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清欠不力 领导不得出国(人民日报 200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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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清理政府工程拖欠出禁令
部门清欠不力 领导不得出国
政府投资项目年底前全部偿清

2005年06月14日
本报福州6月13日电 记者赵鹏报道:日前,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向全省各相关部门发出明文禁令:凡因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协调不力,未按期完成本部门或本系统清欠任务的,其省级补助资金将暂停或减少;清欠工作严重滞后的,其部门领导还将暂停出国出境考察。
据了解,截至2004年12月底,福建省共追回拖欠工程款30.7亿元,偿还农民工工资6.6亿元,其中2003年拖欠工资清欠基本完成。福建省建设厅副厅长李尧介绍,政府工程是去年清欠工作的重点。为此,福建省建设厅还配合省发改委对省本级政府拖欠工程一一进行落实,排出还款计划,以确保2005年前完成政府工程款的清欠工作。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在通知中要求:全省各地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要在今年上半年前解决70%的拖欠款,年底前全部偿清,省直部门要带头完成。对拖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今年上半年前偿清;对拖欠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上半年应偿还70%以上,年底前全部偿清。省直部门没有完成清欠任务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将一律停止其单位新项目立项和招投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省直垂管部门和省交通、水利、教育等专业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单位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的,要予以停止审批新上项目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等;贻误清欠工作,以及不认真履行督查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另外,福建省还规定今后要对拖欠项目分类督查,落实清欠责任。对拖欠数额存在纠纷,经调解无效的,要督促其尽快进入仲裁或诉讼渠道解决。对逾期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不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项目,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财政投资拨款不到位造成拖欠的,按资金渠道,由项目拨款单位在今年5月底前拨款到位;对属于未经批准擅自超概算或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拖欠项目,应主要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偿还欠款;对本单位和本系统已判决生效的拖欠工程款案件,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协助法院于2005年底前执结。对法院在执行中遇到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的,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予以配合。
《人民日报》 (2005年06月14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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