色收入

的概念最难定性。目前,学界对“灰色收入”的定义也不统一,有的专家定义为来路不明、没有记录在案、没有纳税、游离在申报之外的个人隐秘收入。也有学者认为收入“非白即黑”,无论如何冠冕堂皇,其本质是公权与私利交易而产生的“黑色收入”。

目前,“灰色收入”己经渗透到了社会各行各业,返点、好处费、感谢费、劳务费、讲课费、稿酬、礼金等名目繁多。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说,“灰色收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正灰色”的,即违章不犯法的收入;二是名为“灰”实为“黑”的收入,比如商业回扣、年节收礼、小金库私分、庆典礼品等,属变相受贿;三是“浅灰色”收入,这一部分本来应该归到“白色收入”里,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渠道正当,但缺乏税务监管。<< 前一页123后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