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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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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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评论】
【意义】
【余波】
【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英语:The Joint Declara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Question of Hong Kong),简称《中英联合声明》(英语: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即英国)就香港问题共同发表的一份声明,1984年12月19日于北京签订。
  这份声明指出:中国恢复对香港地区(即香港岛、九龙及“新界”)恢复行使主权,英国政府也于1997年7月1日把香港地区交还中国政府。同时确定了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政策方针。
  中国政府在声明中承诺,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中国政府会确保其社会主义制度不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香港本身的资本主义制度及民主制度可以维持五十年不变。这些基本政策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列明。
  联合声明于1985年5月27日中英双方互换约文之时起生效,并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Registration Number 23391;Volume Number 1399)

[编辑本段]【背景】

  1842年,清朝政府在鸦片战争中战败,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香港岛被永久割让,正式成为殖民地。九龙半岛在1860年的《北京条约》中也被永久割让。1898年,英国向清廷租借新界99年,租约于1997年7月1日到期。20世纪80年代初,根据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的构想,中国开始与英国谈判香港的问题,直到双方签署联合声明。
  中国设想在回归的香港建立特别行政区,并根据在《中英联合声明》中所作的承诺,制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了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1997年7月1日,中国按照《中英联合声明》确定的日期,正式收回香港。

[编辑本段]【评论】

  《中英联合声明》的签署在当时的英国引起颇大争论。一些人对于英国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港译戴卓尔夫人)能够与中国政府达成这一协议感到奇怪。实际上,英国在谈判桌上并无多少讨价还价的余地,没法阻止中国收回新界,又不能将香港分割,而中国收回香港的决心也不可动摇。
  而且,很多评论指出英国在谈判桌上的立场处于弱势:香港并非一个军事上可防护的地方,再加上大部分的食水和食物供应来自中国内地的广东省,因此,在经济上,乃至于双方协定上,只归还新界给中国,保留香港岛与九龙半岛是不可实行的。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市民在不能预见香港前景的情况下,对房地产市场有可能崩溃导致整个香港经济因而受到拖累。在新界的土地租借争拗也是一个问题。事实上,在70年代晚期,中英就香港前途问题进行谈判之时,最后商讨的议题就是和土地与财产有关。

[编辑本段]【意义】

  中英通过谈判,签署联合声明,解决了持续百年的历史遗留问题,为国与国之间处理同类矛盾创造了一个范例。《中英联合声明》也为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平稳过渡、顺利回归,发挥了重要作用。

[编辑本段]【余波】

  签订中英联合声明之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按照声明内的附件二成立。

[编辑本段]【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满意地回顾了近年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一致认为通过协商妥善地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有助于维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并有助于两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为此,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团的会谈,同意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下称香港)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如下:
  (一)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藉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
  (五)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九)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
  (十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十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联合王国政府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维护和保持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给予合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为求本联合声明得以有效执行,并保证一九九七年政权的顺利交接,在本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联合联络小组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二的规定建立和履行职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关于香港土地契约和其他有关事项,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三的规定处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声明和本联合声明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八、本联合声明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在北京互换。本联合声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代表
  赵紫阳 玛格丽特·撒切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