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收入分配问题:不法甚于不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8:34:13
收入分配问题,人人关心。收入分配所存在的问题,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不法,二是不公,三是不均。这又相对应于收入分配的三种标准,一是法律标准,二是情理标准,三是需求标准。
收入分配的法律标准,应该是最低层次的标准,因为法律一旦生效,条文清晰明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操作起来相对容易。
收入分配的情理标准,是比法律标准高一个层次的中间层次标准,是法律所没有包含的其他社会规范,比如理论上的“按劳分配”,实际市场经济中的“按贡献分配”等等,全部的社会规范都由法律解决是不可能的,首先是有法律外的遗漏,其次是有法律内的模糊。
收入分配的需求标准,是最高层次的标准,说它是最高层次,第一是因为理论上的深奥,第二是因为操作上的艰难。理论上的深奥,表现在很不容易说清楚收入分配的“均平”是指什么。古往今来,争论一直没有停息。即使我们现在假定,大家接受均平是指按需求而言(应该说这最具有经济学的意义),那末,每一个人的需求是什么,也还是不太容易说明白。到底是生存需求,享乐需求,还是发展需求?
均平不是社会发展的本来目标
另外,也表现在很不容易说清楚均平和社会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均平本身肯定不是社会发展的本来目标,当然财富增长也不应该是社会发展的本来目标,社会发展的本来目标应该是提高人的幸福(每一个个人的幸福以及社会总体的幸福,也就是社会福利最大化)。
操作上的艰难,表现在很不容易达到任何一种定义的均平,从人类历史最早的原始社会的均平,到马克思所设想人类历史发展的最高形态——共产主义社会的均平,现在都做不到。而且,均平对于社会福利最大化,也是一把双刃剑。
当我们感觉到收入分配不均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时,其实它更可能是一个不公的问题或一个不法的问题。
一个极端的例子。微软的比尔·盖茨,就财富积累存量而言是世界首富,我们和他之间的收入分配肯定是不均的。为什么我们对这种不均没有什么脾气?因为这种不均没有不公(他是按对于社会的贡献而得到这些收入的)和不法的问题。至于他捐出很多财富,成立了全球最大的慈善基金会,是另外一个问题。
另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一个身无分文的穷人,持刀抢劫一个富人100元,从收入分配的“需求”标准,是减少“不均”的“好”事(这100元对于穷人的边际效用,远远大于富人),但从“情理”和“法律”的标准(中国刑法对于抢劫罪没有数额标准,理论上讲,抢一分钱也是犯罪。),却是加大“不公”和“不法”的坏事。
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处于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例子。更具有可行性的是,在收入分配的不均问题上,按照需求的标准,先更多地解决最贫穷人群的不足问题。
需求的最高端,我们现在不容易界定。收入多到什么水平,就超出了需求?经济学理论回答不了这个问题。但需求的最低端,我们很容易界定。比如,联合国以个人日均1美元作为绝对贫困线,而欧盟国家则以国民收入中位数的50%”作为相对贫困标准。结合考虑我们的财力,解决最贫穷人群的不足问题,是比较容易操作的。
最需要解决的,应该是收入分配的不法问题。中国现有法律的事前威摄力偏弱,事后惩罚力也偏弱,而这又反过来弱化了事前的威摄力。
财产来源不明成贪官免死金牌
从许多已经被起诉的贪官受贿案例看,几百万、几千万的案件,好像都没有追究“虚报收入罪”和“偷漏税罪”那么严重。一些日内有认识上的误区,以为收入如果申报了、纳税了,就表示已被法律认可,就成为合法收入。其实这是两回事。当然贪官的受贿收入,是不敢申报纳税的,但起诉时,也追究虚报收入罪和偷漏税罪,数罪并罚,会加大惩罚力,也加大受贿的机会成本和风险。
在许多案例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了贪官的“免死金牌”。1988年,中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为犯罪。1997年,中国在修订刑法时加入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在司法实践中,涉案数额超过10万元的,如果认定系贪污或受贿所得,犯罪嫌疑人会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涉案数额超过100万元,最高可被判处死缓或者是死刑;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其贪污行为或者是受贿行为,拒不讲明财产来源,即使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其最高刑罚也只是五年有期徒刑。因而许多人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贪官,还保护了行贿的犯罪嫌疑人,违背了法律的原意。
据中国《检察日报》7月25日报道,2003年至2005年,中国共有3万3500名贪官被判处缓刑,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其他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一些贪官被判有罪后,除了享受缓刑和免刑,居然还可以保留公职而不被开除,在缓刑期满后还能够享受正式的退休待遇。
收入不法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而且这也加剧、放大了收入不均的问题,所以它是一个“双倍”的问题。反过来说,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收到“事半功倍”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