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林东惨案绝不应归责于精神卫生立法不健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0:33:26
徐林东惨案绝不应归责于精神卫生立法不健全



  徐林东惨案被中青报曝光以后,已经有一些迹象表明,一些人极力将责任归结于精神卫生立法的不健全。诚然,精神卫生立法确不健全,有关精神疾病的鉴定、强制医疗的标准、程序确无法律明确予以规制。但徐林东惨案,绝不应简单归责于精神卫生立法不健全。正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出现的一系列灭绝人性的恶政、恶果不应归责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样,又正如市场经济体制下发生的一系列根本违反法治经济本质的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以权代法等恶果不应归责于市场经济制度本身一样。

  一句轻描淡写、近乎无耻透顶的立法不健全的废话,就能取代当地乡政府草菅人命、滥用公权力的罪责么?

  说到立法不健全,世界上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不可能有完全健全的立法。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有这样一个时代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能够称得上健全。因此,法律有漏洞,是人类生活的常态,这绝不应成为相关人员脱逃罪责的借口和保护伞。

  徐林东惨案中,地方乡政府权力滥用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对于当地乡政府来说,将徐林东关进精神病院的目的只是有效阻止徐林东的上访。为达成这个目的,即使精神卫生立法再完善,他们同样可以找到其它的场所让徐林东无以行使上访的权利。乡政府有的是钱,六年半以来为徐林东,以及还在精神病院的其他人支付的医疗费,不就是明证吗?

  我认为,斩断乡政府滥用权力的黑手,必须动用刑事手段。现有的事实,足以认定乡政府与精神病院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刑法上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重要法条,只要没有法定机关、合法程序、法定事由的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均应以此罪严厉惩处之。当前合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事由仅为“拘留、逮捕、执行刑罚”、“对于醉酒违犯社会治安者强制约束至酒醒”、及一些行政强制措施。所有上述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均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在此过程中,公民有权要求执行机关出示工作证件、并享有陈述、申辩等法定权利。

  必须将强送徐林东们进精神病院的人们“送进监狱”,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徐林东悲剧的再次发生。

  精神病院实施强制医疗的措施,自有其医疗规范。但本案中,精神病院却是显而易见地超越了其医疗规范,可以认定为精神病院与乡政府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罪”。

  徐林东的悲惨,绝非他一个人的悲剧。这个悲剧在公权力行使不受监督、公权力被滥用的现实状况下,确实是一个必然。如果将这个罪责为归结为立法不健全,确有为相关人员脱逃罪责的重大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