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政府成为我们的仆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0:37:35
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在他著名的《自由选择》一书中写到,政府的职能主要有四个:保证国家安全、维护司法公正、弥补市场缺陷、保护那些“不能对自己负责”的社会成员。维护国家安全和司法公正,这样的工作必须由政府来做,因为除政府之外,没有任何其它组织和个人能承担起这些职责。
国务院高层最近表态,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据此看,跟下来几年政府会有大的改革举措出台。倘若如此,将是国家之幸、百姓之福。近20多年,中国经济可圈可点。但要指出的是,若政府改革不跟进,我们未来的经济发展会遇到麻烦。
我曾到南方某钢铁企业调研,听说了一件怪事,让我感慨万千。这个企业有一座炼钢高炉,已经过了报废的年限。领导层决定自筹资金,另外建一座新高炉。但报告打到政府有关部门上去,没有得到批准。这样一来,可就难坏了企业的领导,旧高炉已经在超期服役,而新高炉却不让上马,怎么办呢?后来他们灵机一动,重新打了份报告,不过,这次没说建新高炉的事,只是要求,对原来的高炉进行易地改造,结果很快批了下来。
我们知道,一辆汽车,这儿修不好可以到那儿去修,但一座炼钢高炉,是一砖一瓦砌成的,好几十米高,搬不动,移不走,怎么能易地改造呢。其实这里所谓的易地改造,跟建一座新高炉完全是一回事。但前者能批,后者就不能批,这不由使我想起了一个成语:朝三暮四。这个成语,最早是指玩弄手法,蒙混过关,现在的含义,是后来引申出来的。据《列子·黄帝篇》记载,宋国有个人爱养猴,后来越养越多,喂不起了,只好“将限其食”。他跟猴子们说,今后我给你们喂地瓜,早上给三块,晚上给四块,够吗?“众猴皆起而怒”,他一看不行,就换了个说法,“朝四而暮三,足乎”,结果“众猴皆伏而喜”。
这两件事情,一个是养猴子,一个是办企业,一个发生在古代,一个发生在现代,然而二者却有异曲同工之妙。
国企改革已经进行了20多年,很早就提出政企分开,但直到现在,政府依然管得很多,统得很死,做了很多费力不讨好的事,结果企业万般无奈,才不得不玩文字游戏,弄出上面的笑话。其实,这反映了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不该管的事情,揽了一堆,而份内的工作,却没有做好。用一句土话说就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
那么,政府应该做什么呢?这个问题很大,笼统地问,还真是不太好回答。在经济学大师亚当·斯密看来,政府最好什么也别做,只当个“守夜人”,晚上别人睡觉的时候,他出来打一打更,看一看门,报一报“平安无事”就可以了。到了凯恩斯时代,政府的责任更大了,要管的事也更多了;这个时候,看门的老头变成了居委会的老太太,不仅要协助民警搞治安,遇上邻里纠纷、婆媳吵架,还得出面调解一下,或者为下了岗的女工联系个工作,替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争取点救济等等,都是她的工作职责。
上世纪70年代,福利国家兴起,政府就更忙了,从摇篮到坟墓,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都要管一管。相比之下,这个时候的政府,更象一个家庭保姆,而且是一个受气的保姆,经常遭受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富人可能会抱怨,政府是在惩罚成功者,把大量的钱,从他们手中拿走,去救济那些不思进取的人;而与此同时,穷人也在嘟哝,说政府缺乏同情心,允许富人们花天酒地,一掷千金,却对他们生活水平的停滞无动于衷。
如果说福利国家的政府,扮演的是保姆角色,那么,在改革开放以前,我们的政府承担的则是家长的职能。从油盐酱醋、针头线脑,到职工的生老病死、住房医疗、入学就业,无不在政府的职责范围之内。说是政府的职责,其实有很多事情,政府并没有亲自动手,而是交给了企业,也就是所谓的企业办社会。不过,把话说回来,当时我们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吃的是“大锅饭”,这些事由企业管也好,由政府办也罢,背着和抱着一样沉,反正企业是国家的企业,职工是国家的职工,不管谁出面,本质上是一样的。现在不同了,我们要实行市场经济,政府和企业,必须丁是丁、卯是卯,分开算帐,你的孩子你领走,我的孩子我养大,双方分清职能,各司其职,不能在混在一起,吃“大锅饭”了。那么,政府的职能应如何定位呢?
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在他著名的《自由选择》一书中写到,政府的职能主要有四个:保证国家安全、维护司法公正、弥补市场缺陷、保护那些“不能对自己负责”的社会成员。维护国家安全和司法公正,这样的工作必须由政府来做,因为除政府之外,没有任何其它组织和个人能承担起这些职责。
其中的道理,大家都明白,也不用我多说。需要着重解释的,是政府的第三和第四项职能。
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等价交换。我享受了你的产品或服务,我得掏钱,他给我造成了损失,他得赔偿。这个原则虽然很简单,但却是市场效率的源泉。不过,在有些场合,这个原则可能无法执行。比如,你自己掏钱建了一盏路灯,为过往的行人提供照明,行人得到了你的服务,他们应该掏钱,以弥补你建路灯的成本。但如果真的去收费,那可能是很困难的。也许会有人说,我自己能走这段路,根本不需要你照明,你非要向我收费,那是强买强卖;甚至有人会这样讲,我的眼睛怕光,我根本不愿意见到路灯,你在这里弄了盏路灯,损害了我的眼睛,我不让你赔偿就是好事。
大家已经看到,等价交换的原则在这里玩不转,这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是没有人愿意去建路灯,因为无法收回成本。但我们又的确需要路灯,怎么办呢?一般来说,类似的产品,应由政府来提供。在这里,政府就是在弥补市场的缺陷。
政府的第四个职能,是保护那些“不能对自己负责”的人。这里所谓“不能对自己负责”的人,用一个法律术语讲,就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儿童是典型的无行为能力的人,一般来说,我们把他交给父母。但交给父母,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政府的保护。如果有极端不负责任的父母,对孩子为所欲为--虐待他们、残害他们,就得需要政府出面,来保障孩子的基本权利。
有一点需要说明,政府手中的权利是一柄“双刃剑”;可以用来为民造福,但如果被滥用,就会威胁个人自由。弗里德曼特别提醒人们,要警惕政府权利的滥用,他说:“要把政府的活动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让政府成为我们的仆人而不让它变成我们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