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幫派組織進入政治之意圖及途徑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8:13:22

台灣幫派組織進入政治之意圖及途徑分析 助理研究員 謝宇程 關鍵字: 幫派組織 地方選舉 民主化

 

  前言

  本文中的「幫派組織」,指的是以集團暴力的手法,從事非法活動的團體。幫派組織,不同於一般民間社團,即在於從事不法活動,而且主要以集團暴力手段達成其 目標。大抵上,許多幫派組織,一開始產生的原因乃是村里間的青少年,尋求自我保護的團結行為。當他們擅長以集團暴力解決問題後,也開始傾向使用其暴力取得 金錢與權力,不但觸犯法律,而且常導致市場及政府機制的破壞,例如,品質低劣的房屋及公共工程建設,或是議事怠惰決策錯誤等等,或多或少起因於幫派組織進 入了產業及政治圖謀不當私利。以下,將試分析台灣幫派組織,如何先透過經濟活動致富,再進入政治界,最後得以擁有龐大的影響力。

  台灣幫派組織致富的過程分析:

  幫派組織在長期發展後,往往進入商業界,奠定經濟實力,以便購買槍枝刀械,僱養人手,增強武力。其致富手段及過程分析如下:

  1. 幫派組織的暴力手段,讓收取保護費極有效率:據調查,全台灣中小企業與店家受到幫派組織以騷擾方式提供保護費情況相當普遍,而且因為害怕幫派報復、認為警方保護和司法審判不可信,幾乎所有的商人都願意和黑道配合,以付錢消災的方式了事,使幫派組織透過無成本的保護費得到暴利。

  2. 幫派首領常擅長公平而有效率地調解糾紛:幫 派首領常常是深達人情世故的人物,而且在地方名聲響亮,在發生爭執事件時,常常可以用公正立場,快速做出判斷並擬定解決方式。加上幫派首領有其威勢,當他 做出公平裁決時,央請調解的雙方通常願意採行而不會因細故爭議拖延。請幫派首領參與調停時,常會給仲裁者一分豐厚的謝禮。

  3. 不合法或未合法的事業有利可圖:走私、賭場及性服務業是明定的非法行業,然而由於人民對此二活動的需求並無法因法律禁止而絕跡,反而使之地下化,並常由幫派組織提供保護或是親自經營。有線電視在1991年前也是一個例子,當時,雖有需求,但因相關法律尚未定訂,所以並不合法,也需要黑道掩護設立。這些商業活動常為幫派分子帶來暴利。

  4. 暴力是有效率從事某些事業的因素:即使在許多合法產業中,暴力常常有助企業提高利潤。例如歌舞西餐廳、酒吧、秀場及夜總會這些場合,幫派分子可以低價強邀知名歌星駐唱、強行要求鄰近公司行號以公關交際費買票,以此保證其利潤。在電影界,幫派人士可以低價要求明星或是導演拍戲。值得一提的是,就結果而言,並非幫派人士投資拍攝的戲劇品質必然不好,有時反而因為他們的手腕靈活,反而能找到一流的拍戲組合,有效率地拍攝戲劇。

  5. 幫派介入工程競標,甚至為業界所認同:在公共採購法之下,公共工程業界競標工程的結果,有時反而讓業界品質下降,甚至公司需承受虧損。因此,業界邀請幫派介入工程競標,建立輪流得標制度,雖是不合法的行為,但可以避免過分削價競爭破壞建築品質。然而,如果某公司透過幫派組織,圍標、攪局、借牌、搶標、賄賂公務人員,以壟斷招標,再抽取暴利,則對業界和公眾,都造成相當大的損害。

  6. 幫派進一步在建築事業發展,甚至進行壟斷與造成特權:當幫派分子深入參與工程及建築事務後,往往直接設立企業成為廠商,甚至深入產業上下游,在勞工來源、建設過程轉包轉判、建築原料、機具租用、建案取得方面,都取得控制權,利用武力抽成剝削,獲取暴利。

  台灣幫派有意圖介入政治原因:

  雖然幫派組織透過商業活動即可以得到極富厚利潤。但是許多幫派領袖,在致富後即思進一步進入政界,以下為原因之探討:

  1. 進入政治過程中,可以更穩固地掌握公共工程標案:由於地方議會有地方建設配合款的決定權,可選擇特定承包商,並收取回扣高達20%,是以幫派領袖若出任地方議員,可更直接從工程中獲利。更不用說,議員可向官員施壓,得到工程資訊,並進而圖利其自身的公司。

  2. 政治人物常可從銀行濫貸超貸:幫派組織從事商業活動後,常常發現需資金周轉時,透過政治人物向銀行「關切」十分有效,甚至銀行對於「有力人士」的壞帳,常常不敢追討。於是對幫派領袖而言,自身成為政治人物以強迫銀行借貸,也有相當大的吸引力。

  3. 政治人物身分有利於幫派首領可包庇所經營的特種行業:民代可以控制警察的預算,甚至在議會中質詢羞辱警察局長。幫派首領若兼有政治人物的權限,可藉此壓制及報復警察取締。許多幫派首領,還可以在親友及部屬犯罪被警察逮補後,透過關說,直接將犯罪者脫罪(趙慕嵩,1990)。

  4. 民代具有司法保護傘:我 國憲法第74條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在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六項中,增加了「在會期中」方不得逮捕之規定。然無 論如何,一旦幫派首領成為立委後,檢警對之投鼠忌器,可更肆無忌憚地犯罪。地方民代曾也有相似的司法保護,造成幫派領袖在「當選過關,落選被關」的心態下 紛紛參選(朱高正,1997)。現今此風氣已然有相當的改善。

  5. 政治人物有薪俸,而且每當選舉,可當樁腳拉票賺錢:高層政治人物,勢必無法與基層民眾廣泛熟絡。幫派領袖在選舉時常能充任樁腳,替政治人物進行買票,或是強力固票,並收取豐厚酬勞。政治人物薪俸不少,更有業務費、公關費等名目,可以假公務之名給予私惠,對幫派人士而言也有吸引力。

  台灣幫派得以介入政治之原因:

  幫派領袖不但有意願透過選舉進入政治,而且就現實而言,幫派首領當選地方民代機會頗高,甚至不少得以進入中央意機構。幫派維織之所以能嵌合於原本社會民情、政黨政治,及民主選舉之運作,分析如下:

  1. 民主化早期,施行的常是「私惠民主」,而非「共善民主」:1980 年中期以前,國民黨政府雖然漸漸民主化,但為了在選舉中仍然參獲勝並掌控政府以及各級議會,常建立「恩庇關係(partron-client relationship)」,利用工作機會、工程及採購契約、金融貸款、訴訟協助等,達成對地方人士的互惠關係,甚至用社會聲望、 「與上層關係好」的感覺,籠絡支持者,透過民主選舉,用私人恩惠交換政權。這種「私惠民主」一但成行,「共善民主」受到排擠,則更善於分配私惠的幫派分子,勢必容易取代政治人物,贏得選舉(蔡明惠,1998)。

  2. 幫派首領有時能有效伸張市民正義、服務民眾需求:幫派首領往往能滿足台灣民眾對基層政治人物的期待,甚至比普通沒有幫派背景的政治人物做得更好。幫派人士在當選政治人物後,常積極為選民找工作、調解糾紛、主持正義、整修巷道和寺廟,並維持秩序。私人之間的爭執,或是對基本公共財,幫派領袖往往樂意出面調解或關說,而且比沒有幫派為後盾者更有效力,民眾也對他們信服(趙永茂,1998)。

  3. 政黨缺乏理念,選舉原因僅有利益:在民主開放的早年,國民黨買票普遍;民進黨在得到權力之後也漸漸跟進。政黨需要買票的原因常常是,沒有理念吸引選民,只能靠利益交換鞏固政權,而在惡性競爭之下,兩黨競爭者之間,都開始買票。當政黨的基層,乃是建構在幫派樁腳之上,則政黨領袖,因背負選舉壓力,也難以撼動地方幫派領袖的地位了(蔡明惠,1998)。

  4. 幫派人物熟悉基層運作及社會需求,且有財力為後盾:政治人物傳統上必需回應大量社會禮數,例如紅白包、禮品及喜幛。1986年的報導是,立委每月平均收到200分邀請函,約支出20萬元應付社會禮數,並要出 席婚喪喜慶場合。幫派首領常常擅於各方結交,比專業人士或知識分子更能融入基層。另外,即使活躍的人,也難以支應做基層政治人物所需花費的各種禮品禮金, 而幫派分子常有豐厚的財力可以運用(趙慕嵩,1994)。

  5. 幫派組織與競選活動、爭取選票相輔相成:

  o 佈樁或拉票:派系可以投開票所或里為單位,向候選人保證拿到多少選票,向候選人拿錢佈樁。派系分子平時沒有正業,但有大量時間和資源經營人際關係,熟人自然多。大多數人不見得真心喜歡他們,但也不希望得罪他們,所以許多人願意在選舉的時候賣他們面子。

  o 保護及走路工:政治人物常常需要幫派分子提供人手保護候選人,或告訴其他角頭分子不要打擾該候選人,至少可阻止敵對政黨人士鬧場。幫派分子動員的人力,也在演講場合成為工作人員,或拍手喝采(王金壽,1997)。

  o 監票:幫 派分子常可出動人手在投開票所監票,確認有收賄的選民有投票予候選人(至少有出面投票),不然可將賄款收回。賄選難以杜絕,是因為小樁腳都是親戚朋友,檢 舉時表示切斷關係,民眾當然甚少檢舉。買票也不易為外人發現;而且即使樁腳真的被指控賄選,候選人常可以說是樁腳個人行為而加以切割(陳建 勳,1994);買票監票等情事,在選議長時更是技術上可行,所以也更普遍。

  6. 許多選民感到幫派較為親近,實際幫他們解決問題:在鄉下地區,民眾有其特殊的生活模式,可泛稱為草根性格以及基層特質。出身鄉下基層的幫派首領常具有此類特質,非常好相處,對選民熱情,可讓基層民眾感到親近不被低視。當民眾面對困難的時候,幫派首領有社會經驗,有各種手段可實現請託--賄賂、暴力、後門關說都用,可「公平有效率地」解決問題。他們更用錢慷慨,捐助鄉里、公共建設、甚至解人危難,所以可能甚得鄉里街坊的尊重(趙永茂,1998)。

  結論:

  幫派原是自衛功能的社會組織,然而當這個組織,可以透過暴力進行經濟活動,並擴張政治影響力時,就成為國家法制及社會秩序重大的挑戰。在民主政治的初期, 某些政黨曾「利用」地方幫派穩定該黨在地方選舉的帳面票數。然而當幫派首領進入國家議會,拓展及包庇其企業組織,進一步鞏固及擴大財源,再強化其樁腳及基 層體系,幫派有時將反過來控制政黨的基層選舉以及政治議程,並造成前文題到的諸多負面影響。下文將要討論,如何限縮幫派的不法活動,並減少幫派介入政治造 成的負面效應。

  參考文獻:

  陳國霖,2004,黑金,台北:商周

  王金壽,1997,國民黨候選人買票器的建立與運作:1993年縣長選舉的個案研究,《台灣政治學刊》,第二期,頁3-62

  陳建勳,1994,這是一場金光亂射的政治野台戲,《新新聞》,第360期,頁48-57

  趙永茂,1998,《台灣地方政治的變遷與特質》,台北:翰蘆圖書

  趙慕嵩,1990,管警察的是大流氓?《時報周刊》,第641期,頁22-35

  趙慕嵩,1994,西北雨下不停:高雄西北幫爆發嚴重內部槍戰,《時報周刊》,第324期,頁7-10

  蔡明惠,1998,《台灣鄉鎮派系與政治變遷》,台北:洪葉文化

  (本分析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