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东飞:离奇死亡岂是法治肌体上不愈的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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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19日 08:09潇湘晨报【大中小】 【打印】共有评论3条
在被刑拘约3个月后,山东文登市高村镇高村人于维平死在了看守所。家人在查看尸体时发现胸部有小洞,当时被告知是抠掉的粉刺。而尸检结果显示,死者遭遇了“针类锐器反复刺戳胸部致心脏破裂,心包腔积血致心脏压塞死亡。”
非正常死亡事件总有一个足以侮辱民众智商的离奇名目,比方说喝水死、摔跤死、噩梦死、洗脸死、发狂死、自缢死,等等等等。很明显,看守所方面原本也为于维平的非正常死亡准备了一个同样离奇的名目,那就是“抠粉刺死”,可惜白纸黑字的尸检结果阻止了一个新死法的诞生。
自云南“躲猫猫死”丑闻爆发以来,全国各地看守所发生的各种名目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被公开报道的在20起以上。3月26日,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有关会议上指出,最近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随后,公安部决定对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然而就在4月份,湖北荆州、河北唐山、山东威海又接连爆出非正常死亡事件。
2009年,全国看守所开展了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清理发现有 “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2207人,对其中涉嫌犯罪的123人依法提起了公诉。公众未尝不对这样的雷霆行动寄以厚望,以为从此以后“躲猫猫”可以成为一个充满邪恶但终究远去的记忆。让人始料未及的是,集中整治前脚结束,各种离奇死法随即接踵而来。舆论认为,李荞明之死之所以没有像孙志刚之死那样终结羁押场所漠视生命的罪恶,是因为后者直接导致了一部“恶法”的废止,制度之变远比运动式的集中整治更持久、更有效。
循着这样一个思路,社会各界曾呼吁对与看守所有关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比如实行侦押分离,将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划归司法部门,以实现其地位上的相对中立;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允许律师在场,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对看守所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轮换制,加大检察人员在看守所的监督权限,等等。这样的思路在解决问题方面,自然不乏其终极价值,但是一方面免不了远水不解近渴之嫌,一方面事实上并没有得到有关方面的积极回应。
制度真是一个让人矛盾的话题,以制度的改革来从根本上防范问题的发生,这当然是一个很好的主意,但是此前的制度难道是允许一个个生命在看守所莫名其妙地死亡的吗?恐怕没有哪一个人敢于大声说是。仅以现有的制度而言,它同样是以生命至上的原则来设计的。生命之所以在这里丧失了有力的庇护,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因为书面的制度赋予了一些不法者刑讯逼供或充当“牢头狱霸”的权力,而是因为这些制度被漠视了、架空了。监所的视频监控不也被认为是保护被羁押者权利的杀手锏么,关键的时刻它却兀自“坏掉”,当制度不被执行的时候,再好的制度也起不到丝毫作用。
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为什么常常和种种离奇的名目联系在一起?那是因为再侮辱智商的名目,最终都能在息事宁人的微妙心态下蒙混过关。事实上,这就是一种纵容作恶的暗示,违反法律践踏制度受到惩处的风险太小,明目张胆欺上瞒下的收获太大,种种死法此起彼伏也就不难理解了。既然生命至上,出了人命就必须严厉查处和惩治。非正常死亡是法治肌体上的溃烂,这样的伤如果长久不愈,必然导致不可收拾的恶化。杜绝看守所非正常死亡,需要涉及制度层面的长远变革,也需要见血封喉的猛药。而这记猛药不是要面向未病的将来,而必须从清算一而再、再而三挑战社会容忍底线的“死法”开始。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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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死亡  看守所  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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