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 法院判区政府和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中国青年报 2009-12-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3:41:43
    杭州市居民吴妙铨近日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拿到了1000元损害赔偿。虽然他和邻居们这一年来为拆迁所打的一系列官司还没有结果,但他状告当地公安局在拆迁纠纷中行政不作为一案胜诉了,还是让他备感欣慰。

    质疑拆迁合法性 居民状告建设局

    2008年2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局向萧山区土地储备中心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意对城厢街道梅花楼社区进行城中村改造。拆迁许可证记载项目用地面积为225亩。

    实施拆迁时,拆迁户们要求萧山区建设局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梅花楼城中村改造项目政策依据等相关的拆迁文件和资料,但建设局一直未能提供。于是居民们对拆迁的合法性表示怀疑,认为建设局核发的拆迁许可证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2008年5月13日,何祥法等11户拆迁户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拆迁许可证。

    2008年5月30日,萧山区建设局向法院提供了拆迁行为的依据。但居民们发现,各个批文确定的用地面积之间存在很大差异。萧山区发展改革局立项文件记载的是210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是172.2亩,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只有117.342亩,拆迁计划与补偿方案是172.2亩。

    居民们对建设局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认为拆迁许可证相关内容不填写,占地面积不实,是一份不合法律规定的拆迁许可证。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缺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附件及附图,用地面积与拆迁许可证不符。

    2008年10月13日,萧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10月16日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拆迁方提供的证据形式上存在不规范、内容上存在不完备之处,且拆迁方在履行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职责时,在程序上也存在瑕疵。但上述不足之处并不损害拆迁方的合法权益,便驳回了被拆迁方的诉讼请求。

    2009年7月21日,拆迁户们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代理律师袁裕来提出,本案中,核发拆迁许可证行为存在重大的问题。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拆迁许可证由哪个部门颁发,只说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近10年来,袁裕来在杭州地区代理过很多征地拆迁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都是《杭州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萧山区还制定了《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这两个法规中都明确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国土部门。因此,袁裕来认为,梅花楼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由萧山区建设局核发的,这缺乏法律依据。

    9月1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诉讼,理由是拆迁户们已针对其律师所提出的问题向区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在袁裕来律师看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需中止本案诉讼,就可以作出撤销拆迁许可证的裁决。但是,中止诉讼,毕竟能够给协调解决创造条件。于是,11户拆迁户一直期待着。

    居民投诉遭遇冷处理 法院判政府履责

    然而,城中村改造工程并未因诉讼而停止,相反已进入了打桩施工阶段。打桩造成的噪音和振动严重影响了拆迁户们的日常生活。

    2009年5月4日,居民们向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城管局)投诉,要求及时制止拆迁方的违法施工行为。5月12日,城管局答复:桩基先行施工是萧山区建设局同意的。

    拆迁户认为,这一答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即使萧山区建设局同意施工,施工也是违法的,也应该依法予以制止。5月22日,何董、吴水潮、黄安根3位拆迁户代表以萧山区城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萧山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萧山区人民政府收到复议材料后,于5月31日向3位拆迁户代表发出通知,要求提供证明其曾要求萧山区城管局履行法定职责,而该局未履行的材料,逾期不交材料将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何董等人认为,经了解,该工程没有取得环评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属于违法施工。查处违法施工行为,系依职权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无需拆迁户提出申请,其申请复议时提供的《关于梅花楼城中村改造工程信访事项的答复》,就足以证明萧山区城管局是知道违法行为存在的。因而,他们对上交材料的通知未予理会。此后,萧山区人民政府没有作出复议决定。

    2009年8月13日,何董等三位拆迁户代表以萧山区政府拖延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10月1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10月19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在何董等三人申请复议时已经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萧山区政府再要求提供其他材料的行为不当,属于不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法院判决:责令被告萧山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针对原告何董等的行政复议申请,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

    拆迁纠纷公安出警不处理 法院认定不作为

    由于不配合拆迁,11户拆迁户自认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报复,空调外机、有线电视线、电话机外线、照明电外线、自来水管、汽车、玻璃窗、麻将机、卫生间设备等等,经常被不明身份的人破坏。

    2009年4月20日、22日,甚至出现了一拆迁户的大门上两次被泼上了粪便的事情。居民们先后十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但都没有处理结果。

    由于部分居民拒绝拆迁,梅花楼社区一度被断水断电,居民们只好自己想办法接电。2008年4月1日上午9时许,梅花楼社区治安队队员张怀中等人在拆除居民私自安装的电灯过程中,因居民吴妙铨对该过程进行拍照,双方发生纠纷。吴妙铨的照相机在双方拉扯过程中掉落地面损坏。吴妙铨认为照相机系被张怀中等人故意摔坏,遂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报警。

    当天上午9时33分,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巡逻车到达事发现场,并予以立案,确定案由为故意损毁财物。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于同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但未能确定导致照相机损坏的具体情节。

    2008年11月16日,吴妙铨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投诉,要求该局对张怀中等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但一直没有结果。

    2009年5月11日,吴妙铨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履行职责。

    萧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履行了法定职责;该局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系因破案线索有限所致,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吴妙铨的诉讼请求。

    吴妙铨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后认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此案相应的调查程序均已履行完毕,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但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在作出处理的要素已基本具备的情况下,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不依法作出处理,明显有履行职责怠惰的不当,原告起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成立。

    2009年10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政府在拆迁纠纷中不作为,法院先后判决公安分局和区政府败诉,在当地引起较大反响。

    袁裕来律师告诉记者,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较少,从而导致矛盾的尖锐化,拆迁户不得不选择上访。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这两个判决,让拆迁户们尝到理性维权的甜头。

    袁裕来说,希望这两起案件能开个好头,引起政府部门足够重视,使拆迁纠纷能够依法解决,减少乃至杜绝不必要的上访。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9-12/03/content_29654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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