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新闻舆论监督困境与法律应对、社会责任-菏泽小语-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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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6 |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新闻舆论监督困境与法律应对、社会责任

标签:   奶粉  石家庄  现代  舆论监督 

 

3月7日,随着北京三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竞拍体以616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竞拍成功三鹿核心资产,田文化的被起诉,三鹿奶粉事件渐渐落下帷幕。

2008年北京奥运会成功的举办,中国政府实践了 “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三大理念的承诺,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也在每个国人的心目中留下了无与伦比的美好印象。但是,当人们还沉浸在奥运会成功举办的欢乐喜庆之时, “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又使国人跌入了愤慨揪心之痛。一批知名企业受到牵连,波及整个中国乳品行业,以致震惊海内外。

奶粉事件的舆论渐趋平缓,但奶粉事件披露出来的地方政府的压制、瞒报,无良企业的金钱开道,各界对企业责任的深切关注。面对受害幼儿家长领导的几千、几万元不等的赔偿费,与儿童的身体健康相比,何忧以堪?

痛定思痛,我们不得不检讨事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为何一个涉及食品安全的奶粉个案,何以在短短几天时间里引发奶业行业危机,食品公共安全危机,“Made in China”中国品牌危机,乃至中国政府的信任危机。

本文通过对“三鹿”奶粉事件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尤其是新闻媒体在事件中的责任缺失,以及双重性格分析,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与引导能力,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新闻媒体有效履行社会责任进行研讨,并提出新闻立法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一、“三鹿”奶粉事件演变为信任危机的几个关键环节

消费者投诉,问题暴露后拒不承认事实。2003年“阜阳大头娃娃”事件中在媒体披露的45家问题奶粉企业名单中榜上有名。但仅仅17天之后,三鹿以一张阜阳市疾控中心开具的“公开道歉声明”,从问题奶粉事件中轻松解脱。

2008年3月,三鹿收到消费者投诉,三鹿开始对“肾结石娃娃”问题进行调查。召回部分问题奶粉。直到新华社发布召回全部问题奶粉的新闻,三鹿借口奶农在原料奶中加入了蛋白物质,拒不承认在加工环节作了手脚。

地方政府瞒报,地方媒体沉默。2008年8月2日,石家庄市政府得到三鹿集团有关“问题奶粉”的报告,但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没有将有关情况上报。而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政府是应该在两小时内向河北省政府报告。同时,石家庄市药监部门和质检部门都没有按规定上报。相关农业部门也未对奶站进行有效监管。奶粉事件揭开前后,当地媒体异乎寻常的沉默。

百度“失语”,危机公关道德缺失。三鹿与百度合作的“公关文稿”被网民搬到网上并迅速传播:“目前在百度上享受新闻公关保护政策的企业有…等,政策享受起点为自然年度500万元的广告投放……经公司与百度相关部门的多次深度沟通后,百度已经同意将对三鹿集团的公关保护政策降低至年度300万元广告投放,可以将目前几大事业部早期负面删除。目前奶粉事业部已经投放120万元,集团只需再协调180万元就可以与百度签署框架协议,享受新闻公关保护政策”。虽然百度声明以严词拒绝了三鹿代理公关公司的提议,但三鹿问题爆发后,百度的反应与网络媒体的特点不相符却是事实。9月11日,百度问题奶粉的信息几乎为零。9月12日google 的相关信息条目数是11400,百度11。9月13日搜索“三鹿公关案” google条目数34500,百度243。9月14日,百度发表声明称,确实收到三鹿的代理公关公司类似要求的电话,但是当时就予以拒绝了。

媒体的社会公器作用错位,双重性格暴露。2007年9月2日,“每周质量报告”特别节目《中国制造》首集播出的专题片《1100道检测关背后》,声称调查了三鹿婴幼儿奶粉生产的整个流程,是企业对消费者的尊重。

2008年8月,三鹿荣获几十家平面媒体以及电子媒体联合评出的“30年,改变中国人生活的中国品牌”。

2008年9月,8日,各大媒体相继报导甘肃14名婴儿因食用某品牌奶粉引起肾结石症状。11日,新华社发布消息,召回全部被污染的三鹿奶粉。《东方早报》记者简光洲以《甘肃14名婴儿疑喝““三鹿”奶粉致肾病》为题报道奶粉事件,16日央视《新闻联播》报道国家质监总局对三聚氰胺专项检查结果,包含蒙牛、伊利在内的22家奶粉生产企业奶制品都含有三聚氰胺。

中国品牌危机,中国媒介形象受损。9月17日,外交部发言人就三鹿奶粉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4日,国台办就三鹿奶粉在台处理情况答记者问。10月10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部分国家对我国出口乳制品采取限制发表谈话。媒体一致质疑:奶源污染是个别企业的错还是中国奶业的潜规则?患者数字为什么不能及时发布?是少数企业问题还是政府监管失职?“中国制造”普遍如此吗?

二、事件过后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反思

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今天, 当我们为第一个在报道中点名批评三鹿奶粉的《东方早报》记者简光洲叫好的同时,用科学发展观的视角重新审视作为大众传媒的我国媒体,反思事件中媒体舆论监督出现的问题,从新闻媒体大众传播与文化产业的职能属性,去考量我们现行舆论监督的管理机制、运行过程和监督绩效,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1、关于党的领导在新媒体时代的实现方式问题。

“三鹿”事件发生后,三鹿集团给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写了一份报告,报告中提了两条建议,其中一条是希望政府能够控制媒体对三鹿的负面报道。虽然目前没有石家庄市政府对地方媒体就三鹿问题是否授权的明确报道,单从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石家庄市地方媒体保持沉默的情况就可以猜出一二。

众所周知,“党管媒体”一直是我国媒体的宏观管理原则,沿用的是革命战争时期发展起来的对党报党刊的领导方式。“党管媒体”体现在党性和人民性的关系处理上,实践中一直坚持人民性应服从党性的原则。新闻媒体要站在党的高度,以党的利益和主张作为选择、评价和报道新闻的标准,以而维护党的利益和意志。在程序上,新闻报道与舆论监督都要依据党委的授权来决定相关内容,尤其是重大问题需事前请示事后汇报。

三鹿奶粉事件地方媒体的沉默,表面看来与党的关于重大事件新闻报道审批程序上不相违背,但在贯彻执行党中央精神上,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上却没有履行其社会责任,客观上造成了媒体在坚持党性原则的同时,置人民的生命健康于不顾的影响与后果。近几年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重庆万州事件等一列事件的发生,当地媒体也都存在集体失语的问题,由于缺乏主流媒体和权威信息的发布,致使谣言四起,加上在其他外力的作用,最终酿成了社会性的群体泄愤事件。

2、现行媒介管理体制与媒介产业化发展的相对滞后。

我国现行调整媒体日常传播活动的规制是由党的领导人的讲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内行为准则构成的。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确立与完善,社会公众对新闻信息的需求逐步加大,原有党报党刊新闻报道与舆论监督能力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新闻信息的需求,于是,各种都市类媒体应运而生,尤其是一些股份制媒体、上市公司、网络等新媒体的出现,使传媒呈现以党的机关媒体及现代传媒集团,都市市民媒体、专业媒体和百度、QQ等社会资本控制的新媒体并存的多元发展态势和媒介新格局。

媒介格局的变化并没有带来媒介管理方式和媒体管理规制的改变,原有传统规制的制约使新闻舆论监督的活动空间仍然停留在原有党报党刊的监督范围,特别在对突发事件、重大问题的报道方面没有大的突破。但是多样化的发展态势要求与之相应的管理方式的变革,现代传媒产业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以及相关产业在国家经济社会中的作用,需要建立一套既符合新闻传播规律,又符合产业发展的现代管理机制。

3、从法理学角度看现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法律适用。

新闻自由与舆论监督的法律基础来源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在新闻传媒的法治建设方面,目前还没有专门适用新闻传媒的部门法。依据1999 年3 月15 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任何个人、组织、企业、社会团体的日常活动,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新闻媒体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不论作为政治较量的工具,还是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将大众传媒的新闻报道与舆论监督纳入法制化发展的轨道已经势在必行。

4、  媒介的职业道德与社会责任的法律保护。

“三鹿”事件媒介的“潇洒”转身,社会公众在惊诧的同时,不由不对主流媒体的媒介公信力产生质疑,媒介的信息预警与社会责任感到哪里去了?

新闻工作者没有遵循起码的职业道德规范。近年来新闻侵权案件屡见不鲜。从本事件中的百度失语,联想到前几年北京电视台记者“纸包子”新闻造假事件,山西繁峙金矿爆炸事故中的11名记者受贿事件,湖北黄冈《鄂东晚报》报社领导以曝光当事方丑闻相要挟强拉广告行为, 再到《中国食品质量报》等主流媒体记者站负责人以报道相要挟, 主动向被报道对象索要, 甚至设计事端来索要财物的案件,一系列案例背后展现了新闻工作者从弄虚作假、被动获利,到主动索要财物,勾勒出一条新闻工作者从质变到量变的蜕变轨迹。

法律对新闻舆论监督的保护不到位,新闻产品的交易缺乏法律规范。与新闻自由得不到法律充分保障和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空白相比,我国法律对人格权、名誉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保护比较成熟和完善。媒体实施舆论监督一旦发生诉讼,就面临原、被告之间法律保护性条款上的不对等问题。这也是新闻侵权之诉媒体败诉率比较高的主要原因。

法律规范与媒体的舆论监督在事实认定标准上也有较大差异。新闻媒介的监督一般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媒体更多的是行使其环境守望的功能,以事前监督与提醒为主,更多的注重对过程的监督与对不良后果的防范。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适用新闻侵权的法条,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导致在法律适用上缺乏对新闻媒体特殊性的考虑。这就引起了不同标准的社会监督问题。

当前的做法一般是掌握公权力的在职官员,在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东窗事发造成损失之后,才经党政授权媒体,传媒再众口一词地大加鞭斥。从本质上说这与大众传媒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相悖的。

因此在新闻媒介履行监督职能时首先会权衡报道的风险与个人的得失,造成了其社会责任感缺乏动力。

  三、法制化是解决新闻舆论监督困境问题的有效方式

1、关于党的领导的实现方式问题。

关于党性与人民性的问题,根据党的“三个代表”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党性与人民性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性原则与人民性原则应该是统一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是体现党的领导的最高表现,也是新时期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具体要求。只有通过法律方式将党对新闻工作的指导原则、将对重要新闻事件的审批程序确定下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之路,使之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才有可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真正得以贯彻实施。

关于党的传统媒体与多元化新媒体的社会角色分工问题。媒介融合的时代,不仅是新技术与新介质的融合,更多的是资本的融合。虽然我国在媒介的准入上尚有严格的限制,但在实践中,媒介的存在方式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原有纸介质的传统媒体面临逐渐萎缩的困境,网络等新媒体因其个体传播、群体传播以及其双向互动的特点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新的媒介格局对党的领导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这是单纯依靠原有控制手段是不可能实现的。

2、法制化与国家形象传播。

    新闻发言人制度塑造了政府公开透明的良好形象,但是新闻发言人在奶粉事件公开问题上的遮遮掩掩加剧了外国媒体对有关问题的质疑,以致发展为对中国政府的信任危机。舆论监督的法制化可以促进政府的信息公开,这是构建并维护国家良好的媒介形象,提高国际话语权的前提。公开透明的政府,健全规范的法律制度,有效的新闻舆论监督与较高的媒介公信力才能切实提高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不断增强我国传媒的国际影响力,早日改变“西强我弱”的国际舆论格局。

     3、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框架。

确认监督主体的独立法人地位是实现舆论监督,提高媒介公信力的首要内容。新闻法的适用对象:(1)《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国家级及地方以事业单位形式存在的机关媒体,(2)以《北京日报报业集团》等现代企业集团模式存在的机关媒体,(3)以现代企业模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形式的媒体,如上市公司《北京青年报》所属北青传媒,(4)以及以民营资本为主的sohu、网易等新兴媒体。共同特点是:具有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新闻侵权之诉的举证责任及免责条款。  新闻侵权之诉应该确定新闻单位的主观恶意作为认定侵权责任的原则。新闻侵权行为的客体一般为被监督对象的人格权或名誉权,目前在涉及新闻侵权的案件中,一般使用《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对媒体一方是不利的。因为,在舆论监督中,由于媒体的职责是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行为以公布动态信息的形式进行监督,要媒体承担对事实的举证责任有一定难度。加上,舆论监督以负面批评性新闻为主,很容易受到被监督对象的起诉。只要媒体秉承公正、客观的原则,本着如实反映事实情况的注意进行了报道,就不应认定为侵权。因此有必要以法律形式确定媒体在舆论监督时的举证责任与免责条款,从而解除媒体履行社会责任是否会招致侵权官司的后顾之忧。

关于新兴媒体服务商的条款。主要是通过法律形式规范网络服务商的权利义务以及禁止性条款。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已经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提高舆论监督与舆论引导能力是新闻工作者和网络管理者的首要任务。规定互联网服务商等新媒体的法律主体责任不仅从法律强制性的规范上防止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且有利于畅通党和政府与社会各界获取信息、平等交流、达成共识的渠道,有利于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对舆论进行恰当有效的引导,从而实现疏导情绪,化解危机,凝聚人心的目的。

关于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限制性条款。涉及恐怖暴力、国家安全、国际关系等情况的信息,媒体有义务向政府报告,而无权擅自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的限制媒体权利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