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今起实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16 18:04:11
13种情况下可提取公积金余额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苏永华 实习生吴刚)今起,《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职工在13种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余额,省内异地买房有望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
条例多处向困难群体倾斜,着重对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按规定,职工符合以下6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可以提取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离休、退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出境定居;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以下7种情况下也可提取公积金: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规定,银行直接或者变相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中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并公示。
此外,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与其他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为双方职工异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提供服务。届时,省内城市居民到武汉购房,可望跨城市使用公积金贷款,享受利率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