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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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登记概述http://bbs.aicbbs.com/dispbbs.asp?boardid=33&Id=164176<工商登记理论与实务>第一节    企业及企业登记概述
一、企业概述
企业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对象。做好登记工作,首先就要对企业这个社会主体有所认识。
(一)企业和企业法人的概念
现代社会主体可以简单地分为个人和组织两大类。企业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组织。从经济角度去观察和理解“企业”的概念,就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从这个概念中反映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社会经济组织,是通过一定的人员和财产相结合形成的实体。
2、它稳定地从事经营活动,计较投入产出,希望从投入中得到最大的利润,实行经营核算。
3、企业依法设立,获得合法身份,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从法律角度考察企业,凡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均称之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确立企业法人制度的好处,在于使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二)企业法人的基本特征
企业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依法成立。企业法人是企业中的一种,但不是任何企业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具备法定条件,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2、企业法人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内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所谓生产经营是指创造社会财富和提供服务的活动,包括生产、交易、服务等。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3、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这种独立资格表现在:一是独立于企业投资人,即企业法人与投资成立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二是独立的财产权利和财产责任,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三是独立于主管部门。企业法人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四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这一特征是法人有自己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法人的人格独立于其成员人格的明证。
(三)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
设立企业法人的立法原则,因时代、地域及企业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大体包括以下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从罗马社会到中世纪,西方社会的商业社团是依事实而存在,而不是依法设立。国家对企业的设立不加干涉,法律也不承认企业是法人,故成立企业既无法定条件,也无登记注册程序。近代以来,除瑞士民法对于非营利法人仍采此主义外,已不多见。
2、特许成立主义,也称立法特许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需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可。例如,从中世纪后期到近代工业社会,公司成立的依据是国家元首颁发的特许状或国会的特别法令,每成立一个公司就需颁发一道特许状或特别法令。公司的法律人格在于它独立承受特许状或特别法令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迄今,英国仍保留着特许公司。
3、许可设立主义,又称核准设立主义。企业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之外,还要经过主管行政官署的审核批准。目前我国部分行业中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设立,就采取了注册前的审批主义。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也实行许可审批主义。
4、准则设立主义,也称登记准则主义,指法律预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设立人可依照该条件设立,一旦符合法人的成立条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不对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四)企业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种类。目前我国在企业登记中,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通常按责任形式、所有制性质(经济性质)和资本构成将企业分类:
1、按投资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划分,分为有限责任类型和无限责任类型。有限责任类型包括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无限责任类型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这样划分能明确地反映出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能力,不仅有利于国家管理,而且也有利于企业间的经济交往。
2、按所有制性质或经济性质划分,企业分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采用这种划分方法除了可明确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外,还可使国家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采用不同的经济政策和监管办法。
3、按资本构成划分,分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投资方式、分配形式、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外商投资企业又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样划分的目的是适应国家统计、宏观决策的需要,也是适应国家管理的需要。
二、企业登记概述
(一)企业登记的概念
企业登记,是指为使企业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而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对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进行审查、核准,并颁发有关证书或记载有关事项的行为。我国的企业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此企业登记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其行为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企业登记分为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两种。
1、企业法人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的目的是创设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企业的法人资格进行审核确认,授予其法人资格,并对其组织和存续加以监督管理。企业法人登记是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合一,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同时也取得了营业资格,因此企业法人登记还具有营业登记性。
2、营业登记
营业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按法定程序和条件审查营业单位的合法经营权,核准后发给经营凭证的登记行为。我国对经营单位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无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只要在市场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均需办理登记注册,方准许开业。
(二)企业登记对象
前面讲过,企业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这些不同类型的企业,也就是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登记注册的对象。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这些企业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1、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国有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或财产归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的企业。它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两种类型。
3、联营企业,是企业之间或企事业单位之间,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所组成的某种联合经营的经济组织。依照联营各方的法律责任和合作关系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三种形式,前二者须办理登记注册。随着公司法的颁布实施,联营企业已逐渐淡出经济“舞台”。
4、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此问题将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章节作专门阐述。
5、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主体。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7、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特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主体,他既不同于公司企业具有强烈的资合性,也不同于合伙企业呈现明显的人合性。一般来说,股份合作制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依照股份合作制形式成立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体现了人合与资合相结合的特点,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采取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
8、公司。公司已逐渐成为我国最主要的一种市场主体。从世界范围看,公司制也是投资者首选的组织形式。《公司法》出台之前,我国的公司概念是模糊不清的,公司与企业法调整的企业并无实质差别。《公司法》出台后,对公司下了明确的定义,老《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我国的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这里面也包含四个要素:(1)依法设立;(2)以营利为目的;(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设立基础;(4)独立的企业法人。
(三)现代企业登记制度沿革
企业登记法则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古罗马时代,商店都必须悬挂牌号,以公示其营业状态,可以说是商业登记制度的起始。中世纪时期,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各国,商业繁兴,有所谓商人组合,凡是欲取得商人资格者,必须登记于组合员名簿,除组合员姓名外,组合员所用的营业牌号等,均应记载,以后逐渐进化,成为今天的企业登记制度。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登记法则最早出现于欧洲。1844年英国公司法开始规定公司注册制度。德国于1861年颁行的德国商法典,规定在地方法院设置商业登记簿,由地方法院办理。随后,日本及欧洲诸国,均加以仿效。日本于明治32年3月颁布的商法,其商业登记由商业营业所在地的法院设置商业登记簿,办理登记。法国于1867年修正了商法典,但对于商业登记,并未作规定,到了1919年3月,才以特别法规定,在地方商事法院或民事法院,设置“地方商业登记簿”;办理一般商业登记,1935年10月又增设“中央商业登记簿”。
我国历史上有过一段时间出现轻视商业的情况,对于商业的监督与保护,不予重视。清末虽有部分商业必须报部领帖,方准开业,但也只是以征收牙税为目的。直至清末颁行大清商律、商人通例,才开始有商业注册的规定。国民党政府于1928年颁行了商业注册暂行规则,共35条, 1937年正式制定商业登记法,共29条。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了第一部企业登记法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62年颁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先后制定一系列的企业登记法规,主要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等,企业登记制度逐渐走向成熟。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企业登记制度也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和完善之中。
(四)企业登记的意义
企业登记是确认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的必要程序,是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体现。企业登记工作对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维护正常市场竞争,促进多种经济成分健康发展,推动企业制度改革,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企业登记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企业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和市场竞争的基本单元,其主体资格、法律地位应该是完全平等的。企业登记就是以法律制度来维护竞争主体的合法与平等。一经登记注册,企业就可以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并独立履行和承担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2、企业登记是市场准入控制的重要手段
把住市场准入关是企业登记工作的重要目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干预不断减少,行业管理不再作为管理企业的主要手段。企业登记机关认真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确认和规范经营主体资格,有条件把好市场主体“入门”关,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3、企业登记是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
通过企业登记,将经营主体纳入了政府的管理视线,促进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推动了外资引进工作,产业机构得到了改善和升级。通过企业登记,国家可以准确地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和相关数字,及时了解和分析企业的结构和层次,为政府实现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
4、企业登记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
依法登记是登记主管机关行使企业登记职能的首要原则。登记机关与登记对象———企业,同属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同时受到登记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企业登记这样一种政府行为既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手段,也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同样要受到企业和公众的监督。三、企业登记法律体系
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后取得进入市场的合法资格。由此可见,企业登记法律体系是调整企业、登记机关以及二者之间经济、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现行主要的企业登记法律、法规和规章
我国对企业的条件、程序和责任的规定,以及对不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行为要件散见于三十多部法律、法规及规章中。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它标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体系的确立,对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企业合伙和企业法人合并、分立、变更等都作出了相关规定,是市场准入法律体系的基石。
2、有关企业所有制的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3、有关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4、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
5、有关登记注册的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还包括各类设置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市场准入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
第一,体系较为完整。我国的市场准入法律法规起源于建国初期,发展于改革开放之后,完善于1988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形成了由数十部有关法律法规组成的完整的市场准入法律体系。
第二,两种市场准入制度并存。我国仍处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这种局面决定了两种企业制度并存的现状。一是以所有制形式为主线立的法,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二是以组织形式为主线立的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两条主线的并存决定了市场准入制度的双轨并存,具体体现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