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刑法》的年代是一个什么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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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刑法》的年代是一个什么年代?

(2010-04-14 18:17:03)转载 标签:

法律

反革命

单行刑法

单行法规

中国

杂谈

分类:所思所想

文/刘桂明

  今年是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实施30周年的日子。现在年轻的法律人可能无法想象,我国从1949年至1979年30年间竟然没有一部《刑法》。更加令人无法想象的是,那个没有《刑法》的年代究竟是一种什么状态。
  实际上,那时候尽管没有《刑法》,但还是有单行法规。那就是在建国初期的三个单行刑法,即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它是为了配合镇压当时反革命运动而颁布的;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它是为了配合“三反”、“五反”运动的;1952年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它是为了配合当时国民经济的恢复而颁布的。
  然而,尽管有单行法规,但执法者之执法水平、执法思维与当下时代实在不可同日而语。为此,民间曾经传播过许多千奇百怪的笑谈与奇闻。
  在这里,我不妨转述一个我听来的有趣而又有些辛酸的故事:
  在外地出差,和一群刑事法官下去调研。山路漫漫,大家开始说笑话解闷。既然都是法官,主题当然与案子有关。
  一位老法官说,1975年刚到法院工作时,国家根本没有《刑法》,一本1950年代起草的“刑法草案”,就是办案参考。没有经过任何法律训练的人,照样可以做法官、办大案。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定罪量刑的随意性很大,尤其体现在罪名认定上。为了争取政治正确,任何罪名之前都得冠以“反革命”三字,如杀人就是反革命杀人罪,强奸就是反革命强奸罪……
  有一次,某个村子出了起奸尸案,搁在现在,当然得定侮辱尸体罪,那时这就属于疑难案件了。法官们讨论了半天,始终没有结论,最后还是承办人突发奇想,拟定了罪名:反革命……不讲卫生罪!
  一车人皆笑。另一位法官忍不住了,也讲了个罪名故事:
  “说个真实案例,是我们90年代搞案件复查时发现的。也发生在没有《刑法》的年代。有位年轻工人,晚上做梦梦到和车间一名漂亮女工发生了关系,早上醒来很兴奋,到处向厂里人吹嘘,连细节都说得一清二楚。消息很快传到女工那里,那姑娘是个烈性子,羞愤难当,居然上吊自杀了。”
  “出了人命,事情就闹大了。年轻工人很快被保卫科抓了起来。案子到了法院,怎么定罪又成了问题,有人说该定反革命流氓罪,也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那年轻工人只是做梦,并没有真正耍流氓,就算说他耍流氓,也是口头耍流氓。最后,还是法院院长拍了板:反革命梦奸罪,10年!”
  一位女法官嫌我们讲得恶俗,便说了个带点浪漫色彩的:
  “有个村子,当年许多知青在此下放。有段时间,女知青们纷纷投诉,说总有人偷看她们洗澡。村里很重视此事,安排民兵和男知青轮流值班,终于破案,原来是村里一个二流子所为。案子到了法院,定罪又成了问题。其间,也有人提议定反革命流氓罪,可人家只是偷窥,没有动手啊。最后,还是一位军代表有见地,想了一个又贴合实际,又浪漫的罪名:反革命偷看青春罪。”
  我们聊得热烈,笑得大声,一位老同志一直闭目养神。见我们再无可讲,他终于开口了:
  “你们都说完了吧,我给你们说个猛的,也是真实案例,发生地点是昆明,80年代平反错案时,我亲手纠正的。两个年轻工人,其中一个家里有点小钱,买了块上海牌手表。你们要知道,那时候有块上海手表,可是很不得了的事情,跟你们女同志现在有个LV包包差不多。买表的那哥们儿,姑且称甲吧,有一天无聊,跟朋友乙打赌,说:你如果把路边那坨屎吃了,我就把手上的上海表扒给你!乙一听,靠,还有这么好的事,二话没说,就把路边那坨屎吃了……”
  我们都被雷住了,认真听老法官讲。
  “乙吃完,漱了口,嘿嘿,这个是我想象的,他总不能含着屎说话吧,就对甲说,把表给我吧!这个时候,甲反悔了,他肯定没想到乙会真得会把屎吃了,只好赖账不给。乙火了,要打甲。甲只好说,那我也吃一坨屎,就当还你吧,于是忍着恶心,也吃了路边另外一坨屎。”
  或许是情节太过离奇,车内安静极了。老法官点了根烟,继续说:
  “倒霉的是,乙吃的是新拉出来的屎,所以没事。而甲吃的是陈年旧屎,有毒,当时就不行了,送到医院时,人已经死了。出了人命,单位当然不会放过乙,把他扭伤到了公安机关。至于怎么定罪嘛……”老法官坏笑着看了看我们。”
  “反革命杀人罪?”
  “反革命贪婪罪?”
  老法官答:“反革命赌博吃屎致人死亡罪,15年!”
  大凡那个年代走过来的人都知道,类似这样的故事其实还有不少。只是这些经历那个时代的人现在大多都已经解甲归田了。
  直到1979年7月1日我国终于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并1980年1月1日开始实施。1980年至1997年,先后颁布了24个单行刑法,对《刑法》进行修改补充。可以说,1979年7月1日制定了第一部刑法典,标志着新中国刑法典从无到有。这部刑法典的法律条文共192条,其中,总则89条、分则103条,共规定了129个罪名。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一切工作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由于经济工作的重大变化,反映在法律领域也出现了各种各样新的形形色色的犯罪,所以法律条文也随之不断修改、补充。于是,从1980年至1997年17年期间共产生了24个单行刑法和106个复述刑法,补充了133个罪。
  直至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一部更加完备的新《刑法》。我们看到,1997年刑法典的内容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共15章,将1979年刑法典的192个条文,增加到452个条文,其修法幅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广,在我国立法领域可谓空前。可以说,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是新中国历史上最完备、最系统、最具有时代气息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法典。
  但是,随着社会情势的发展变化,我国《刑法》立法工作并没有因为1997年刑法典修订而停止。自1997年刑法典颁行之后,直至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立法方面已经通过了一个决定、八个修正案及若干个刑法立法解释。当然,未成年人刑法立法方面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因为,至今我们都无法看到一部完全适合未成年特点的《少年刑法》。
  30年,弹指一挥间。庆幸的是,没有《刑法》的年代早就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但是,通过上面那个充满文字想象力却充溢社会破坏力的故事,我们知道,一部完备稳定并能够限制执法者无限想象力的《刑法》,对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是多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