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婚姻法:武汉公审张友三杀妾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0:00:31
     1953年,武汉开展了一场大规模的全面深入贯彻《婚姻法》的运动,图为新洲县刘集乡妇联主席刘桂蓉,向妇女们宣传《婚姻法》。
 

   1953年,武汉开展了一场大规模的全面深入贯彻《婚姻法》的运动,图为新洲县刘集乡妇联主席刘桂蓉,向妇女们宣传《婚姻法》。

   今天的汉口民众乐园建成开放已逾90年,作为见证近代汉口历史的大舞台,它也是中国近百年革命史和文明史的见证者。

   许多上了年纪的“老武汉”至今还记得,60年前,为宣传刚刚颁行的新中国《婚姻法》,这里曾公审了轰动三镇的“张友三电杀五妾案”。日前,记者通过走访老人,及查阅当年新闻报道,了解了这一公案的来龙去脉。
   疑其与人私通,张友三电杀五妾 

  关于张友三杀妾案的经过,本报1950年6月16日曾做过简略报道:

  商人张友三因与其第五妾陈梅香感情不睦,于1949年9月30日夜间12时,用电将陈梅香杀死。陈梅香9岁被张友三买作丫头,15岁被张奸污,怀孕后被收作偏房。

  日寇占领武汉时,张友三偕第六妾逃往湖南,留陈梅香在家照料。后信任其侄谰言疑陈梅香与人私通,立意将陈杀死。抗战胜利后,张友三由湖南归来,对陈百般冷淡。解放后陈梅香曾表示将向人民政府控告张友三,张乃突下毒手,将陈用电电死。

  张友三杀妾案经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尤其是引起武汉妇女界的公愤。市妇联特邀集各工厂女工、劳动妇女、家庭妇女、女教师、女学生、女医务工作者及女青年会、妇女合作社、机关女职员干部等50余名代表举行座谈会。

  对于张友三的杀妾罪行,民间杀声一片。一位叫李莲英的纱厂女工愤慨地发言:“张友三拿银钱来玩弄女人,把女人当他的玩物,并随便加以杀害,他以为今天还像国民党反动派的时候,过去我们妇女根本就得不到反动政府的任何保障,今天人民政府提倡男女平等,像他这种杀人犯,偿命是应该的。”   民众乐园千人公审判处杀妾者死刑            当年的老公安施裕文老先生虽没直接参加当年的公审大会,但他记得张友三杀妾案是在1950年5月17日举行公开审判的,地点就在当年的民众乐园民族歌剧院内。

  当天上午8时30分,公审正式举行,“到会群众一千人”,由市人民法院担任主审,市妇联、家庭妇女代表、各界代表会代表七个单位共同组成审判委员会,担任陪审。

  首先由公安总局司法科长邵岐检查官宣读被告犯罪经过。说明张友三先后娶妻妾六人,奸污丫头,将老婆当作物品,随便送人,致使前五个妻妾或死或逃。这次张友三谋死五妾还图搬尸灭迹,欺哄政府,实属罪无可恕,请予严惩。

  法庭接着提讯张友三及其帮凶六妾陈如意,并由死者陈梅香之女及街邻六人,对其罪行证明属实。张友三无可抵赖,一一服罪,检查官主张对张友三处予极刑。几位陪审代表也纷纷表发言,同意处张友三死刑,并号召到会男女同胞,要彻底打倒旧婚姻制度。

  法庭遂庄严宣判:张友三杀人处死刑,剥夺公权终身。
   军政委员会指令秋后问斩  

  根据当年的报道,此案经公审后,张友三对原判不服,于公审的第二天请求复审,提出三点理由:一、因为一次在门外听到梅香说“明枪易躲,暗箭难防”的话,为了自卫计,将她电死;二、并非有三妻四妾,玩弄女性;三、年老多病,请求教育改造,为人民服务。

  法院经复审,将其三点理由一一驳回,并维持原判,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认定:张友三与胡氏结婚后,先后纳过周姑、任姑、秦姑、陈梅香、陈如意为妾,有的被虐待潜逃,有的忧惊致死……被告所称“并非有三妻四妾,玩弄女性”,不足采信。

  张友三仍不服,根据请求复审时所提三点理由,向中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提出上诉,中南司法部于当年9月16日指令,予以驳回,指出“被告张友三一贯摧残女性,残暴成性,蓄意杀害五妾陈梅香,恶性重大,不堪改造,应处予极刑”,并呈奉中南军政委员会指令批准,将张友三依法执行枪决。

  1950年10月13日,电杀第五妾的张友三被人民政府枪决。
   四起公案三起与“一夫多妻”有关   当年与张友三一起在汉口民众乐园公审的,还有另外三起婚姻家庭公案:刘智超重婚案、吕张氏虐待养女案、彭太婆职业打胎案。记者查阅当年的报道,发现在这四起公案中,除张友三杀妾案之外,还有两起与一夫多妻有关。
   刘智超重婚案 

  案情:刘智超原有妻子,感情尚好,他却以欺骗手段取得陈巧云信任与之结婚,并蒙蔽政府办理结婚手续,且以“感情”为借口,推卸责任。审判长讯问后,妇联代表李冬青陪审员发言,指出旧社会中男子的所谓“感情”可以随意所欲。

  判决:法庭乃根据婚姻法精神宣判,刘智超重婚处拘役两个月,陈巧云对刘智超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
   吕张氏虐待养女案

  案情:吕张氏将其养女吕爱华(小学学生)无故毒打,百般虐待,吕张氏及其夫吕恒山还不愿出医药费。其实,吕恒山在乡下有老婆。

  判决:“吕张氏虐待养女,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公权两年。吕爱华由生父杨育近领回抚养,由吕恒山给付三百万元作为教育费用。吕爱华之医药费全由被告负担。吕张氏与吕恒山之姘居关系应即脱离,吕恒山并应保障其妻子(在乡下)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