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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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务员腐败”现象
——由“廉政保证金”想到的
作    者:       吴曦
学    院:   公共管理学院
专    业:   土地资源管理
年    级:      2004级
学    号:     42651117
指导教师:
论文成绩:
日    期:  2006年6月3日
中文提要
改革开放以来,腐败问题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呈现出易发多发现象,其涉案范围、参与对象、危害程度都出乎预料。利用职权,安插亲朋、好友,买官、卖官,大肆贪污受贿,挥霍国家巨额财产,大吃大喝,奢侈无度的现象层出不穷。尽管党和国家始终保持对腐败的高度警惕,一刻没有停止与各种腐败现象的坚决斗争,但仍未遏制住蔓延之势,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忧虑,老百姓对政府的信心和支持度也有所降低。为此,有必要对当前腐败多发原因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以积极探索有效地预防和治理对策。
关键词:
廉政保证金 高薪养廉 政治体制建设法制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
2005年1月1日,公务员“廉政保证金”制度开始在杭州市下城区和宁波慈溪市率先进行试点。“廉政保证金”到底是怎样一个制度呢?简单地说就是廉政公务员可以拿30万。这项制度的主要制定者杭州市下城区区委副书记、区纪委书记朱钟毅解释道:“廉政保证金以公务员个人负担为主,单位则按照一定的系数补贴,个人负担部分及单位补贴系数是按照工龄、行政职别等因素来确定,并不固定。”为了详细说明这项原本复杂的制度,朱钟毅举例说:“一个22岁、刚刚参加工作的公务员,按照规定,他每年交纳保证金500元,初定他的补贴系数为0.3(如果表现优秀,这个系数会逐步提高,可能会调到0.6、0.8,甚至达到1),那么单位每年补贴的数额就为150元左右(包括利息)。而按照正常的公务员升迁,一个公务员从踏入机关到处长这个级别上退休,初步推算,可一次性拿到近30万元。”“官员清正廉洁,廉政保证金将全额奉还。但是如果官员违纪违法受到处分,将扣减保证金。处分不同,扣减程度也不同。”这个制度备受广大学者和老百姓的关注,顿时众说纷纭。
浙江省政协委员黄传平认为,可按类似住房公积金的办法,提取一部分薪水,财政也可适当补助,为公务员在职期间建立一笔廉政基金,以鼓励大家奉工守法,杜绝公务员在职期间利用职务搞腐败。
但是也有很多反对的声音。反对的声音核心在于“廉政保证金本身是涉嫌违法的,不能在全国推行”。公务员的工资是合法收入,是个人财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的合法收入和私人财产,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剥夺。有人说,这种廉政保证金(扣工资)并没有完全剥夺公务员的合法收入财产,然而,这种做法却限制了个人对其合法财产的处置、使用、支配,尽管这是出于良好的动机,但仍然侵犯了个人的财产权利,这是涉嫌违法之一。法律上的保证金,应当是行为人个人的财产经费,而廉政保证金用单位的财产经费来为自己的行为作保证,怎能起到保证作用。“所以,廉政保证金的做法,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已经将单位的行政公款,变成个人财产”,“公款变成了私款,违反了现行的财政纪律和财经制度”。也就是说,这种廉政保证金的做法,是一种违反法律和政策的“涨工资”,这是涉嫌违法之二。持这种说法的人还认为“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是公务员应尽的义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六条),如果尽最基本的义务都需要报酬,那么我们的社会到底是要求进步还是要求退步?北京大学的夏学銮教授认为,“廉政保证金”是建立在“腐败人人有份”的基础之上,而腐败现象在国家公务员中不是普遍的现象而只是个别人的行为,所以,“廉政保证金”制度的确立对大多数公务员形成了隐型的人格损害,这种制度是不可取的。
不论是“廉政保证金”还是“高薪养廉”,无非是国家想用行政公款给予国家公务员更多经济上的利益,而使他们在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不腐败。实际上国家的做法对于真正有腐败心理的人来说只是杯水车薪,腐败者的欲望是个无底洞,是国家给予的30万或50万不能满足的。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庭受贿打1800多万元,原河南省副省长丛福奎受贿930多万,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多次受贿共计人民币436万余元;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枝受贿703万。可见,廉政的经费是满足不了腐败者的需求的。尽管国家三令五声地要求公务员“廉洁奉工”,刑法也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腐败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规定,比如“个人贪污受贿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并没收个人财产”。但事实上这些公务员不顾共产党员的信仰、不顾国家法律、无视亲人的劝阻,还是走向了犯罪深渊,这就不得不使我们对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作一个深入的分析。
(一)            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的不完善是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中,这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西方国家都是经历了近百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旧的体制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的体制尚未健全,致使不正当交易的机会增多,一些人钻改革开放的空子,利用法律和制度的漏洞,巧取豪夺,大肆进行各种犯罪活动,采取各种手段中饱私囊。
(二)体制的不健全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原因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客观现实要求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权钱交易之所以是腐败最集中的体现,就是因为在国家的工职权力中,党的权力严重失衡,权力过于集中,体现出“人治”而不是“法治”从根源的角度来看,我国的腐败问题的性质是体制性的。从根本上讲,现阶段存在的腐败问题,不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而恰恰是改革迂回、无深度、不配套、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和民主政治弱化的结果和根本原因。
(三)政策法规严重滞后
为市场经济服务的法律保障机制、监督机制、制约机制不健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关系应该靠法律调解和约束。但当前我国法制尚不完备,存在不少漏洞和空项,给腐败者提供可乘之机
虽然有颁布的法律,目前也存在有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情况,与反腐倡廉直接有关的法律很大程度上与当前反腐斗争的需要脱节。对已查清的一些大案、要案的犯罪分子(主要是职务较高的人)惩处打击力度不够,一些贪污受贿动辄数以十万百万计的领导干部,从公布处理结果来看,凡担任过一级领导的贪官,几乎都能免予“斩立决”,最终判决往往是死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没有落到实处,给其他公务员的警示作用很小。
(四)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使诱发腐败的因素增多
从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上讲,公有制、非公有制等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经济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但这种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必然形成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各利益主体必然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必然产生一些不正当竞争,这个时候就会有人为牟取暴利而不择手段地对掌握一定权力的工职人员进行拉拢腐蚀,这就容易发生“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权钱、权物、权色交易等腐败行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制度并存是我国的分配制度,它有利于提高广大劳动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但是这种分配制度也造成了地区、行业和职位收入之间的差异,有限的工薪收入让有些工职人员感到囊中羞涩,逐渐心理失衡,滋生了腐败的念头。
(五)党风不正的催化作用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化的思想渐渐侵入人们的心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思想进入了中国,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腐朽的思想,这一切,都与腐败现象的产生有一定的关系。关心群众疾苦的作风,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看不到了,造成的后果必然是损害群众利益,脱离群众,腐败现象也就产生了。另外,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比较紧张,一些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淡薄了,他们名义上是人民的公仆,实际上利用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谋取私利。近几年出现的腐败现象与党风不正的催化作用关系密切。
基于以上的分析,腐败现象的减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改变:
(一)深化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
就目前来看,我国负担反腐任务的各个专门的部门的人事任免和财务管理都是掌握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手中,而在业务上又受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这样很难实现反腐败工作的任务,以致很多地方出现“以权压法”和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办案的现象。从权利和权力的角度看,政治体制的改革要家大选举、决策、执行和监督等的民主含量,治理腐败的关键就是实现由单方国家权力集中控制的模式向多方位社会控制模式转化,使党政行为逐步由“人治”走向“法治”,以法制的稳定性来保障政治的稳定性,并保证社会控制的秩序。
经济体制的改革的任务就是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让不必要的微观主题退出经济领域,实现依法状态下的企业自由化,以保障经营主体充分的权力活动空间。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由“集权”走向“分权”的改革,是减轻腐败的根本出路。
(二)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各种监督和监控系统
在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建立一套适合当前反腐斗争的法律是我们的一个重要任务。建立的监督系统应该是没有权力干涉的,否则反腐工作很难有效。其次要加强民间对反腐工作的监督,包括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的监督。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对腐败官员的惩处力度
在金钱、财物和美色的巨大诱惑下,一些意志薄弱者的理想信念动摇,思想意识蜕变,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不断滋长,在放弃自律和缺乏他律的环境里,使得一部分人堕落成腐败分子。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一直在抓党风廉政建设,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现在新的社会条件反腐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中央应加大思想意识教育的力度,使公务员从思想上去追寻自己行为的合法性,起到防微杜渐的效果。
腐败现象不仅仅是存在于现在的中国,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在其他的时候,腐败现象也是普遍存在,只要有阶级的存在,有权力的存在,腐败现象就不可能根除,国家只有通过对自身监管能力的提高来采取有效措施实行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努力从源头上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为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加公正、廉洁、文明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张康之,李传军,张璋.《公共行政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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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郝雨凡,《腐败与公共秩序体系的建立》,《中国社会科学辑刊》1995年2月春季号
4.张成福,《大变革 中国行政改革的目标与行为选择》,改革出版社,1993
5.孙传宝,《当今中国廉政与腐败的较量》,中国工人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