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因病死亡待遇 - 已回答 - 天涯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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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体现镇委、镇政府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关心,充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转发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东民字〔2007〕179号)、《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镇财政供养的镇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包括:镇属公务员单位在编人员及编制离退休人员、公安交警在编民警及编制离退休人员、镇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编制离退休人员、镇公办中小学及中心幼儿园在编教师及编制离退休人员、镇属在职聘用人员(一类合同工、二类合同工、三类合同工、四类合同工、五类合同工;镇公办中小学及中心幼儿园聘用教职工)。
     二、抚恤待遇标准(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一)镇属公务员单位在编人员及编制离退休人员、公安交警在编民警及编制离退休人员、镇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编制离退休人员、镇公办中小学及中心幼儿园在编教师及编制离退休人员
     1、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照东民字〔2007〕179号文件精神执行,则发放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丧葬补助费标准:一次性发放本人生前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本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二)镇属在职聘用人员
镇属在职聘用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
     1、一次性抚恤金标准:6个月工资(月工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2、丧葬补助费标准:一次性发放本人生前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本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3、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月工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镇属聘用人员离退休后死亡的,由社会保障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相关待遇。
     三、工作人员因工死亡抚恤待遇
     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抚恤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家属慰问金标准
     镇属公务员单位在编人员及编制离退休人员、公安交警在编民警及编制离退休人员、镇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编制离退休人员、镇公办中小学及中心幼儿园在编教师及编制离退休人员、镇属在职聘用人员(一类合同工、二类合同工)死亡的,对其家属进行慰问,慰问金为10000元。镇属在职聘用人员(三类合同工、四类合同工、五类合同工;镇公办中小学及中心幼儿园聘用教职工)死亡的,对其家属进行慰问,慰问金为5000元。
     工作人员家属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由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镇组织人事办、镇财政分局根据其困难情况酌情考虑适当给予困难补助,困难补助最高限额为10000元。
     市驻镇单位正副职、各村(社区)“两委”干部,在我镇任职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进行慰问,慰问金为3000元。
     五、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费补助
     镇属公务员单位在编人员及编制离退休人员、公安交警在编民警及编制离退休人员、镇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编制离退休人员、镇公办中小学及中心幼儿园在编教师及编制离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由该工作人员提出申请,镇财政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该工作人员2个月工资(月工资按本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若同一直系亲属死亡存在两个或以上可申报补助的,取月工资高的在职在编人员进行申报,但只限一人申报。
     六、丧葬事宜必须按本市殡葬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对违反市殡葬政策规定的,不执行本规定事项。
     七、非镇财政供养单位,如镇属公司、各村(社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标准执行。
     八、本规定由镇组织人事办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