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卷走千万家产何以惊动中央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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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卷走千万家产何以惊动中央领导?
2008-09-06 13:22  来源:新华报业网 作者:梁江涛

  她,是名牌大学毕业的高材生,参加工作后还创立了自己的公司。他,曾流落街头,后来被她收留。 两人产生感情并同居。经他操盘,两人积累了2000多万元家产。然而,两人因结婚不成对簿公堂。因执行一再受阻,此案引起了两位中央领导的关注。(9月5日长江商报)
 

  本是一桩普通的离婚家产案,为何一波三折?甚至还惊动了两位中央领导?
   

  从表象上看,原因很简单,因为新闻中主角女老板诉讼的财产权经过五审终于得到法律维护,但是却迟迟得不到执行,于是她选择了“上书”中央有关部门。她为什么会做出如此选择,而不是继续催促法律授权的法院进行执行,其动机却是复杂的,也是耐人寻味的。
 

  其一;执行过程中遭遇“地方保护”的干预。由于需要执行的地点是远在异地他乡的湖北,执行便难上加难。尽管湖北方面的法院系统给予了多方协助,荆州中院曾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部分债权,而湖北省高院又依法将此案指定武汉汉阳区法院执行,但均因未能获得实质性的进展。无可奈何,此案被调回山东执行。在湖北省高院的协助下,山东方面又多次到湖北执行毫无收获。虽然新闻中未披露当地法院协助山东审判机关前往执行的具体细节,但从执行效果上足以看出在当地受到的巨大阻力。
 

  其二;被执行人摇身一变成了人大代表。被执行人不仅享有对当地某开发区管委会的债权,而且还被选为人大代表,并与当地人结婚。从山东到湖北,官司缠身的被执行人是如何当上人大代表的?是否瞧着他是尊贵的客商而网开一面给予一种“政治待遇”?按说既为人大代表,更应该主动协助山东和当地的法院,积极配合做到相关判决的执行结案,但是,事情非但没有因为被执行人的特殊身份而变得简单,而是越来越复杂。难道人大代表就有“法外特权”,就该受到“特别保护”?
 

  其三;案件牵涉到当地政府。被执行人离开烟台到了湖北松滋市,用变现的钱在该市某开发区成立了一家旅游公司。绝大部分资金都投入到当地修路等建设中,享有对该开发区管委会的债权。但是该管委会无独立法人资格,松滋市政府是实际用款人,应由松滋市政府代为偿还此债。一件婚姻财产纠纷案“鬼使神差”地将一个外省的市政府给拖了进来,还能轻而易举的得到执行?要不是两位中央领导先后批示——政府部门、人大代表应遵纪守法,而不应成为执行的障碍,并再次批示将此案交湖北办理,这桩本不复杂的民事官司恐怕要得到圆满执行还遥遥无期。
 

  很难说女老板的选择是正确的,但基于上述三方面的现状,至少可以说她的选择是一种无奈,更是对司法困境的一种现实抗争。在这一案件中,“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执行难”的种种表现尽在其中。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在打造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如果各级政府官员不能做到敬畏和崇尚法律,面对司法执行的尴尬仍然熟视无睹,甚至行政权力得不到制度的有效约束从中作梗,保不准今后还会出现普通民事案件惊动中央领导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