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案受处官员异地高升 堪称经典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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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三鹿案受处官员异地高升 堪称经典问责
http://www.enorth.com.cn  2009-04-11 07:39

新闻——三鹿事件受处官员异地履新
今年3月因三鹿奶粉事件受记大过行政处分的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最近升任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鲍俊凯的任用符合有关规定(详见本报4月10日A21版)。另据报道,因奶粉事件受行政记过处分的河北省农业厅原厅长刘大群,在去年11月就已调任邢台市担任市委副书记,并在今年1月当选邢台市市长。
直评——如此问责官员堪称经典
从“非典”事件以来,每当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中央和地方都会启动问责程序,追究有关官员的党纪政纪责任,目的是为了强化官员的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党纪政纪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但与此相悖的,却是被问责官员辞职或免职后没几天就东山再起复出履新,或者是官员受到撤职处分之后,处分尚未解除就获任新职。如此这般的问责,怎么看都有点儿像缓兵之计。
问责一般分为撤销职务、党纪政纪处分(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辞职或免职三个层次。其中以撤销职务为最重,被撤职官员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党纪政纪处分次之,辞职或免职再次之。
《公务员法》第58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记过的受处分期间为12个月,记大过为18个月。如果鲍俊凯、刘大群在担任原任职务时受到记过处分,那么,他们至少在一年之内不能晋升职务和级别,有关方面在两人职务变动(其中鲍由副厅升至正厅)3个多月之后再给
予记过处分,既对他们进行了问责,向外界显示问责的决心,同时问责行动又没有影响他们之前的职务变动,并且也不会影响他们今后在仕途上的发展,到他们下次职务变动时,记过处分早已解除,真是两全其美啊!
给予鲍俊凯、刘大群行政记过处分,原本是一种问责手段,这么一来,问责就变成了一场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法律游戏,问责原本可能给他们带来的负面影响,就这样被轻而易举消解于无影无形之中。这个堪称经典的问责标本,究竟会赋予问责什么样的含义?文/潘洪其
求是——处分不影响官员升迁 问题在哪
有网友曝光称,今年3月因三鹿事件被中纪委监察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的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早在去年就已调任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8日,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证实,鲍俊凯于去年年底到安徽任职,目前的行政级别为正厅级,较其在质检总局时升了半级。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鲍俊凯同志任安徽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是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之前质检总局党组研究决定的。
处分时为何不说其新职务
如按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所说,鲍俊凯的调任是处分前发生的。那当时官方在给予其处分时为何只表述为“给予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记大过行政处分”,而不说给予“原副司长、现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记大过行政处分”。民众难道不应该知道这一对敏感人物的新任命吗?王攀
调任了就再也不受影响?
鲍俊凯的调任、升迁即使是在处分前发生的,但官员在调任前犯的影响巨大的错误,难道就不能对其刚过不久的任命产生任何影响吗?这些调任命令就不能因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吗?
如果不能,那是不是这些官员的调任令发出后,即使其犯罪了,也可以照常赴任?鲁言
不降职问责有何意义
其实,讨论处分和调任谁前谁后只是程序问题,而最本质的问题是,一个在此前的管理领域出现巨大纰漏的官员,在新任上能干得让老百姓放心吗?
如果出了问题官职也不受任何影响,甚至不降反升,那对官员问责还有什么意义?它还能起到警示其他官员的作用吗?梁红
本职工作没干好为何还会升迁
按照常识,之所以对一个官员给予升迁,基本上都是因为其能力出众、在前任职位上干得很好,对其升职,就是希望他能在更高的职位上发挥自己的作用。
可现在鲍俊凯在副司长任上就根本没管好,以致出现这个恶劣、重大的公共事件,那对其升职的合理性在哪?即使不对其降职,但至少也不应该对其升职吧!海来
公信力也会“趁机出逃”
三鹿事件影响巨大,相关责任官员理应为自己的失误甚至罪过付出代价,而这种期望又只能依靠相关政府部门来实现。然而出现的结果却恰恰与公众的期待相反,这难道不是一种政府公信力的出逃?文/张国举
民众不明真相所以不满
持续半年之久的三鹿奶粉事件余波未了,被问责的官员旋即上任,这样的消息当然会引起民众的不满,产生被欺骗的感觉。
类似事件一再发生:黑砖窑事件的责任官员,不久就被发现复出了;贵州瓮安事件被处理的官员,也复出了;更早以前,彭水诗案中的官员复出了,吉林火灾事故中的责任官员也复出了。责任追究过了,民众的注意力转移了,官员便复出了。现在更进一步,责任追究的程序还没完成,官员已经先高升了。
鲍俊凯被记大过,但是并没有被免职,即使没有被调往异地,也还是照样可以做副司长;刘大群也是一样,被记过之后即使不去做市长,也照样可以继续做农业厅厅长。当然,鲍俊凯如果不是抢在处分之前调职,就无法升迁。这个精彩的时间差令许多人眼界大开,原来还可以这样。不过刘大群就不同了,他被记过之后照样可以去邢台做市长,没有任何法令或条文不允许他平调。
刘大群和鲍俊凯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该被予以怎样的惩戒,民众并不掌握信息,也无从判断。只是,这样的巧妙升职让人意识到,刘大群和鲍俊凯仍然是被重用的干部,他们仍然在承担重要职责。而公众对这两位官员所知的全部,就是他们对三鹿奶粉事件负有责任,自然会简单地认为他们不该再出任公职。
既然民众的愤怒是由于不了解情况,为什么不能公开信息,让大家都感到合理、感到放心呢?有关部门到底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去提拔一个刚刚在重大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官员?这个决定是如何作出的?能不能把这些信息全部公开呢?摘编自《南方都市报》4月10日社论
网友抨击——官员带病高升到底符合哪条规定?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鲍俊凯调任安徽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是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之前总局党组研究决定的,但因工作需要,未能及时赴任,遂于2008年12月到任。言外之意是,鲍俊凯官升一级,在干部任用程序上不存在问题。即使鲍俊凯因在三鹿事件中负有重要责任,受到记行政大过处分,也不妨碍对他委以重任。
不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固然没有对类似情形作出约束性规定,但该条例第二十一条却开宗明义地指出: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就算当时,织部上对鲍俊凯所作的考察结论相当不错,但在三鹿奶粉事件被媒体曝光后,作为食品生产监管司副司长,鲍俊凯的失职与行政不作为很快浮出水面。此时,质检总局党组难道不应该反躬自问,对提拔鲍俊凯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认真复议,并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么?事实上,尽管条例对官员提拔决定在前,行政处分在后的情况,没有作出如何处置的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中存在什么“时间差”,可以允许某些由于组织失察的为官之人,带病高升,异地为官。
中纪委对鲍俊凯等三鹿事件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公众拍手称快,认为是及时的正确的。现在,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公开宣称,被处分的鲍俊凯异地高升“符合规定”。那么,到底哪个决定更有合法性?只怕还得有劳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来为我们“指点迷津”:官员带病高升,到底符合哪部法律、哪条规定?网友:徐林林
【网友IP:60.20.24.★】你们执行造作,你们发布信息,你们说合法就合法,下次再发现三聚氰胺你们可以说那是白糖,好吃,反正老百姓啥都不懂。
【网友IP:121.13.5.★】是啊,官员一旦上了,下多难。专家说的多好,要照顾多方的利益。可谁照顾百姓的利益呢?
【网友IP:121.18.38.★】制度再完善还是要人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