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醉驾”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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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醉驾”当慎重   2009.11.13      A04版:新闻 稿件来源:报刊文摘

    李克杰在11月10日《中国青年报》撰文说,近日,南京正式通过媒体曝光醉酒驾车者,首批公布的106人都已被拘留过。交管部门称曝光还将不定期发布。在笔者看来,通过媒体曝光醉驾者无异于对他们实施“二次处罚”,同时有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从我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看,交管部门对醉酒驾驶者的行政处罚方式仅限于拘留、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交管部门在媒体上公开曝光醉驾者,旨在通过道德谴责和贬损人格使醉驾者受到震撼,本质上已经是对醉驾者实施的“法外处罚”和“二次处罚”。

    有评论认为,南京曝光醉驾者名单并不侵权,其理由之一是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并非私人行为,之二是曝光为便于舆论监督和满足公众知情权。事实上,这两条均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要求,知情权必须以隐私权为界而不是相反,否则就难以理解我国诉讼法规定的“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或许交管部门是以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原则为依据而认为曝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实,这是对“公开原则”的误解,并混淆了公开与公示的区别。执法公开要求执法过程和结果必须公开,要求严格依据法定程序,不得进行暗箱操作,而决不是授权执法机关在实施完全部执法行为后再将被处罚人“拉出去示众”。媒体曝光醉驾者反映了执法者乃至全社会不健康的“示众情结”,对此必须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