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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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1081号

颁布时间:2008-12-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其中,“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二、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利润总额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3.“附列资料”填报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一纳税年度税款在本纳税年度抵减或入库金额。

(三)行次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计算填报。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本行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本行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本行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计算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

14.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金额”列计算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列计算填报。

16.第1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本行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17.第17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计算填报。

18.第18行“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10%的数额。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计算填报。

19.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计算填报。

20.第20行“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准予按照支出额一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计算填报。

21.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计算填报。

22.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

23.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后的所得额。

当本表第23行<0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如本表第23行>0时,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4.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

本行通过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填报。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25.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

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6.第26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27.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行。

    28.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法定税率与实际执行税率的差额,以及其他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数额。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计算填报。

29.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计算填报。

30.第30行“应纳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7-28-29行。

31.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32.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的数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报,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33.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34.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35.第35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季)度在总机构所在地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36.第36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季)度在总机构所在地累计预缴在财政调节专户的所得税款。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37.第37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已在月(季)度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累计分摊预缴的所得税款。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38.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就地预缴税款的比例。

39.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40.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41.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42.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纳税年度入库所得税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一(1)第2行或附表一(2)第1行或附表一(3)第2行至7行合计。

2.第2行=附表二(1)第2+7行或附表二(2)第1行或附表二(3)第2至9行合计。

3.第10行=本表第1-2-3-4-5-6-7+8+9行。

4.第11行=附表一(1)第17行或附表一(2)第42行或附表一(3)第9行

5.第12行=附表二(1)第16行或附表二(2)第45行或附表二(3)第10行。

6.第13行=本表第10+11-12行。

7.第14行=附表三第55行第3列合计。

8.第15行=附表三第55行第4列合计。

9.第16行=附表一(3)10行或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10.第17行=附表五第1行。

11.第18行=附表五第6行。

12.第19行=附表五第14行。

13.第20行=附表五第9行。

14.第21行=附表五第39行。

15.第22行=附表六第7列合计。(当本表第13+14-15行≥0时,本行=0)

16.第23行=本表第13+14-15+22行。

17.第24行=附表四第6行第10列。

18.第25行=本表第23-24行(当本行<0时,则先调整21行的数据,使其本行≥0;当21行=0时,23-24行≥0)。

19.第26行填报25%。

20.第27行=本表第25×26行。

21.第28行=附表五第33行。

22.第29行=附表五第40行。

23.第30行=本表第27-28-29行。

24.第31行=附表六第10列合计。

25.第32行=附表六第13列合计+第15列合计或附表六第17列合计。

26.第33行=本表第30+31-32行。

27.第40行=本表第33-34行。


 

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的一般工商企业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2.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

本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

3.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1)第4行“销售货物”: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2)第5行“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4)第7行“建造合同”: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4.第8行: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

(1)第9行“材料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2)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3)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取得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4)第12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

5.第13行: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1)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已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直接填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已确认的非货币交易收益的差额。

(2)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3)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除上述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6.第17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11行。

(1)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

(2)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

(3)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的金额。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

(4)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净收益的金额。

(5)第22行“罚款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

(6)第23行“债务重组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行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

(7)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的金额,包括补贴收入。

(8)第25行“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确认的收入。

(9)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本表第2+13行。

2.第2行=本表第3+8行。

3.第3行=本表第4+5+6+7行。

4.第8行=本表第9+10+11+12行。

5.第13行=本表第14+15+16行。

6.第17行=本表第18至26行合计。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八第4行

2.第2行=主表第1行

3.第13行=附表三第2行第3列

4.第17行=主表第11行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的一般工商企业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 “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成本。

2.第2行“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

(1)第3行“销售货物成本”: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2)第4行“提供劳务成本”: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3)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发生的使用费成本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发生的租金成本。

(4)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3.第7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成本。

(1)第8行“材料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发生的支出。

(2)第9行“代购代销费用”:填报纳税人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发生的支出。

(3)第10行“包装物出租成本”: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发生的租金支出和逾期未退包装物发生的支出。

(4)第11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成本。

4.第12行“视同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成本。

本行数据填入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5.第16至24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12行。

(1)第17行“固定资产盘亏”: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

(2)第18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

(3)第19行“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净损失。

(4)第20行“债务重组损失”: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行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

(5)第21行“罚款支出”: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罚款支出。

(6)第22行“非常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

(8)第23行“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支出。

(9)第24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支出。

6.第25至28行“期间费用”: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数额。

(1)第26行“销售(营业)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4行。

(2)第27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5行。

(3)第28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6行。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本表第2+7+12行。

2.第2行=本表第3行至6行合计

3.第7行=本表第8行至11行合计。

4.第12行=本表第13+14+15行。

5.第16行=本表第17至24行合计。

6.第25行=本表第26+27+28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7行=主表第2行。

2.第12行=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3.第16行=主表第12行。

4.第26行=主表第4行。

5.第27行=主表第5行。

6.第28行=主表第6行。


 


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第1至5行依次从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为申报年度。

2.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表示)。

3.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表示)。

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合计。

5.第9列“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6+7+8列合计。(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

6.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填报主表第24行金额,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7.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6行4列的合计数)。

8.第11列第2至6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5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报)。

9.第7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

四、表间关系

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纳税人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减免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抵免税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免税收入

1.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第5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二)减计收入

1.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10%部分的数额。

2.第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计收入的数额。

(三)加计扣除额合计

1.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

2.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填报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

3.第12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额。

4.第13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加计扣除额。

(四)减免所得额合计

1.第16行“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填报纳税人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免征的所得额。

2.第17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免征的所得额。

3.第18行“中药材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的所得额。

4.第19行“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的所得额。

5.第20行“牲畜、家禽的饲养”:填报纳税人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的所得额。

6.第21行“林产品的采集”:填报纳税人从事采集林产品免征的所得额。

7.第22行“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的所得额。

8.第23行“远洋捕捞”:填报纳税人从事远洋捕捞免征的所得额。

9.第24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所得额。

10.第26行“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的部分。

11.第27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填报纳税人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的部分。

12.第2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额。

13.第29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额。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14.第30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减征、免征的所得额。

15.第31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填报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的部分(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第32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免所得。

(五)减免税合计

1.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2.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

3.第36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4.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5.第3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免税额。

(六)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抵免所得税额合计

1.第41-43行,填报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允许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投资额10%的部分。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第44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抵免所得税额部分。

(八)减免税附列资料

1.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2.第46行“资产总额”: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3.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所属的行业,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本表第2+3+4+5行。

2.第6行=本表第7+8行。

3.第9行=本表第10+11+12+13行。

4.第14行=本表第15+25+29+30+31+32行。

5.第15行=本表第16至24行合计。

6.第25行=本表第26+27+28行。

7.第33行=本表第34+35+36+37+38行。

8.第40行=本表第41+42+43+44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三第15行第4列=主表第17行;

2.第6行=附表三第16行第4列=主表第18行;

3.第9行=附表三第39行第4列=主表第20行;

4.第14行=附表三第17行第4列=主表第19行;

5.第39行=附表三第18行第4列;

6.第33行=主表第28行;

7.第40行=主表第29行。


 

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填报纳税人本纳税年度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三、各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国家或地区”:填报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报。

2.第2列“境外所得”:填报来自境外的税后境外所得的金额。

3.第3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填报第2列境外所得换算成包含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所得。

4.第4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以前年度境外亏损额。

5.第5列“免税所得”: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予以免税的境外所得。

6.第6列“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填报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前的应税所得额。第6列=3列-4列-5列

7.第7列“可弥补境内亏损”: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境内亏损额。

8.第8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可弥补境内亏损后的金额。

9.第9列“税率”:填报纳税人境内税法规定的税率25%。

10.第10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填报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与境内税法规定税率的乘积的金额。

11.第11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金额。

12.第12列“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13.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填报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

14.第14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填报本年度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境外所得税后,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

15.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税额”:填报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

16.第16列“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填报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未抵免余额。

17.第17列“定率抵免”。本列适用于实行定率抵免境外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填报此列的纳税人不填报第11至16列。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6列=本表第3-4-5列。

2.第8列=本表第6—7列。

3.第10列=本表第8×9列。

4.第14列=本表第12—13列。

5.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第12列某行≤同一行次的第11列,第13列=第12列;当第12列某行≥同一行次的第11列,第13列=第11列。

7.第14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各行=同一行的第12—13列,当计算出的值≤0时,本列该行为0;当计算出的值≥0时,第14列=第15列。

8.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所得税额”各行≤同一行次的第14列;第13列合计行+第15列合计行=主表第32行。

(二)表间关系

3.第10列合计数=主表第31行。

4.第13列合计行+第15列合计行=主表第32行。

5.第17列合计行=主表第32行。


 

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纳税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的期初、期末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以及纳税调整额。

三、各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第3列“账载金额(公允价值)”: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期初、期末账面金额。

2.第2列、第4列“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的金额。

3. 对第6行第5列交易性金融负债的“纳税调整额”=本表(第2列-第4列)-(第1列-第3列)。其他行次第5列“纳税调整额”=本表(第4列-第2列)-(第3列-第1列)。

四、表间关系

第10行第5列为正数时:第10行第5列=附表三第10行第3列;第10行第5列为负数时:第10行第5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10行第4列。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有关情况、按税收规定可扣除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等。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金额。

2.第2行“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金额。

3.第3行“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本行等于本表第1行-2行。

4.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一般工商企业:填报附表一(1)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金融企业:填报附表一(2)第1行“营业收入”+第38行“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

5.第5行“税收规定的扣除率”: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纳税人适用的扣除率。

6.第6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金额等于本表第4×5行。

7.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当第3行≤第6行,本行=本表第2行;当第3行>第6行,本行=本表第1-6行。

8.第8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当第3行>第6行,本行=本表第3-6行;当第3行≤第6行,本行填0。

9.第9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允许税前扣除但超过扣除限额未扣除、结转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金额。

10.第10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当第3行≥第6行, 本行填0;当第3行<第6行,第3-6行差额如果小于或者等于第9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直接将差额填入本行;其差额如果大于第9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本行=第9行。

11.第11行“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本行=本表第8+9-10行。

四、表间关系

第7行=附表三第27行第3列。

第10行=附表三第27行第4列。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折旧、摊销,以及纳税调整额。

三、各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提取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2列“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金额。

3.第3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计算提取折旧、摊销额的年限。

4.第4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折旧、摊销额的年限。

5.第5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本纳税年度的折旧、摊销额。

6.第6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额。

7.第7列:金额=第5-6列。如本列为正数,进行纳税调增;如本列为负数,进行纳税调减。

四、表间关系

1.第1行第7列>0时:第1行第7列=附表三第43行第3列;第1行第7列<0时:第1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3行第4列。

2.第7行第7列>0时:第7行第7列=附表三第44行第3列;第7行第7列<0时:第7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4行第4列。

3.第10行第7列>0时:第10行第7列=附表三第45行第3列;第10行第7列<0时:第10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5行第4列。

4.第15行第7列>0时:第15行第7列=附表三第46行第3列;第15行第7列为<0时:第15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6行第4列。

5.第16行第7列>0时:第16行第7列=附表三第48行第3列;第16行第7列<0时:第16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8行第4列。

6.第17行第7列>0时:第17行第7列=附表三第49行第3列;第17行第7列<0时:第17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9行第4列。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以及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差异的纳税调整额。

三、各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注:……”修改为:“1、标有*或#的行次,纳税人分别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填报”

1.第1列“期初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初数金额。

2.第2列“本期转回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价值恢复、资产转让等原因转回的准备金本期转回金额。

3.第3列“本期计提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资产减值的准备金本期计提数的金额。

4.第4列“期末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末数的金额。

5.第5列“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列-第2列。当第5列>0时,进行纳税调增;第5列<0时,进行纳税调减。

四、表间关系

第17行第5列>0时,第17行第5列=附表三第51行第3列;第17行第5列<0时,第17行第5列=附表三第51行第4列。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及其税收处理,以及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差异的纳税调整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2列“期初投资额”:填报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的期初余额。

2.第3列“本年度增(减)投资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内对同一企业股权投资增减变化金额。

3.第4列“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所有支出的金额,包括支付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支付的相关税费。

4.第5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5.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投资收益的金额。本行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6.第7列“会计投资损益”: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扣除投资转让损益后的金额。

7.第8、9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填报纳税人在纳税本年度取得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股息红利的金额。对于符合税收免税规定条件的股息红利,填入第8列“免税收入”,不符合的填入第9列“全额征税收入”。

8.第11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9.第12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10.第13列“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11.第14列“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金额。

12.第15列“按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四、“投资损失补充资料”填报说明

本部分主要反映投资转让损失历年弥补情况。如“按税收计算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与“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合计数大于零,可弥补以前年度投资损失。

1.“年度”:分别填报本年度前5年自然年度。

2.“当年度结转金额”:当年投资转让损失需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金额。

3.“已弥补金额”:已经用历年投资收益弥补的金额。

4.“本年度弥补金额”:本年投资所得(损失)合计数为正数时,可按顺序弥补以前年度投资损失。

5.“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填报本年度弥补金额合计数+第一年结转填入附三表中“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所得”调减项目中。

五、表间关系

第5列“合计”行=附表三第6行第4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国税发〔2008〕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26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