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江苏省省委书记人大主任梁保华同志的一封公开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3:13:24

给江苏省省委书记人大主任梁保华同志的一封公开信

 

梁书记:

您好!

我叫刘萍,是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城管局的市容环卫科长,今天写信打扰你是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帮助!

刘萍,男,1972年9月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江苏省阜宁县城管局工作,家住阜宁县胜利路4号203室。

一、事件经过:

刘萍的岳父朱月林(原江苏省阜宁县人大副主任)因涉嫌受贿于2003年6月19日被盐城市检察院立案审查。该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晏爱华2003年6月26日以口头形式通知朱月林的女婿刘萍到检察院反贪局谈话。至此,在未办理、未出示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刘萍关押5个月之久。期间,在晏爱华等人的直接参与、指使下,阜宁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对刘萍进行了40多天的非人的折磨,惨不忍睹。5年了,至今刘萍身上还留有大量的伤痕。为了掩盖他们的犯罪事实,阜宁县检察院曾前后多次送刘萍去南通市、盐城市等地诊治。2003年11月25日放刘萍回家时,还强迫刘萍在有“检察院没有刑讯逼供”内容的笔录上签字!阜宁县检察院指控刘萍窝赃,未立案就侦查,随意采取强制措施,所谓的监视居住变成了实实在在的关押,在关押了153天后,再次变更成“取保候审”,一年期满后未对刘萍进行任何的处理,只是解除“取保候审”。五年中,刘萍跟阜宁县检察院多次讨要撤案决定书,阜宁县检察院至今未给,也不给明确说法。这一切都是源于朱月林曾经没有给晏爱华面子,没有给晏爱华的亲属安排工作!

关押刘萍期间,阜宁县检察院还对刘萍的住所,刘萍的父母家,亲戚朋友家等多处进行了非法搜查,暂扣了刘萍的合法财产近48.5万元,至今未予全部返还并且进行了私自处理。

二、申诉经过:

刘萍于2004年11月26日被解除取保侯审起,经过4年多不间断的申诉,省、市、县三级检察院象挤牙膏似多次做出决定,又多次更改决定,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终于2008年5月20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一是,明确要求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向刘萍公开赔礼道歉;二是,返还刘萍的部份合法财产(还有20.9万元合法财产没有返还);三是,参照国家赔偿法,对非法拘禁刘萍5个月进行补偿。说是补偿其实就是赔偿( 2008年11月10日,刘萍与南方都市报的记者一起从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检察院领到了15194.43元,赔款按照国家赔偿标准日赔偿金99.31元。);四是,关于刘萍反映阜宁县人民检察院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事情,说: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还在进一步的调查核实中。(其实,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未调查,却已经先有结论)又一年多过去了未见有人调查。来《南方法制网》、《中国三农经济内参》以《江苏阜宁:蒙冤被拘惨遭“刑讯逼供”令人痛心》;《金羊网》、《民营经济报》以《江苏阜宁:刑讯逼供蒙冤者引发大讨论》;《南方都市报》、《荆门晚报》以《科长被关5月上访5年 发帖10万终获国家赔偿》;《广州日报》《扬州时报》以《江苏阜宁城管科长日发百余网贴 控诉县检察院对己不公遭遇》;《民主法制报》以《反贪局长涉嫌非法拘禁科长153天》等几篇报道后在网络上引发了大讨论。腾讯网首页、新浪网、网易、搜狐、国脉电子政务网、大江新闻网、南方法制网等几百家网站进行了报道。多家媒体的记者从不同角度采访到阜宁县检察院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事实的存在。

三、申诉事实与理由。

1、程序违法

(1)2003年6月26日上午8点,阜宁县检察院通知刘萍去检察院当时没有开具任何法律文书,是询问、讯问、还是立案审查,均未出示合法的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

(2)假如刘萍涉嫌窝赃罪,应由阜宁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阜宁县检察院无立案管辖权;就是并案处理也应办理立案手续,出示强制措施文书。可阜宁县检察院无任何合法手续。

(3)阜宁县检察院对刘萍采取所谓的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实实在在的非法拘禁。主要表现在,一是刘萍在阜宁县城有固定住所,阜宁县检察院不应把刘萍关押到私人开设的乡下小旅社,还多次转移到其他私人经营的小旅社继续关押,每次转移都称将他送进看守所来对刘萍精神上施压。关押时间长达153天。二是法律明文规定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执行“监视居住”,于法无据。

(4)阜宁县检察院没有将监视居住决定向刘萍宣布,也没有通知刘萍所在单位、居委会、所在地公安机关。不符合法律规定。

(5)2004年11月25日,阜宁县检察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时,没有向刘萍宣布案件是否撤消。取保候审既没有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解除决定亦未通知公安机关。其解除的理由不符合规定,表现出执法的随意性。

(6)到目前为止,检察院未对刘萍是否涉嫌犯罪作出任何决定,因此,检察院对刘萍住所及刘萍的亲友进行搜查的合法性值得怀疑。法律明文规定,搜查强制措施只可以针对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场所进行。目前刘萍是否是犯罪嫌疑人不能确定。

(7)根据刘萍被关押5个月期间检察院对刘萍的治疗过程及刘萍身上的伤痕,通过多家媒体记者的采访(旅社的服务员、给刘萍看伤的医生、非法拘禁点周围的居民、刑具等)可以确定刑讯逼供的事实存在。

(8)盐城市检察院在立案调查阜宁县检察院是否存在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其查处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刘萍案件的侦察是由盐城市和阜宁县两级检察院共同办理的,刘萍举报在办案过程中存在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盐城市检察院应当回避。而盐城市检察院不但不按规定回避,而是一开始对刘萍进行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后来指使阜宁县检察院伪造当事人谈话笔录,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均有证据证明)。

(9)上级机关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的职责,只是以盐城市检察院已有调查结论为由,草率答复刘萍不再受理。未根据盐城检察院的报告内容与刘萍进行核实,未充分解答刘萍指出的报告中的虚假之处,对刘萍一案中,盐城及阜宁检察院种种明显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其行为有渎职之嫌。由于上级机关的纵容行为,导致案件真相不能正确认定、查明,刘萍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法律的尊严再次受到践踏。

2、阜宁县检察院以下的行为足以能证明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事实存在。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召开的调查结果通报会上,相关人员的讲话录音显示:

(1)阜宁检察院曾两次带刘萍到南通,两次到盐城去看伤。

(2)阜宁检察院关押期间带刘萍到盐城三院做肌电图,冒用陈飞的名字给刘萍做的肌电图,想方设法隐瞒伤情。

(3)在通报会上刘萍质问阜宁县检察院为何用餐饮费名义报销刘萍的治疗费用!据私人旅社老板李国俊讲看伤的钱每个月就有四千多元。而关押期间,刘萍感冒的几十元钱都是叫刘萍家人送来的。这两者有什么区别时。阜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朱乃标在通报会上是这样解释的,“感冒是你刘萍自己得的,你自己花钱看。伤是我们检察院没保护好形成的,所以我们给你看伤,费用由检察院出。”这恰恰说明伤是检察院打出来的,而非检察院所称是刘萍自伤自残形成的,如果是刘萍自伤自残费用更应由刘萍自己付。更不会想方设法用变通的办法报销医疗费用。

(4)刘萍反映阜宁县检察院刑讯逼供,早在他岳父开庭时就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提供了,阜宁县检察院官杨秀松承认刑讯逼供的录音材料、受伤的照片、脱落的指甲两枚,现场还展示了身上的伤痕。

(5)阜宁县检察院一直回避说没有对刘萍进行捆绑吊打,在通报会上只是轻描淡写的说是把刘萍进行了固定,回避了不准捆绑吊打的法律字眼,请问不捆绑如何固定?

(6)阜宁县检察院的部分办案人员为了掩盖犯罪事实,伪造了04年11月18日的与刘萍谈话的笔录。作为重要证据向有关领导和机关汇报。(现有笔录材料的内容可以鉴定。)

3、非法搜查、扣押刘萍合法财产拒不发还

(1)市、县两级检察院因确认刘萍处有近48.5万元的款物是否属于朱月林,刘萍是否涉案赃款的情况下,既不对刘萍进行刑事追究,又不对刘萍是否涉嫌窝赃作出明确认定,个中原委实在难以理解。既然刘萍已窝赃,且拒不承认,那么就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刘萍从事过较长时间的海员工作,夫妻二人收入稳定,平时勤俭持家。就阜宁检察院非法扣押的财产的来源,刘萍已有充分的证据向检察院说明,但是,市、县检察院均不予理睬,就是不发还!既然没有窝赃,刘萍处就没有赃款,扣押的财产就不是赃款,就应该如数退还。这与法律规定相悖。

(2)现有证据表明,阜宁县检察院已将刘萍被扣押的部分财产既没有上缴财政,又没有移交盐城检察院,该款已去向不明!据有关机关提供的证据证明,这部分财产已作为阜宁县检察院年终奖金发了。果真如此,阜宁县检察院、盐城检察院强烈不予发还刘萍财产的理由就不难理解了。

(3)这样的违法乱纪行为请求有关部门立案查处,6年了,控诉人依法维权的路太漫长了,盼望有关部门能够秉公执法,静候佳音。我愿随时接受你们的调查讯问,并对以上我陈述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我的诉求:

1、请求依法查处晏爱华(阜宁县原反贪局局长现退二线)、陈必太(原反贪局副局长现检察院办公室主任)、郑美恩(原侦察一科科长现反贪局副局长) 等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违法犯罪人员的法律责任。

2、全额发还非法暂扣的申诉人的合法财产。

我的冤屈已经依法反映6年了,冤屈越反映越怨屈,恳请梁书记能给我提供帮助!

此致

 

敬礼

 

控诉人:刘  萍

电话:0515-87996900   18912576816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