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并非都是“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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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国家并非都是“三权分立”

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瑞士,未像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建立“三权分立”的国家政治制度,而是按照“议行合一”原则建立本国政治制度

 ■赵宝云  

 1989年6月9日,针对国内一些青年盲目崇拜西方“三权分立”(又称 “三权鼎立”)制度,认为西方国家皆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中国也应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错误思潮,邓小平同志旗帜鲜明地指出:“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们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而不是美国式的三权鼎立制度。实际上,西方国家也并不都是实行三权鼎立式的制度。”准确领会邓小平的这段重要论述,需要弄清当今世界上究竟哪些西方国家未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未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西方国家实行的又是何种政治制度?

 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三权分立”制度,包括“分权”与“制衡”两项原则,两项原则缺一不可。当今世界上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皆实行了“分权”原则,把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交由不同国家机关执行。但必须明确的是,只实行“分权”原则、未实行“制衡”原则,不能称为“三权分立”制度。只有既实行“分权”原则又实行“制衡”原则,在分立的国家权力之间形成权力鼎立制衡格局的制度,才能称为“三权分立”制度。

 当今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是被国内不少人忽视了的是,西方国家中的瑞士未实行“三权分立”制度。这集中表现为,瑞士行使立法权的联邦议会、行使行政权的联邦委员会、行使司法权的联邦法院三个国家机关,虽具有分权关系,但未建立起三权相互制衡的权力鼎立制衡格局。

 其一,瑞士联邦议会与联邦委员会的权力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不是互相监督、相互制衡关系。瑞士宪法第85条第4款规定,联邦议会选举产生联邦委员会,第85条第11款又规定,联邦议会对联邦委员会具有监督权,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联邦委员会必须执行、无权否决。联邦委员会不仅无权直接否决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而且无权要求联邦议会重新审议和修改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更无权提出解散联邦议会两院中的任一议院。简而言之,联邦委员会只能接受联邦议会的监督,无权与联邦议会相抗衡。

 其二,瑞士联邦议会与联邦法院的权力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不是互相监督、相互制衡关系。瑞士宪法第85条第4款规定,联邦议会选举联邦法院,第85条第11款又规定,联邦议会对联邦法院具有监督权,通过行使立法权规范和制约着联邦法院的司法活动。反观联邦法院的权力可以看出,联邦法院既不享有“违宪审查权”,无权宣布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违宪作废,也不拥有弹劾审判权,无权对联邦议会两院议员进行弹劾、审判。简而言之,联邦法院无权与联邦议会相抗衡。

 其三,瑞士联邦委员会与联邦法院在联邦议会领导、监督下各自行使其权力,彼此不具有互相监督、相互制衡的权力制衡关系。瑞士宪法规定联邦委员会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联邦法院法官由联邦议会任命。联邦议会分别选举、任命上述两机关成员后,上述两机关作为受联邦议会领导、对联邦议会负责、受联邦议会监督的执行机关,各自行使其行政权和司法权。联邦委员会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无权用其行政权罢免联邦法院法官;联邦法院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无权用其司法权弹劾联邦委员会委员或宣布联邦委员会有关执政行为违宪作废。

 上述分析表明,瑞士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之间,不是法律地位相互平行、相互鼎立制衡的关系,而是立法权的法律地位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立法权监督着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执行,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得与立法权抗衡。可见,瑞士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者之间,虽是“分权”关系,但不是“制衡”关系,不是“三权分立”。瑞士就是邓小平所指出的未实行“三权鼎立”制度的西方国家之一。

 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是按照“议行分离”原则(即议会制定法律与政府及法院执行法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建立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应摒弃按照“议行分离”原则建立的“三权分立”制度,按照“议行合一”原则(即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与政府及法院执行法律相互一致,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的同时又监督政府及法院执行法律)组建国家政权。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它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马克思的上述思想原则,被称为“议行合一”原则。

 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瑞士,未像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建立“三权分立”的国家政治制度,而是按照“议行合一”原则建立本国政治制度。从现实看,瑞士建立的“议行合一”的国家政治制度,较之美、英、法等国按照“议行分离”原则建立的“三权分立”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协调、稳定且富有效率,这是瑞士能成为经济发展水平居世界前列、社会政治局面长期稳定、政治权力腐败现象相对较轻的一个重要政治制度原因。这告诉人们,若撇开国家政权阶级性质不谈,仅比较“议行合一”原则与“议行分离”原则,采用“议行合一”原则建立的国家政治制度,较之按照“议行分离”原则建立“三权分立”制度,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

 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马克思提出的“议行合一”原则建立的“议行合一”制度,较之按照“议行分离”原则建立的“三权分立”制度,在现实中具有制度优势。据此我们坚信,坚持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就一定能建立起较之西方“三权分立”制度具有优势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转载自《中国教育报》2009年4月29日第4版教育部社会科学司与中国教育报合办专栏,作者系武警工程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