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采访的一件“打黑”大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3:02:49
作者:十年砍柴
今年以来,“打黑”算是热度很高的关键词,我想起了曾经采访过的一件“打黑”大案,当然这件个案并不能说明其他“打黑”案件和其类似,也无意否定现在各地“打黑”,只想讲一个故事,或许能提供某种思维的角度。
大约是七年前的初秋,我还在某中央媒体做记者。某全国人大代表辗转找到我,这代表是辽宁丹东一位60多岁的老太太,是全国优秀的“人民调解员”,其主要成绩是安置帮教工作做得好。-----所谓“安置帮教”,就是帮助那些“两劳释放人员”(劳改、劳教)就业,减少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因为我以前在主管安置帮教的某国家部委当过几年小吏,认识了这位老太太。此人找到我,乃是为当地一位姓程的老板鸣冤,程老板被当地政法系统打成了“黑社会”。
全国人大代表利用自己的身份给自己办私事,谋私利,也不算什么出奇,开始我也没太在意,毕竟这只是她一家之言,我答复是“看看材料再说”吧,那时候我和许多人一样,认为民营企业家有黑道背景也很正常。不久,一审判决了,程某家属在北京找了位大律师,判决结果还不错,丹东中院一审判决程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而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强迫交易罪”判了20年。-----原来传出的风声是要判死刑的。这下,我觉得这个案子可能有意思,因为在老太太此前寄给我的材料显示,一审开庭前,丹东公安部门是将此案作为侦破“建国以来当地最大的一起打黑案”渲染的,连续几个月当地的电视台、电台、报纸密集报道此案侦破“惊心动魄”的过程,欢呼“打黑”的伟大胜利,而且该案是公安部挂牌督办,为此当地警方受到公安部嘉奖。-----凭我的经验,事情到这个地步,若有一分“黑社会”的性质,也决不可能草草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一定背后大有文章。
于是,我和另一位记者去了丹东采访,那是我第一次去辽宁,采访过程惊心动魄,处处遭遇盯梢、恐吓、莫名的骚扰,而我采访到的资料显示,如此将一个人以“黑社会”治罪,真是太可怕的。据了解,根本原因是这位程老板开矿和当地某重要官员的弟弟-----同样是一个矿老板发生冲突。而当地警方和检方指控程老板“黑社会性质”犯罪主要依据有两点:
一、纠集一帮“两劳”释放人员如何如何。-----这是媒体在“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报道中常用的语句,也是那位全国人大代表为程老板鸣冤的最重要原因,因为成就老太太“安置帮教先进”大名的,就是靠这位程老板。在老太太的推荐下,连续多年程老板的企业接纳了数十位“两劳”释放人员。这些员工中,大多数安分守己,当然也有打架斗殴者------即使没有“劳改劳教”经历的员工也不乏这类人。那位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的老太太很是不平:为什么没事的时候,程老板接受两劳释放人员就业,是为政府解忧?而一旦要找他麻烦,就是“纠集两劳释放人员”?
二、以暴力威胁相邻矿主将矿井低价转让他。-----这一条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最重要的情节,谁知道是个“乌龙球”。一审开庭,律师神通广大,排除各种阻力,总算把那个被“暴力威胁”的关键证人找到庭上当庭质证。------证人出庭这本是一个法治社会正常现象,但在中国却很奢侈。这个证人当庭推翻以前的书证。说他本钱小,这个矿经营不下去,而和程老板的矿相邻,卖给程老板,合并经营就好多了。所以他老婆建议他找程老板商量,看他能不能接手,程老板答应了,给的价钱也公道。可程老板被抓后,他被警方弄到公安局,要求他承认是程某威逼,否则扣人扣车。当时他担心怕事,就糊里糊涂地签字了,回来后他老婆骂他,说你怎么能干这样昧良心的事情呢?这回大庭广众下,他若不把这事说清楚良心不安。
由于关键的证据被推翻,“黑社会性质”犯罪就无法构成,只能就程老板所开的加油站曾出售掺杂质的汽油的情节,判他“销售伪劣产品罪”成立,好歹让他获罪,如果无罪释放,情何以堪呀!
我采访那位当庭推翻书证的关键证人管某时,这位管先生还十分激动,说“太黑了,这样‘打黑’太黑了!”。
我们也和主持“打黑”的当地公安局高层人士通电话,因为我在丹东时,每次打车都问司机,知道程老板么?回答是:“知道,那是去年打掉的黑社会!”----可见宣传力度之大。我问那位警官,现在一审没有认定程某黑社会性质犯罪,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显然,程某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已是板上钉钉的事情。而警方通过地方媒体,那样密集、高调宣扬自己“打黑”成就,让广大市民认定程某就是个“黑社会”,是不是构成对程某的名誉侵权?警方是否考虑以同样的方式澄清事实,消除影响?那位警官说:这个,和警方就没关系了。警方通过媒体宣称侦破某案,是惯例!
此案后续:
后来辽宁高院以该案事实不请、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丹东中院重审,但直到2004年,重审结果未宣判。最终结果如何,我没有再了解。但无论如何,程某“涉黑”不成立,轰轰烈烈的公安部督办的“打黑”大案就如此虎头蛇尾。
2003年12月12日,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对原丹东市公安局案审处处长卢兆忠、原丹东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副支队长李茂坤两人涉嫌刑讯逼供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卢兆忠有期徒刑两年,李茂坤有期徒刑一年。
卢兆忠获刑的原因是:2001年,卢兆忠担任丹东市公安局“7·21”专案组副组长,负责程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讯工作。同年9月10日,卢兆忠召集部分专案组成员开会,指示审讯时要把涉案犯罪嫌疑人程绍贵(记者注:程老板弟弟)押至该市黄海宾馆二楼留置室铁笼内进行审讯。 9月11日凌晨2时许,办案人员将程关入铁笼内进行审讯,审讯一个小时后卢又指示把程铐在铁笼两侧栏杆上呈大字形双手平行固定。11日早7时许,卢到留置室察看过情况,晚20时许,程绍贵被发现状态异常,急救中心医生赶到现场时,程绍贵已经死亡。
法医鉴定:程绍贵系在患有脂肪心、肺结核、胸膜粘连等疾病基础上,因带械具长时间处于异常体位而使呼吸、循环功能发生障碍,最终导致肺功能衰竭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