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易中天与刘仰的美国宪法之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2:15:34

评易中天与刘仰的美国宪法之争

 

在对待美国宪法的看法上,刘仰先生与易中天先生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依笔者陋见,在这场辩论中,双方都存在一些问题。易中天先生的问题在于,在论述问题中的个别地方,缺乏严谨;刘仰先生则依然是老问题,即在论证问题的过程中经常偷换概念或把握不准概念的本质。

先说易中天先生。

一、易中天先生认为,“正是一部宪法缔造了一个国家。”“制定出来以后还能维持200多年不变,这真是一个奇迹”。在对一部宪法作用的表述上,这种说法显然错误或者不够严谨的。从易中天先生的话语中看出,他说的这部宪法就是美国的1787宪法。而这部宪法是有过多次修改的,如仅1789年美国宪法就增加了10条修正案,规定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和信仰自由等。说它“200年不变”不能不说是个硬伤。还有,在宪法与国家的关系上,应该是先有国家,后有宪法,也就是说,是掌握了国家政权的人们制定宪法,而不是“宪法缔造了国家”。正如刘仰先生所说:“这个说法不妥当。所谓国家,包含领土、人民和主权等,一部宪法不可能缔造这些东西的全部。”“美国《宪法》后来有过修正条款”,而不是如易中天先生所说的“200多年不变”。

二、易中天先生关于“不问动机,只问结果”的说法也是有问题的。易中天先生说:美国制宪代表“制定宪法、建立合众国政府的动机,……是什么呢?是独立战争时他们”要收回“借出去的‘国债’”,“正是这并不崇高的动机,却造就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宪法。”“还有,制宪代表‘防官如防贼’的动机,固然不过‘大资本怕大管家偷钱’。但其结果,却是……小资本、老百姓的也保住了,不好吗? 可见,动机不纯,未必结果不好。”“但我知道,美国的开发商,是不敢也不会逼得拆迁户自焚的。这就至少保证了‘不最坏’”。易中天先生还列举了李斯建议秦始皇“焚书坑儒”的动机是“为了帝国的长治久安”结果是二世而亡。“文化大革命,动机怎么样?”“好极了!”“结果呢?也不用说了吧?” “其实,就连希特勒、本·拉登、波尔布特,动机如何,都很难说。”“所以,不要问动机”。其实,这种辩论问题的方法就很有问题。首先,易中天先生只讲了动机与效果关系的个别情况,对全部情况却避而不谈。比如,2009-10-23 11:52:37来源于中国新闻网(北京)《男子火烧不忠妻子被捕 200多村名签名“保释”》的报道一文的核心提示:浙江一男子放火烧自家房子想与不忠妻子殉情,未遂被捕,200多村名签名“保释”。近日,法院以放火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浙江一男子的动机是放火烧房子与妻子同归于尽,这种明显的犯罪动机,是由于妻子的不忠引发的,所以浙江男子只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这是典型的先“问动机”后出结果。再如新华网合肥2010年2月8日电(记者陈菲、程士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阜阳市颍泉区区委原书记张治安受贿、报复陷害和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汪成报复陷害李国福自缢身亡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治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报复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当时李福国揭发张治安贪污受贿罪的动机,就是想把张治安绳之以法,结果是张治安果然被绳之以法,也是先有目的,后有结果。所以,有些事情我们是不能不问动机的。易中天先生自己把“动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还列出了四种情况,但在分析具体问题时却只分析“动机”与“效果”不同的两种情况,而不分析另外两种情况。这种论证问题的逻辑,是不是从个别性前提得出普遍性的结论的错误逻辑啊?其次,易中天先生的“不问动机,只问结果”的说法,也是与辩证唯物主义理论相背。所谓动机,就是行动前的设想和想要达到的目的,所谓结果,就是行动的结局。右倾机会主义者的代表人物伯恩施坦说过:运动就是一切,目的是微不足道的。也就是说,没有目的的行动是右倾机会主义的行动,而缺乏理论指导(即理论指导)的运动则是盲动。易中天先生所说的“不问动机,只问结果”的行动,是否是盲动啊?其实,动机与结果(效果)之间的关系,毛泽东早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就有非常明确的论断:我们是动机和结果(效果)的统一论者,只看动机不看效果或只看效果不看动机都是不对的。

总之,易中天先生“一部宪法缔造了一个国家。”“制定出来以后还能维持200多年不变,这真是一个奇迹”,以及“不问动机,只问结果”的说法都是值得商榷的。

再说刘仰先生。

一、美国宪法的适用范围只能是美国公民,而不会是其他国家的公民。这是常识,没有必要多费口舌,相信刘仰先生也非常明白。不然,美国宪法就不能叫美国宪法,应该叫国际公法了。然而,就是这种常识性问题,刘仰先生竟然忽略了。比如他在论证“美国宪法向富人、资本家倾斜”“也导致美国宪法防权力滥用不防资本无法无天”现象时,所列举的美国联合水果公司鼓动美国政府入侵危地马拉,保证联合水果公司在危地马拉的特权的例证,就把美国宪法运用到危地马拉这个国家人民的身上。美国对危地马拉的战争,并未发生在美国境内,而是发生在危地马拉境内,而危地马拉人民并非美国公民,美国宪法是不能用于危地马拉人民身上的,对危地马拉人民是无效的。很明显,这是把美国宪法用错了地方。另外,美国与危地马拉之间的战争,属于国际关系的范畴。在国际关系中,国与国之间只能凭实力说话,而不是凭宪法说话。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就是,刘仰先生把美国宪法也当成了危地马拉宪法了。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这个例证也是无效的。还有,美国的西进运动。美国制定1787年宪法时,只有13州,也就是说,阿布拉契亚山以西还不属于美国的领土,而刘仰先生却认为已经是美国的领土了。他说:“美国开发商把无数印第安人‘拆迁户’都杀了,而且很多都在‘制宪会议’开过之后,好几百万啊。”“西进运动”实际上是美国领土的扩张侵略。刘仰先生再次扩大了美国宪法的适用范围。

二、美国1787年宪法并非如刘仰先生所说,对“奴隶问题”并未“做出结论”,而是“做出结论”。刘仰先生说:“事实上,这种防范有一个很简单的基础,那就是参加制定宪法的那些美国人,大多都是有身份、有地位、有巨额财产的社会精英,他们对权力防范的潜意识是防止权力侵犯他们的个人财产”,而对“奴隶问题”并未“做出结论”,“因为奴隶是他们的财产,他们必须要保护自己的财产,防官如防贼,目的之一也就是防止最高权力剥夺他们包括奴隶在内的财产。”在对美国宪法性质的认识上,刘仰先生显然又比易中天先生认识得更深刻。不过刘仰先生论述的是“防官如防贼”,对易中天先生的要害——“防权力滥用”,却没有击中。同时,美国1787年宪法并不是如刘仰先生所说,对“奴隶问题”并未“做过结论”,而是“做过结论”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7年)》明文规定:“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众议员之选举人所需之资格。……(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纳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公民及五分之三非公民。并包括服役数年之人,但未被课税的印第安人不算。)”这里所说的“五分之三非公民”就是指的黑人。黑人的人数按五个人算三个人计算。可见黑人已被算在了各州“人口数目”之中了。第三点,按笔者的理解,刘易二先生所争论的宪法应该是1787年宪法,而不是以后的美国宪法。但刘仰先生在论证这部宪法中所举的事例,有许多不属于美国1787年宪法时期。比如刘仰先生在驳易中天先生关于“但我知道,美国的开发商,是不敢也不会逼得拆迁户自焚的”这句话时,所举印第安人的例证就是:“据我所知,美国开发商把无数印第安人“拆迁户”都杀了,而且很多都在‘制宪会议’开过之后,好几百万啊。除非我们不承认印第安人是拆迁户,或者不承认他们是人。”据笔者所知,美国的“西进运动”开始于19世纪中期,而美国1787年宪法的第一次修改是1789年,也就是说,“西进运动”发生在1787年美国宪法已经修改之后。用1787年宪法修改后的1789年宪法时的事例去证明1787年宪法,是不是有张冠李戴之嫌呢?

综上所述,我们从刘易二先生的几次论争中并没看出一个正确的结论。主要原因是,双方在讨论问题时心态都不够平和,心态不平和就难免在思考问题时有疏忽。所以表述不到位、偷换概念、证非所论、纠缠细节、误击目标等现象时有出现。相比较之下,刘仰先生在这些方面显得更突出一些。笔者倒是希望二位先生冷静一下,认真、仔细思考一番,然后再紧紧围绕着几个问题进行讨论,或许还能达成共识,给广大网友们一个正确的答案,否则,可就真叫瞎折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