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后期的贪污之风与治贪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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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后期的贪污之风与治贪之策 [ 2010-05-06 ] 梁满仓      贪官污吏是封建社会的痼疾。北魏后期,也即北魏孝文帝以后在拓跋贵族逐渐完成封建化的时期,官僚的贪污之风大盛,并因此造成北魏政治腐败、社会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北魏政权的衰亡。因此,探讨北魏后期贪污之风的特点、贪污之风大盛的原因以及政府的治贪之策,无疑能为今人带来一些启示。
   北魏后期官僚的贪污之风有三个特点:王公贵族多贪官、地方官贪污者多、取财手段多种多样(强夺、卖官、受贿、纵亲搜刮)。这些特点并不是北魏后期仅有的,在北魏前期及北魏以前中原各封建王朝中,这些现象也屡见不鲜。只是北魏政权在学习中原封建社会先进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并逐步向封建化迈进的过程中,将封建政治中一些腐朽的东西一起吸收了进去,并因整个封建机制尚未健全,而表现得更加明显而已。
   贪风盛行的原因
   北魏的贪污之风与官僚对物质财富的贪欲紧紧联系在一起,而这种贪欲既是一般官僚的劣根性,也是被北魏政治制度逐渐激发起来的。北魏政权是在征战中建立起来的。征战中,北魏官僚就表现出了强烈的贪欲。崔浩曾对太武帝说:“在朝群臣及西北守将,从陛下征讨,西灭赫连,北破蠕蠕,多获美女珍宝,马畜成群。南镇诸将闻而生羡,亦欲南抄,以取资财。是以披毛求瑕,妄张贼势,冀得肆心。”这种急于参加战争的心态,正是由掠夺资财的贪欲所刺激起来的。北魏前期,对官吏、将士实行赏赐制。这种赏赐制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规模大,数量多。“班赐将士各有差”、“班赐群臣各有差”的记载在北魏前期有49次之多。这一次次大规模的赏赐,一次次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官僚们的物质占有欲,也一次次刺激了他们对财富新的欲望。
   北魏后期,贪官们的物质占有欲更加强烈,但分配制度的变革使官僚的贪欲难以得到满足。太和八年六月,孝文帝下诏实行官俸制。同年八月,又下诏:“俸制已立,宜时班行,其以十月为首,每季一请。”在统治者看来,实行官俸制,完全可以代替大规模赏赐在统治者内部分配财富的功能,并且对于争取汉族士人的合作,推动北魏政权的封建化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官俸制对官僚的一年所得有了具体的数量规定,对于贪官们强烈的物质占有欲而言,这犹如在贪欲的洪流中稍稍紧了一下闸门,其结果只能使贪欲暴涨,横溢四方。北魏后期,贪官们用尽种种手段在俸外取财,不能说与此无关。
   如果说北魏后期的官俸制只是把贪欲引向别处,那么恩赏则大大刺激了官僚们的贪欲。孝文帝以后,大规模的普遍赏赐虽然减少,但对个别官僚的恩赏却比前期增多。如王睿得宠于文明太后,被“赏赉财帛以千万亿计”。孝明帝时,元略自南朝萧梁还,被赐“帛三千匹、宅一区、粟五千石,奴婢三十人”。宦官王遇和抱嶷,都是文明太后的宠臣,前后被赏赐奴婢数百人,牛马数百千,成为当时两大“富室”。与此相比,北魏官僚一年的官俸,从一品到九品,只有帛1300匹至40匹不等。如果单靠官俸,其收入显然要比那些频频接受赏赐的宠臣少一大块。那些只吃官俸而又无缘受赏或受赏机会很少的官僚,怎能不想尽办法在俸外取财呢?
   贪污现象本身也助长了贪风盛行。首先,北魏后期的贪风大盛,造成了一种浓郁的贪污氛围,以致许多贪官对贪污习以为常。其次,贪官们的一些取财手段,本身具有一种使贪风更盛的机制。受贿取财就是典型例子。宦官刘腾,自幼受阉,长期的宫廷生活令其善于钻营,因此权力一步一步扩大。由于他重权在握,又“公私属请,唯在财货”,许多人纷纷向他行贿。河间王元琛,做定州刺史时贪婪至极被罢官还家。但他贿赂刘腾“金宝巨万计”,又被任为秦州刺史。步兵校尉赵叔隆,靠行贿做了秦州西府长史,与秦州刺史元修义“同心聚敛,纳货巨万”,以后又贿赂刘腾,出任中山内史。这类事例,《魏书》有很多记载。同时也可以发现向刘腾行贿的人,绝大多数在地方任上都有贪迹可述,他们向刘腾行贿的目的,是为了从他那里再次取得搜刮地方的权力。真是一人好货,众人搜刮,一人受贿,数州遭难。而像刘腾这样握有重权的大贪官还有元详、元叉、高肇、元继、胡国珍等多人,在各级地方政权中受贿之徒更是多得不计其数,这就足以把北魏后期的官场搅得浊浪滔天了。
   北魏孝明帝时,吏部尚书崔亮奏请实行任官停年格制度,其内容就是“不问士之贤愚,专以停解日月为断。虽复官需此人,停日后者终于不得;庸才下品,年月久者灼然先用”。崔光出此下策,实属无奈。北魏末期,武人为在官场上分一杯羹,曾聚众闹事,火烧了张彝的府第。停年格的实行,正是为缓和这种迫在眉睫的矛盾。这种办法虽然缓和了上述矛盾,但更助长了官僚的贪风。实际上,封建统治者对这一制度的弊端也是看得很清楚的,但他们更着急的是武人造反,会使政权顷刻覆亡;而贪风蔓延,年深日久才见其害。急功近利,只顾眼前利益的封建统治者自然就选择停年格来剜肉补疮了,因为他们首先需要的是维持眼前的统治。
   北魏后期的治贪之策
   官俸制的实行,使官僚的物质占有欲望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从而以各种贪污手段来弥补经济利益所受的损失。对此,力行改革的孝文帝似乎有所认识,所以他在推行官僚分配制度改革的同时,又实行了整治贪风的政策。
   孝文帝整治贪风,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发布严厉的惩治贪官的法令。孝文帝以前,北魏已有此类法令,而到孝文帝颁官俸制以后,“更定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比前朝法令严厉得多。第二,有令必行,惩治贪官。孝文帝在颁官俸制的当年秋天,“遣使者巡行天下,纠守宰之不法,坐赃死者四十余人”。第三,奖励为官清正、政绩卓著之官。这些措施的实行在当时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史载“高祖肃明纲纪,赏罚必行,肇革旧轨,时多奉法”,可见孝文帝的治贪之策在当时是成功的。
   但是,孝文帝的治贪之策存在着两个致命的弱点,并因此导致这套行之有效的措施难以在北魏后期一以贯之、执行到底。
   首先,孝文帝制定治贪之策的主导思想,只是把它作为保证实行官俸制的辅助政策,而没有把它提到使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来认识。实行官俸制,就意味着政府每年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财政支出。北魏后期,官俸在国家财政中占的比例是很大的,这就要求国家每年有足够财政收入。但当时北魏经济形势并不太好,如果再放纵贪官任意搜刮,无疑是给当时困难的经济雪上加霜,使政府的财政收入陷于更加困难的境地。为了保证官俸制的顺利实行,就必须坚决止住贪污,保证国家的税收,于是,孝文帝便制定了那些惩处贪官的严厉法令。因此可以说,那些严刑厉法,是孝文帝在困难的经济条件下为保证官俸制实行的一种特殊措施。但是,经济形势是有起有落,不可能永远困难的。在逐步推行均田制、三长制、租调制等改革措施后,北魏的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到宣武帝末,北魏“时惟全盛,户口之数,比夫晋之太康,倍而已矣”。而正是在宣武帝以后,政府对贪官的惩治逐渐放松了下来,其中原因固然很多,但经济形势好转,贪官们的贪贿之行与政府财政收入之间的矛盾已不如太和之初那样尖锐则是重要原因之一。
   孝文帝治贪之策的第二个弱点是法令过于严厉,影响了法令的可行性。严刑厉法确实可以收到一时的功效,但却难以作为长期规范人们言行的准则。如按照当时贪赃一匹者皆死的规定,孝文帝时要处死的贪官肯定不止40余人。但若不折不扣地执行法令,杀的官吏过多,就会影响国家机器的运转。事实上,尽管孝文帝处死了许多贪官,但法令的执行并不是没有折扣的。如临淮王元提贪纵,并未被处死,只是徙配北镇。章武王元彬贪赇,只是被削除封爵。司空令辅国长史羊祉,“侵盗公资,私营居宅,有司案之抵死,高祖特恕远徙”。同时,孝文帝深受汉族文化影响,讲究儒家孝悌之礼。这种个人品质,又使他执法时瞻前顾后。如南安王元祯为雍州刺史时,不顺法度,黯货聚敛,本该依法处死,但因他“性忠谨,事母以孝闻”,孝文帝下诏说:“南安王孝养之名,闻于内外,特一原恕。削除封爵,以庶人归第,禁锢终身。”这就使他的治贪之法打了折扣。但就是这种打了折扣的处理,也未能执行到底。在议定迁都洛阳时,元桢有功,于是又被封为南安王,食邑1000户。又如咸阳王元禧,受贿贪淫,无所不为。但因他是孝文帝的弟弟,孝文帝“笃于兄弟,以禧次长,礼遇优隆”,虽然知其性贪,只是“每加切诫”而已。孝文帝的这些做法,无疑影响了法令的权威性,为日后法令形同虚设留下了隐患。
   孝文帝之后,宣武帝、孝明帝等虽然仍派一些监察员巡视各地,惩处贪官,但毕竟由于经济状况的好转及孝文帝治贪之策本身的弱点,纲纪一天天开始颓败。在宣武、孝明二朝,贪赃一匹者死已成为一纸空文,贪官不但受不到惩治,屡屡升迁者却大有人在。如高双,先任清河太守,“浊货将刑,在市遇赦免。时北海王详为录尚书,双多纳金宝,除司空长史。未几,迁太尉长史,俄出为征虏将军,凉州刺史,专肆贪暴,以罪免。后货高肇,复起为幽州刺史,又有贪秽被劾,罪未判,遇赦复任。未几而卒”。从高双的几落几起中不难想象,孝文帝时的治贪之策已被败坏到了何种程度。(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