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官员卖假地质报告 受审时喊冤称被钓鱼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4:15:02

广州官员卖假地质报告 受审时喊冤称被钓鱼

2010-03-04 05:17:09 来源: 大洋网-广州日报(广州) 跟贴 39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广州市一官员收取2.5万元给人开假地质报告,使用假地质报告可挖山取土牟取巨额利润,该部长被记者暗访偷拍下来,在法庭上官员坚称是遭到钓鱼,是冤枉的。法庭认为记者不是执法者,提供的证据有效。有市民认为不钓鱼难出真相,反对者则认为牺牲个人隐私权。


罗锦华被控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昨日出庭受审。番法宣/摄

广州地质调查研究院一副部长受审,记者调查方式成控辩焦点

新快报3月4日报道  花2.5万元就可买份假地质报告,随之挖山取土牟取巨额利润,本报近日独家报道了广州地质调查研究院质量审核部副部长罗锦华收钱替人出具假地质报告一案。罗锦华因此被控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昨日上午在番禺区沙湾法院受审。庭上,罗锦华及其辩护人均称记者“钓鱼执法”诱人犯罪,不能作为证据采纳。

开假报告收2.5万

今年44岁的罗锦华是广东丰顺人,案发前为广州市地质调查研究院质量审核部副部长。

2009年7月10日下午,广东某电视台记者根据群众举报,为调查广州市地质调查研究院预警室主任刘永全(另案处理)出售虚假《广州市地质灾害应急点调查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造成番禺区大石街冼村出现假借治理地质灾害为名、挖山卖泥的问题,前往广州市地质调查研究院暗访(暗拍)。经该院预警室副主任黄健民(另案处理)介绍,记者找到罗锦华。

“我是被记者陷害的”

记者假借广东东方电力有限公司需要在本区扩建仓库、开山挖土的名义,向罗锦华提出购买《报告单》。罗锦华和黄健民出具了一份编造灾情、夸大险情的虚假《报告单》,并现场收取了记者给予的2.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罗锦华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忏悔、哭穷、愤怒、喊冤……罗锦华称“被”犯罪。

昨日庭上,个子不高的罗锦华大步走上法庭,或许早知家人都会前来旁听,一上来他一直满脸笑容地挨个和旁听席上的家属打招呼,以至于忘记关注脚下,走进旁听席时一个趔趄险些摔倒。

不忘招揽回头“生意”

昨日庭上,罗锦华称出具地质报告并非自己的职权范围,故其还是事后向黄健民要的空白报告单,并拉上黄一同作业,他坦言出具地质报告是免费的。

对于收钱出售假地质报告一事,罗锦华承认确有其事,但他当庭喊冤称自己是被人陷害,称当日是该院预警室副主任黄健民将两名记者介绍过来的。两记者要求他帮忙出一份假地质报告单,他开价6万元。双方随后谈定价格为2.5万元。

据参与暗访的记者的证词称,临别时,罗还说“以后有这样的事(买报告)再来找我”,公开向其招揽生意。

庭审直击

力证称记者陷害自己

罗锦华一直认为自己是被人引诱,按照记者的要求一步步做出了犯罪行为,认为记者“钓鱼”诱人不公平……罗锦华越说越激动,从年前召开的省两会,到近日各报热议的记者“钓鱼”事件及评论,旁征博引力证记者“陷害”了自己,并建议法官去读报。

法庭上,对于自己被指控的罪行,罗锦华供认不讳。但他称自己上有八旬老母下有读书幼女,妻子无业在家,自己是家中的顶梁柱,请求能予以轻判,“让我能尽孝道”。他同时称自己自幼家贫,一路读书出头,如今也算专业人才,“希望能让我继续为社会做贡献”。

庭审结束后,罗锦华的大哥指责记者害了弟弟,他称弟弟是家中唯一的收入来源。出事后,请律师的6万元还是他代出的。除此之外,每月他还要给念书的侄女1500元生活费。“他家盖房子欠了30多万元,要真是贪官不会这么一穷二白……”罗大哥激昂陈词痛责旁听记者,旁边的罗妈妈和尚在念书的独女,在旁边伤心抹泪,连话都说不出来。

专家观点

“钓鱼”取证应予采纳

“个人取证也能作为证据被采纳。”昨日,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高一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但对于个人取证,只要不侵犯他人隐私权,不采用禁止销售的窃听器进行录音录像等,则可作为证据采纳。哪怕是利用摄像机、录音笔获取的证据,也是可以采纳的。但目前在刑事责任方面,对个人取证的规定尚为空白,但是否采纳由司法机关根据自由裁量权决定。

对于热议的记者“钓鱼”取证是否合法一事,高一飞表示,对于“钓鱼”取证不能一概而论。以执法部门“钓鱼”取证为例,是否认可要看其是被动性回应,还是主动性引诱。对于前者,在道德上不可取,不能作为判定违法的证据,但后者是可以作为证据采纳的。但这是对于执法机关的要求,对于公民个人乃至记者“钓鱼”不能以此类推。

但他认为,对于记者“钓鱼”取证应予采纳。判定一行为是否违法,要看其动机和目的是否正当。从记者“钓鱼”案看,记者并无违法的动机,只是为了发现违法,在行为上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也并未侵犯个人隐私等。

激烈控辩

记者非执法者 所采证据可用

记者“钓鱼”买到的报告能否成为本案证据?这成为昨日庭审双方控辩焦点。昨日庭上,陈启环律师为罗锦华辩护,他坚称记者“钓鱼”执法越俎代庖,不具备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对此,公诉人认为记者并非执法部门,其“钓鱼”行为可作为证据使用。

陈启环指出,记者采用“钓鱼执法”方式,通过口头要约、承诺方式,对被告人进行故意引诱,一步步将其引向其设定的犯罪行为,人为制造出新闻事件,由此得出的证据不能用以定罪。

对此,公诉方认为,记者并不是进行执法,而是对官员卖地这一事件进行追查采访,只是其使用了“隐性采访”的方式。同时,新闻媒体本来就有舆论监督的职能,因此不算是“越位”。

一份假地质报告即可挖山取土,陈启环认为被告出售假报告固然有错,但这也涉及到相关职能部门在挖山取土方面监管的严重缺失或不作为,相关部门也涉嫌玩忽职守,不能将所有责任都归咎于被告一人。

陈启环进而指出,记者在隐性采访时,通过故意设圈套、陷阱,诱使对方上当受骗,无异于制造犯罪,存在教唆犯罪甚至自身犯罪的可能性。

对此,公诉方认为“记者不暗访往往难以掌握真实情况”,且此案中记者也并未侵害到被告的个人隐私。至于诱人犯罪一说,公诉人认为记者并不存在引诱。

市民热议

赞  不钓难出真相

记者“钓鱼”钓出违法官员,究竟是非法诱人犯罪还是合理曝光?该报道经本报独家报道后引起广大市民热议,对于记者“钓鱼”一事,有力挺者,也有反对声音。

退休老人黄伯认为记者“钓鱼”合情合法,“记者的暗访、调查给我们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大学生杨同学对此也表示赞同,“记者要还原真相,只能‘乔装打扮’,不‘钓鱼’就得不出真相,这也是无奈之举。”他认为,记者和地质局的人员并无利益冲突,这么做不是为私利。

 

白领何先生、外来工林先生、潘先生等也纷纷对此表示赞同。网友“安检门”等多名网友也跟帖表示赞同,称记者“钓鱼”暗访是“不得已而为之”。

弹  泛滥也可怕

但也有不少网友指出,记者“钓鱼”虽能还原真相,但很可能是牺牲了个人隐私权等为代价的。网友“沙尘暴”表示,无论是执法机关还是新闻媒体,采用隐蔽手段调查、取证,均需得到法律允许。

而一律师所从业人员则表示,从职能上看,记者并没有权利去进行暗访,“钓鱼”有点主动诱人犯罪的嫌疑,不公平的。网友“平沙落雁”更指出,法律不仅是保护自己,也是规范他人的准绳,一旦“钓鱼”人人皆用时,“社会不就乱了吗?”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黄琼 黄宏晓) 【已有39位网友发表了看法,点击查看。】 复制网址 | 闪电邮转发

关于 钓鱼 地质报告 官员 记者

  • 记者暗访与“钓鱼执法”不能划等号 2010/03/02
  • 四川省人大代表:给执法人员回扣是"钓鱼执法"根源 2010/01/31
  • 上海市长韩正谈钓鱼执法 坦言城市管理存在不足 2010/01/28
  • 2009十大焦点评论:钓鱼、被时代、官员雷语(图) 2010/02/01
  • 上海浦东"钓鱼执法"案两官员遭行政警告 2009/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