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试实务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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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考试实务热点问题解答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1日 17:17   中华会计网校

  【问题】

  如果一次性取得三年的租金收入,那么租金收入是在取得时一次性全部确认收入还是分三年确认收入?营业税及房产税是取得时一次性缴纳还是分次缴纳?

  【解答】

  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说白了,是收付实现制,而不是权责发生制。一次收三年的,于收到当时一次性确认收入交所得税,会计可以分期,形成时间性差异。

  【问题】

  1.我公司08年租入一仓库,由于经营需要,在仓库自建了一活动板房,当时是计提了房产税,因为某种原因,09年下半年几乎处于停产状态,而且现在不租用那个仓库了,这种情况下还用交纳房产税么?

  2.公司的外币账户(有余额)如果本月没有业务,是不是也要用月初和月末的汇率差进行调整?收到的银行利息单是按照利息清单日的汇率折算么?

  3.去年和前年的账务,有些是收据就入账了,都是以现金支付的,现在想进行差错更正,怎么处理好一些?

  【解答】

  1.租入的固定资产不用计提房产税,自有房产应当征收房产税,不管是否处于停产状态。

  2.需要调整。应当按月初汇率或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按贵公司的一贯财

  务操作)进行折算。

  3.真实的业务无需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问题】

  请教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如果1-3月亏损,4-6盈利,那怎么申报呢,是不是不管第一季度的,只报本季度的?

  【解答】

  根据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

  根据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也就是计算每季预缴所得税的依据是实际利润额。

  实际利润额=本年度利润总额-以前未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问题】

  A公司和B公司同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出资设立,现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A公司存续,B公司注销,B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A公司。请问:该验资程序怎么做?

  【解答】验资需要提供资料:

  一、设立验资应提供下列资料: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

  3、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9、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10、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

  11、政府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12、与无形资产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

  13、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14、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5、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承诺函;

  16、拟设立企业关于依法建立会计账簿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7、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18、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新设合并企业验资,除提供(一)所列资料外,还应该提供下列资料:

  1、合并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协议;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3、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合并的文件;

  4、有关合并的公告;

  5、合并各方的债务清偿报告或担保证明;

  6、合并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合并各方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合并各方对合并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8、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审验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相关会计处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